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本次房产继承纠纷案件中,赵志强与孙兰系夫妻,育有三子,分别是赵刚、赵旭、赵涛。赵旭与李娜于1984年结婚,育有一女赵慧。赵志强于2007年去世,赵旭于2020年7月31日因病离世,由此引发了关于赵旭遗产中房产继承的争议。
二、原告诉求及依据
1. 诉讼请求
- 请求继承位于北京市海淀区C室属于赵旭二分之一产权中三分之一的份额,即房屋产权六分之一份额,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
- 在诉讼过程中,增加请求认定赵旭2020年6月7日自书遗嘱无效,请求法院按照法定继承程序分割赵旭遗产。
2. 事实依据
- 孙兰作为赵旭的母亲,认为赵旭死亡时留下的北京市海淀区C室房屋二分之一产权应作为遗产,按照法律规定,应由其母亲、配偶和女儿共同继承。
三、被告辩称
被告李娜与赵慧不同意孙兰的全部诉讼请求,认为赵旭书写的自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合法有效,应依照遗嘱继承。
四、法院查明事实
1. 家庭关系:赵志强与孙兰育有三子,赵旭与李娜结婚并育有赵慧,赵志强和赵旭已相继去世。
2. 房屋产权情况:2001年5月,李娜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C室房屋,登记在李娜名下,双方均认可该房屋属于李娜与赵旭的夫妻共同财产,孙兰主张其中一半份额为赵旭遗产。孙兰还主张赵旭遗留有其他小区房屋,但未说明具体门牌号,而二被告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显示赵慧名下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A号房屋。
3. 遗嘱情况:二被告提交一份2020年6月7日的《遗嘱》,内容表明赵旭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即C室)由妻子李娜继承,具体执行人为女儿赵慧处理,该遗嘱除见证声明部分外其余字迹均为赵旭书写。孙兰认可《遗嘱》真实性及字迹为赵旭所写,但抗辩《遗嘱》无效,理由是未反映赵旭全部遗产且未给自己留遗产。经询问,孙兰每月退休工资8000余元,但需支付8500余元保姆费用,李娜和赵慧均认可《遗嘱》含义为赵旭遗留遗产均由李娜继承。
五、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C室房屋中属于赵旭的50%份额由李娜继承。
六、律师案件分析
从律师角度来看,本案主要焦点在于赵旭所立遗嘱的效力以及遗产的分配方式。
首先,关于遗嘱效力。赵旭所立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有其签字并注明了年、月、日,且双方均认可遗嘱字迹为赵旭所写。孙兰以遗嘱未反映全部遗产为由主张其无效,这在法律上并不构成遗嘱无效的充分理由。遗嘱人有权对其知晓并愿意处分的遗产进行安排,未提及其他遗产并不影响该遗嘱对已提及遗产处分的效力。此外,虽然孙兰年事已高,但她有退休金收入,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需要为其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特殊情形。所以,该遗嘱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其次,对于遗产分配。既然遗嘱合法有效,就应按照遗嘱内容执行遗产继承。遗嘱中明确表示C室房屋由李娜继承,虽然提及赵慧负责处置,但李娜与赵慧均认可实际含义是全部财产由李娜继承。因此,法院依据遗嘱判定赵旭在C室房屋中的遗产份额由李娜继承,驳回孙兰主张法定继承的诉请是正确的。这体现了在处理房产继承纠纷时,遗嘱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只要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就应尊重遗嘱人的意愿进行遗产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