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通江县应急管理局公布《通江县两河口镇“5·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5月21日0时22分许,通江县两河口镇两河口村村道路0km+600m(白水溪左岸桥头至高家坎)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和科学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通江县两河口镇“5·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通江县两河口镇“5·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5月20日21时许,朱某某驾驶渝D272**重型自卸货车在通江县锐德矿业有限公司采矿区装载矿石向砂石加工厂运输,当行驶至两河口镇两河口村村道路0km+600m(白水溪左岸桥头至高家坎)路段时,车辆轮胎发生故障,朱某某叫来维修人员更换轮胎。
5月21日0时22分许,轮胎更换完成后,朱某某再次驾车行驶时,车辆驶出路面右侧侧翻坠崖,导致朱某某受伤死亡,车辆严重受损。
(二)应急处置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2024年5月21日2时3分,通江县锐德矿业有限公司挖掘机驾驶员杨某某发现事故后立即电话报告给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某,李某某接到报告后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10”报警电话并向两河口镇人民政府报告。两河口镇人民政府将事故初核情况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3时50分左右,通江县铁溪中心卫生院医务人员赶到现场,对朱某某进行现场救治,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4时50分,两河口镇人民政府、巴中市公安局文旅示范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随即赶到事故现场开展现场处置和事故调查。
2.善后处理情况。事故发生后,通江县锐德矿业有限公司积极协助死者亲属处理善后事宜,于2024年5月23日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救助协议书》。目前,相关费用已按协议要求支付到位,死者亲属情绪稳定,善后工作已处理完毕。
(三)应急处置评估。巴中市公安局文旅示范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和通江县两河口镇人民政府、铁溪中心卫生院等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救援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无次生灾害、无衍生事故。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现场勘查情况
1.天气情况。事故发生在夜间,天气:晴。
2.事故地点。事故地点位于通江县两河口镇两河口村村道路0km+600m处(白水溪左岸桥头至高家坎,经度107.433413、纬度32.413129),道路呈东北—西南—西东(“之”字形)走向,东北往通江县锐德矿业有限公司采石场方向,西东往通江县锐德矿业有限公司砂石加工厂方向,碎石路面,路宽5m,坡度15°,弯道半径1710cm,事故路段有急弯标识标牌、注意落石警示牌,弯道处有凸透镜1面,事故点临边有土石边挡安防设施。
3.事故车辆停车位置。事故车辆渝D 272**侧翻坠落在距离上面最近的道路路面垂直高度1050cm处,车头朝西北方向,车体前部受撞变形。事故点与下方道路路面垂直高度3750cm,下方道路路面与坠落车辆停止位置垂直高度1050cm。
4.事故地点路面痕迹。车辆侧翻坠崖路面遗留有制动痕迹长2900cm,车辆坠崖点路边的土石挡墙缺口长730cm,现场血迹距离车辆右前轮胎中心点1300cm,现场血迹面积为50cm×40cm。
(二)事故车辆情况
1.事故车辆基本情况。渝D272**重型自卸货车,2017年12月6日在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朱某某,品牌型号:红岩牌CQ525********404L, 使用性质:货运,核定载人数:2人,核定载质量:12780 kg,住址:重庆市涪陵区新大田村,发证日期: 2023年3月,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3月。
承保机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保险人: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24年3月22日起至2025年3月22日止;机动车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2万元、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2万元,保险期间自2023年9月28日起至2024年9月28日止。
2.事故车辆承运情况。2024年4月21日,通江县锐德矿业有限公司与朱某某签订了《矿石运输合同》,委托朱某某承运公司矿石业务,即从采矿区(两河口镇洞子河)运输至砂石加工厂,运输距离3.5公里,合同有效期自2024年4月21日至2025年5月21日,同时签订了《安全责任承诺书》约定了双方的安全责任。
(三)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朱某某,男,33岁,汉族,户籍:通江县诺江镇诺江西路**号*单元*楼*号,渝D 272**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2011年1月10日,取得B2机动车驾驶证(证号:513721********6818),驾驶证有效期至2027年1月10日。2017年8月29日,取得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证号:513721********6818),有效期至2029年8月10日,发证机关为巴中市交通运输局。
(四)事故车辆鉴定情况
2024年5月22日,受巴中市公安局文旅示范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对渝D 272**重型自卸货车进行安全技术鉴定,鉴定结论如下:
1.渝D 272**号重型自卸货车转向系除事故中受撞损坏外,其余所检项目符合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之第6条相关要求。
2.渝D 272**号重型自卸货车行车制动系第二轴左侧制动器制动摩擦片领蹄表面裂损,不符合GB/T 18274-2017《汽车制动系统修理竣工技术规范》之第4.3.2条相关要求。
3.渝D272**号重型自卸货车轮胎第二、第三轴轮胎花纹类型不一致,第二、第三轴左侧主、副轮胎均暴露出轮胎钢丝和帘布层,不符合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之第9.1条相关要求。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朱某某,男,33岁,汉族,身份证号:513721********6818,户籍地址:通江县诺江镇诺江西路**号*单元*楼*号。
2.直接经济损失。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 6721—1986)统计,此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三、事故涉及的相关企业情况
(一)朱某某。渝D272**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实际所有人)。
(二)通江县锐德矿业有限公司。
四、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认定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对渝D 272**重型自卸货车进行安全技术鉴定,车辆转向系符合要求,制动系第二轴左侧制动器制动摩擦片领蹄表面裂损,车轮胎第二、第三轴轮胎花纹类型不一致,第二、第三轴左侧主、副轮胎均暴露出轮胎钢丝和帘布层,经鉴定机构专家认定,以上问题对本次事故不构成诱发因素。朱某某作为渝D 272**车辆驾驶人员,持有B2《机动车驾驶证》《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对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应具有专业的操作技术和风险判断,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系朱某某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坠崖。
2.间接原因。事故发生路段路面坡度15°,超过一般道路的最大坡度10°,事故发生时间为夜间,存在视线盲区,驾驶人员操作受影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和科学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通江县两河口镇“5·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朱某某,渝D 272**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所有人)。因本人操作不当,对夜间行车风险预判不足,导致车辆侧翻坠崖致人受伤死亡,对本次事故负直接责任。
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事故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通江县锐德矿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与朱某某签订有《矿石运输合同》《安全管理协议》,双方为运输合同关系,明确了各自安全管理职责,在日常工作中,该公司对驾驶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提醒和告知义务,按照安全管理协议落实了安全管理职责,对本次事故发生不负有责任。但在调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等问题。
建议由通江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开展安全警示教育约谈。
通江县两河口镇“5·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4年8月22日
(信息来源:通江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