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在司法判断中,是一个取证相对困难的过程。需要有主客观的推理和判断。在客观上,要有足够的证据。主观上,需要逻辑推理去分析案件的经过。在一男一女发生性关系后,如果女方认定是强奸,但男方认为是自愿,这时候审判者就需要利用各种鉴定方式和逻辑思维去判定双方发生性关系,到底是自愿还是强奸,从而得出可靠的结论。
但如果双方是站立发生性关系,在这种情况之下,会严重影响司法判断的结果。因为男女发生性关系时,若男方强迫女方,女方在挣扎的过程中,很难保持站立的姿势,所以强奸的可能性很小。
案例
男生张某和女生刘某在酒吧的一次聚会中相识,两人认识3天的时间,一起喝了3次的酒。之后呢,两人一起去到女生所住的公寓。
在公寓的厨房里,两人站着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女生的室友回到了公寓,到厨房冰箱拿东西,目睹了这一幕。女生刘某推开了男生张某,大哭大闹,告诉室友,自己遭到了张某的强奸,叫室友帮忙制服张某,并报警。
案发后,男生被送到了看守所,警方在审讯室里审问张某,张某告诉警方,自己没有强奸女生,两人是自愿的,因为当时两个人是站着发生性关系。
警方再次询问女生,女生回答道,虽然两人是站着发生性关系,但自己遭到了男生的强迫,自己因为身材瘦弱,根本就挣脱不了。
那这起案件,该如何去裁定呢?站着发生性关系,究竟是强奸还是自愿呢?
首先,按照法律的规定,男性采用暴力胁迫的方式强迫女性发生性关系,无论是什么样姿势,都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条件。所以,即使是站着发生性关系,女方要是不愿意,男方就是暴力胁迫,女方就可以指控男方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在生活常理的分析下,一般来说,女方要是不愿意,是很难站着发生性关系的,所以女方大概率是自愿的。
在本案中,女生刘某和男生张某相识于夜场,根据监控录像显示,两人离开酒吧的时候,双方看起来处于比较清醒的状态。而且两人发生关系的地点在女方的家中。据男生所述,当时两人相谈甚欢,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女生也没有反抗,被室友撞见后,女生一口咬定自己强奸,是突然反悔的。裁判者认为男方说的有一定的道理。
最终法官根据事发地点是女生公寓的厨房,站着发生性关系,又没有证据证明男方采用了暴力胁迫的方式,也没有证据证明女方不愿意,所以,本案认定男方构成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该判定为无罪。
小结:对于这个案件,你有什么看法呢,站着发生性关系,是自愿还是强奸呢?这个判决结果,你觉得是否符合常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