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开始实施的法律法规!

如何交钱 2024-09-30 22:58:34

十月,或是秋已深种,十里红枫,黄叶铺地,冷霜入冬。十月,或是万里苍穹,青山远黛,斜阳入画,姹紫嫣红。十月,一年好景君须记,正是橙黄橘绿时。

月份交替,总是在感叹时光之匆匆。年少时,斗转星移就是一个简单的词汇,人生列车经过的车站越多,中途下车的人就越多,回想列车的轨迹,在傍晚静谧的时刻,似乎更能感受星辰变幻、岁月前进的抑扬顿挫。

2024年将注定是一个不平凡的年份。在经济错综复杂的背景下,在身边很多人感叹生活艰辛的声音中,股市终于连续暴涨,在喧嚣的节日氛围中,我们迎来了10月!

10月,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即将影响我们的生活,我们一起关注!

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该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公告规定:

1、关于营业账簿的印花税

(1)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原已缴纳印花税的部分不再缴纳印花税,未缴纳印花税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部分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2)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对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组项目中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债务人因债务转为资本而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免征印花税。

(3)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经评估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4)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股本)或者资本公积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2、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前书立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各类应税合同,由改制重组后的主体承继原合同权利和义务且未变更原合同计税依据的,改制重组前已缴纳印花税的,不再缴纳印花税。

3、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对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具有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规定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进行行政性调整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二、关于完善市内免税店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完善市内免税店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24年10月1日起,按照《市内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市内免税店管理工作。

现有北京、上海、哈尔滨等13家外汇商品免税店,3个月内转型为市内免税店。在广州、成都、深圳、天津、武汉、西安、长沙和福州等8个城市,各设立1家市内免税店。

三、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

《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自2024年10月8日起正式实施。

《管理规定》对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市场通常称为量化交易)监管作出全方位、系统性规定,是强化市场交易行为监管的重要举措。

明确证券交易所对程序化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明确高频交易的定义,并从报告信息、收费、交易监控等方面提出差异化监管要求。

四、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

2024年9月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2024〕11号,公布《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自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

《离职人员监管规定》吸纳了《2号指引》的主要内容,并新增三方面规定:

一是拉长离职人员入股禁止期。将发行监管岗位或会管干部离职人员入股禁止期延长至10年;发行监管岗位或会管干部以外的离职人员,处级及以上离职人员入股禁止期从3年延长至5年,处级以下离职人员从2年延长至4年。

二是扩大对离职人员从严监管的范围。将从严审核的范围从离职人员本人扩大至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三是提出更高核查要求。中介机构要对离职人员投资背景、资金来源、价格公平性、清理真实性等做充分核查,证监会对有关工作核查复核。制度执行中,证券交易所向拟上市企业、中介机构等各方做好政策解读和引导等工作。

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

上交所日前发布上证发〔2024〕112号,《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对投资者参与科创板网下发行业务,增加了持有科创板市值的要求。

自2024年10月1日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参加科创板新股网下发行的,除需符合现行市值门槛要求外,主承销商还应要求其在基准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科创板非限售A股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的日均市值为600万元(含)以上。

六、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等七部门出台《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意见》明确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对符合服务协议约定退费条件的预收费用,养老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退费,不得拒绝、拖延。

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委日前公布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共6章64条,包括坚持党的领导,明确军人抚恤优待基本原则;健全体制机制,适应国防和军队建设新形势新要求;增加抚恤优待措施,加大服务保障力度;优化抚恤优待程序,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八、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

《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修订于近日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

该办法明确了航空体育运动器材和民用航空器的管理主体,规定航空体育赛事活动使用的各种航空体育运动器材应符合国家体育总局及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制定的相关标准。此外,办法还加强了对航空体育赛事活动的管理,包括审批备案、监管职责、安全管理责任、体育道德及反兴奋剂等方面

本次修订,是在1991年8月10日起施行的1991年办法基础上,根据新形势、新变化完成的,《办法》修订由1991年版的23条内容增至现在的32条。

九、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修订后的新版《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将于2024年10月12日正式实施。

新版《检验规则》修订了定量包装商品的定义;优化了计量检验抽样方案;对净含量标注中的数字部分,推荐不超过3位有效数字;增加“介质”“包装材料”概念与定义;对误导性定量包装商品进行了原则性要求。

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国家药监局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六章43条,包括总则、检查机构和人员、检查程序、检查有关工作衔接、检查结果的处理、附则,适用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以下简称试验机构)备案及开展以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为目的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活动执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实施检查、处置等。

十一、 稀土管理条例

国务院发布的《稀土管理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首次以行政立法形式规范稀土资源的开发利用,是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统领性、综合性基础法规。

《条例》建立起从国家到地方再到企业分层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治理体系,并首次对违法违规行为设定处罚标准,进一步加压引导行业秩序整顿,更有利于稀土行业的规范化管理。

十二、两项中央厨房国家标准批准实施

《中央厨房 建设要求》和《中央厨房 运营管理规范》两项国家标准,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中央厨房 建设要求》给出了中央厨房选址与总体布局、加工区场所设置、主体建设、设施设备四个方面的要求。

《中央厨房 运营管理规范》从设施设备管理、经营加工过程、安全与追溯、应急与召回等方面,为中央厨房的运营管理提供指导,并对原辅料采购与验收、经营加工、检验与留样、仓储、配送、交付等环节提出具体细化要求。

十三、有声读物领域首个国家标准实施

《有声读物》国家标准于202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有声读物领域的第一个国家标准,对有声读物的内容生产、发布、质量检测等方面内容做出明确要求,对于清除行业“杂声”,护航有声读物精品创作和传播具有重要意义。

十四、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充电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

自2024年10月15日起,指定认证机构开始受理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产品描述与界定详见附件)CCC认证委托,按照相应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适用标准开展CCC认证工作。

自2025年11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应当经过CCC认证并标注CCC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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