征收单位直接向村民支付土地补偿金代替村民决议违法!

智勇评社会 2023-04-05 1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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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是自治性组织,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等重要的事项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那么如果行政机关直接将土地补偿金直接补偿给村民个人,在法律上应如何评价呢?笔者结合近期办结的一个案例,来聊聊这个问题。

【基本案情】

本案的原告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当地开展道路建设项目,被告作为征收单位拟征收原告集体土地约20亩。因原被告协商签订补偿协议未果,故被告分别找到本村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该补偿金的分配方式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后被告强制清除了村民承包地上的青苗。

【办案过程】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了解到,行政机关除了清除地上附着物,还有填埋村集体未发包的鱼塘的行为,然而村集体却未收到任何土地补偿金。

后在庭审前计算被告提供的征收公告所载明的征收面积,与对村民承包地补偿面积进行对比,发现补偿给村民个人的土地面积之和超出了征收公告所载明的征收面积。由此证明,原告不仅超面积征收,且将村集体鱼塘、道路等面积分别混入了各村民补偿清单。

主要违法点:

(一)补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我们知道,村集体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村民对村集体土地仅享有承包权。而土地补偿金的补偿对象为土地所有权人,也即村集体。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土地补偿金的分配显然属于应当经过村民会议讨论的事项。所以村集体应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关于村民会议的相关程序规定,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分配方案,形成合法有效的会议决议,然后再对村民发放相应补偿金。

而本案中,被告将土地补偿金直接支付给村民个人,绕过了村民会议程序,违反了民主决议的原则。

对于地上青苗以及宅基地上的房屋则属于村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对于青苗补偿款及地上其他附着物补偿款则可以直接支付给村民个人。

(二)强制清除地上物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在原告发现地上附着物被强制清除前,并未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故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法院认定】

本案一审以原告与清除地上附着物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为由,驳回了原告起诉,二审法院认为,村集体才是集体土地的所有人及经营管理人,征收的土地补偿费用应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及分配,符合本案诉讼主体资格,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在发回重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通过协商调解达成了补偿协议,将属于村集体的未发包土地的土地补偿金支付给了原告。

【案例延伸】

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中涉及到的各项补偿款的分配方式如下图:

本案中,行政机关分别与村民签订补偿协议支付土地补偿金,实质上存在损害村集体及其他村民利益的情形。因为未经民主决议,所以村民彼此对其他人取得的土地补偿金数额多少毫不知情。而原本属于村集体未发包的土地也存在“先占先得”甚至“先签先得”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无法保障土地补偿金分配的公平和民主。

但如果本案不是行政机关单独找村民签订的,而是经过了公示公开、民主讨论,并且实质上达到了村民会议讨论决议的效果。

笔者认为,此时即便未作出村民会议决议,也应属于形式瑕疵,不影响村民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金。在实际操作中,基于土地属于集体全体成员所有的特征,所获得的利益也应当用之于全体村民,实践中经过村民决议的土地补偿金分配比例基本可以达到80—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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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U势忧声

U势忧声

2023-04-05 20:52

不可避免的东家!

智勇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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