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纠纷领域,一则案例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张某,一位在泰兴某化工公司任职达 20 年之久的员工,经历了一场意想不到的职场风波。2024 年的某一天,仅仅因为在上班时睡了一个小时觉,他就被公司无情辞退。
张某身为公司的部门经理,事发前一天因开车至半夜,导致第二天上班时十分困乏。他以趴伏和躺仰的姿势在自己工位上睡了一个小时。半个月后,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为他制作了《面谈表》,上面明确记录 “张某上班时困乏导致睡岗行为”,张某也在该面谈表上签字确认。公司工作人员还通过微信询问他睡觉时长,张某回复 “差不多一小时多点吧”。
随后,公司工作人员向本公司工会委员会征求意见,工会出具了《关于解除张某劳动合同通知的审批函》,同意以张某上班期间睡岗、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就在同一天,公司向张某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他因上班睡岗这一行为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第二章第三条第一款关于纪律的零容忍规定,经与工会协商,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再无劳动关系。
然而,张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违法的,于是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进行了详细的调查。虽然张某确实存在睡岗的违纪行为,但从多方面因素来看,此次事件有其特殊性。张某作为管理岗位人员,此次睡岗 1 小时的行为并未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也未造成极坏的影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权的行使是有前提的,那就是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要达到严重程度。从张某违纪行为的动机来看,是前一晚开车至深夜导致的偶发性情况;从次数上看,仅这一次;从后果和影响、损失等角度评估,公司并未因这一小时的睡岗遭受重大损害。而且,张某入职 20 年来,多次被评优评先、晋升加薪,公司仅因这一次违反内部《员工手册》规定,就采取 “一刀切” 的粗暴方式解除劳动合同,显然不合理。更重要的是,公司无法证明《员工手册》中的相关规定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
最终,法院判定公司解除与张某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并判决公司向张某支付赔偿金 35 万余元。这一判决结果,无论是对劳动者权益保护,还是对企业用工管理,都有着深刻的启示意义,也让我们重新审视在劳动纠纷中,如何平衡企业规章制度与员工权益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