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1名行人死亡,重庆綦江5·1道路交通事故查明

中国工程报 2024-09-10 23:59:53

近日,重庆市綦江区政府公布《綦江文龙“5·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5月1日7时19分许,重庆祥茂物流有限公司渝ADF6***轻型厢式货车在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沙溪路消防队人行横道路段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0.7万元。

经调查认定,綦江文龙“5·1”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涉事货车驾驶人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綦江文龙“5·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重庆祥茂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茂物流公司),系事故车辆挂靠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42879851T,住所:重庆两江新区金山街道,注册资本:贰仟零伍拾万元整,法定代表人:张*松。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渝ADF6***轻型厢式货车,所有人:祥茂物流公司,注册日期:2021年2月4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2月,车辆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远程牌DNC5042XLCBEVK3。

2021年11月24日,车主陈*平(甲方)与祥茂物流公司(乙方)签订《车辆入户协议》,乙方为甲方提供借款135000元,分18个月还款,每月还款7500元,用于甲方购买渝ADF6***轻型厢式货车入户乙方并委托乙方服务。

(三)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秦*于,渝ADF6***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28岁,户籍地址:重庆市丰都县包鸾镇,身份证号:500230**********9X。驾驶证档案编号:5006*******4,准驾车型:C1,有效期限:2018年9月10日至2024年9月10日,未办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情况。祥茂物流公司成立了以总经理张*松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安全部、运营部、财务部、劳务部、综合部。其中:安全部任命部长1名,安全主管2名,专职安全员2名,公司其他部门共设置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6名。

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祥茂物流公司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了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车辆维护保养制度、技术管理制度、车辆安全行车管理制度、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驾驶员违章处罚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制度、车辆GPS安装使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等12个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2024年1—4月,该单位对驾驶员的违章驾驶行为考核4次,执行考核金额1300元,其中,4月15日对渝ADF6***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秦*于未按规定进行车辆日检考核1次,执行考核金额200元。

3. 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祥茂物流公司主要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共有147台车辆,其中:自营车辆109台,挂靠车辆38台。该公司制定了安全隐患排查清单,驾驶员每日通过“优e师”软件对车辆开展检查,安全部每周、总经理每月带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2024年1—4月,周排查、月排查共发现安全隐患6条,均已整改完成。

4. 安全教育培训情况。2024年3月27至29日,祥茂物流公司对渝ADF6***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秦*于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5. 涉事车辆维护作业情况。渝ADF6***轻型厢式货车属于新能源汽车,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1]]的规定,该车维护作业的分级和周期按照车辆生产厂家《纯电动轻卡产品使用说明书》执行。走合保养:新车行驶2500-3000Km;例行保养:每日行驶后进行;一级保养:间隔里程10000Km。经查,2024年1—4月,涉事车辆到重庆睿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进行一级保养4次,均未超过间隔里程。综上说明,涉事车辆不存在维护作业不到位的问题。

6. 车辆动态监控情况。按照《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第三条[[2]]的规定,祥茂物流公司将总质量12吨及以上的重型载货车辆实时动态监控工作,整体委托给重庆两江新区交通运输协会管理。另将总质量12吨以下的货运车辆GPS导航系统接入“慧管车”车辆数智平台,由本公司GPS管理人员进行监控管理。经查,渝ADF6***轻型厢式货车总质量为4.495吨,2024年1月至事故发生时,该车无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告警信息。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5月1日凌晨2时许,秦*于驾驶渝ADF6***轻型厢式货车从沙坪坝区土主物流园运输货物到綦江区文龙街道沙溪路拼多多库房,4时30分许,到达并完成卸货,7时19分许,秦*于驾驶车辆从沙溪路山予城方向往版画院方向行驶,行驶至綦江区文龙街道沙溪路消防队人行横道路段时,与正在人行横道行走的向*华相撞,造成向*华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六)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沙溪路消防队人行横道路段,归属区公安交巡警支队东城勤务大队管辖。道路呈东西走向,西往山予城方向,东往版画院方向,西北侧为广源商住楼,南侧是南洲公园集资楼,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双向四车道,道路中心有分道线。

图1  事故现场全景图(前图)

图2  事故现场全景图(后图)

图3  事故碰撞区域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 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向*华,男,73岁,汉族,身份证号:510223**********1X,户籍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事发时系人行横道的行人。

2. 直接经济损失。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3]],经统计,承保机构估算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直接经济损失约40.7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渝ADF6***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秦*于立即下车查看,发现向*华侧躺在地面,嘴角有血迹,7时20分许,秦*于分别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7时28分许,綦江区中医院120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开展急救,随后将伤者送至綦江区中医院进一步救治。

7点35分许,区公安交巡警支队民警到达现场,开展事故现场处置。

7时50分许,现场处置完毕,事故路段恢复正常交通秩序。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4年5月4日10时10分许,向*华经綦江区中医院救治无效死亡。5月6日,渝ADF6***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秦*于向死者家属支付2万元丧葬费,承保机构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支付医疗费、丧葬费、赔偿款共计38.7万元。死者遗体于5月6日火化。事故善后处置期间,总体平稳有序,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无重大舆情发生,未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应急响应、应急组织、现场救援处置工作及时、有序,未引发次生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秦*于驾驶渝ADF6***轻型厢式货车在事发路段未按规定停车让行,导致事故发生。

(一)直接原因分析。

经《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000120240000036号)认定:秦*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未按规定停车让行,秦*于的过错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其行为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起全部作用,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向*华无与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 《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4]车检鉴字第832号)证实:渝ADF6***轻型厢式货车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2. 《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4]车速鉴字第334号)证实:渝ADF6***轻型厢式货车在事发时的行驶速度应为38km/h,事发路段限速40km/h。

3. 《重庆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法验[2024]病T鉴第27号)证实:死者向*华符合强大钝性机械性暴力致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等引起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导致死亡。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调查询问等资料分析,本次事故可以排除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车辆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人为故意伤害、道路设施环境以及突发灾害等因素影响。

(四)间接原因分析。

渝ADF6***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秦*于安全行车意识不强,未严格按照操作规范确保安全驾驶。

五、有关处理建议

(一)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责任人员。

秦*于,渝ADF6***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区公安局于2024年6月18日作出《立案决定书》(綦江公交巡立字〔2024〕6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秦*于涉嫌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

(二)建议不予追究责任的单位。

1. 重庆祥茂物流有限公司,作为事故车辆所属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经查,该单位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了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整改车辆安全隐患;对渝ADF6***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秦*于开展了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对本单位所属车辆进行了GPS实时动态监控;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驾驶员的违章行为进行了考核。调查中,未发现重庆祥茂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与本次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事故调查组认定,重庆祥茂物流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追究。

2. 重庆两江新区交通运输中心、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已经履行了安全监管职责,经调查,未发现存在失职渎职行为。事故调查组认定,上述单位及相关人员对本次事故发生不负有责任,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4]]的规定,建议不予追究。

綦江文龙“5·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4年8月15日

(信息来源:重庆市綦江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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