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建设期:排污单位可整合建设阶段多次合规变动情形(重大变动除外)、环评和排污许可证质量检查意见、排污信息清单等内容,在调试前一次性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变更(重新申请);未发生变动的内容,可按照排污许可证(含排污信息清单)直接投入调试;发生变动部分,应对照国家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和本市有关规定分类处理,未获批前不得排污。
调试期: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前,排污单位可按需就调试阶段的多次合规变动情形(重大变动除外)申请一次排污许可证变更,未获批前相关设施不得排污。
运行期:若变动情形需纳入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对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办理环评后再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未通过环评审批前不得开工建设;依法不需办理环评手续的,直接申请排污许可变更(重新申请),未获批前不得排污。
仅变更基本信息的,如排污单位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可先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予以载明,待因其他原因变更(重新申请)时一并载入排污许可证。变更其他内容的,可通过填报排污许可证变更单的方式办理,经审批部门批准后作为原排污许可证的插页开展日常管理。
每一项合规变动情形变更单仅可申请一次,当某次变动情形不符合变更单规定情形或需对已获批的变更单进行调整时,排污单位应将之前获批的变更单按相关规定一并申请变更(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来源:生态环境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