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案”的争议究竟是什么?
有人说,证据上双方有争议。
有人说,事实认定上有争议。
有人说,司法程序上有争议。
实际上相比较于证据和事实,司法程序才是本案最大的争议点。无论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如何裁决本案,合肥两院和江西两院必有一方要被“打脸”。
通俗来讲,同一个案件,不可能出现两个结果,更不可能出现两个事实的认定,如果同一个案件认定了两个事实,那就是在拿我国的司法开玩笑!
很多人其实忽略了司法程序的重要性,也忽略了这背后的逻辑关系,或许更没有想到这背后其实还有着一些利益的冲突,而“劳荣枝案”恰恰都涉及了这些问题。相比较于所谓的证据,“司法程序”是否合法才是决定劳荣枝是死是活的关键。
有关于本案司法程序有瑕疵的问题,最早其实是听到辩护律师的一些言论,比如法院在家属聘请律师的情况下,还强行启用法援律师,比如对劳荣枝审讯的一些涉嫌程序不合法的问题,又比如法院擅自添加罪名的质疑,有关于三人合议庭的争议似乎更多。
这些质疑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需要质疑一方拿出比较有力的证据来予以支撑和证明。而在本案当中,有一个司法程序的质疑是需要江西两院拿出证据来证明的。
在二审的过程当中,护律师提出了对司法程序的质疑,但检察官对此均不认可,但是在一些其他方面的一些质疑,也都被法官认定为是不合理的质疑,也就不用依法进行排除合理质疑的程序。
这段话是什么意思?检察官对案件审理的司法程序有监督的职责,辩护人提出司法程序有问题,检察官回应说没问题。这里也必须要有检察官回应,因为这是他们的职责所在。
而对于本案的一些事实认定问题,监护人又提出了一些质疑,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辩护人提出的质疑是“合理质疑”的话,法官必须要对其进行回应,或者是认同,或者是依法排除这些合理的质疑。但实践当中,法官是有权利确定这些质疑是合理质疑还是不合理质疑,所以辩护人的种种质疑,在二审期间基本上没有得到重视。
这里必须要提到检方所说的几个关键词:
这个案子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子案件就是合肥案件,法子英是在做合肥案的时候被抓住,所以他也接受了合肥当地的人民法院的审理。
也正是因为合肥警方对于合肥案的侦查,也让南昌检察官所说的明知放任和间接故意杀人为了“笑话”。
江西法院对于劳荣枝案的审理有一个最为尴尬画面,那就是有关于合肥案当中的受害人殷某华究竟是由谁所杀的认定。
合肥中院当时在审理此案的时候,法子英最一开始说是劳荣枝杀的,后来又改口说是他杀的,最终法院认定的是法子英杀害了殷某华,而且这个案子也盖棺定论了。
但在劳荣枝案当中,劳荣枝的很多口供和法子英当初的口供根本对不上,这个情况其实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
如果现审理法院无法推翻原认定结果的话,就应该采纳之前法院认定的结果,如果现审理,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可以推翻之前的认定,就应该走正常的司法程序。
案发现场
那究竟是合肥中院当初认定的结果是正确的,还是南昌中院在20年之后认定的结果是正确的,这就要看双方所提供的证据。
合肥中院当初是如何认定殷某华是法子英所杀的?其实主要证据根本就不是法子英的口供,而是合肥警方对现场的勘查。这里有一个刑事案件的常识,判断遇害人是什么时候死亡的,法医通过测试温基本上就能够准确的判断出时间。
言外之意就是,合肥中院认定殷某华是法子英所杀的证据,是法医对死者进行尸检之后,得出的客观物证。而南昌中院没有对杀害殷某华的凶手作出认定,则完全是根据口供以及证词证言。
要知道在主观性的证据和客观性的物证面前,是要以客观性物证为主的,正所谓口说无凭,人家实实在在的物证摆在那里,南昌中院推翻人家的物证,又没有自己新的物种予以支撑,这就有问题了。
更让人质疑的是,既然无法判断殷某华究竟是由谁所杀害的,在南昌中院还是认定了劳荣枝具有间接故意杀人的罪行。检方给出的理由是,劳荣枝知道法子英可能会杀人,而没有制止却放任了。
这也就是大家所熟知的“明知放任”和“间接故意杀人”,如果这种情况就可以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是不是所有见死不救的情况都要按照间接故意杀人来处理?
如果最高院认可了江西方面的这个说法,也就是,虽然江西方面无法证明劳荣枝亲手杀人,但他们认为劳荣枝知道法子英有可能杀人,又明知放任,所以劳荣枝就应该负有间接故意杀人的责任。
在司法程序上,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是有着很大的区别的,如果刑事案件出现了司法程序有问题的情况,那么全案都要重新审理。比如三个被告人当中有一个人提起上诉,对于另外两个人的情况也要重新再审,也就说明三个被告人的最终判决结果都是有可能会发生改变的。
合肥中院当初在审理法子英案件的时候,把劳荣枝认定成了从犯,而南昌中院把劳荣枝认定成了主犯,同一个案件出现了两个不同的事实,这本身就是不对的。
所以抛开一切的因素之外,针对同一个案件出现两个不同事实认定的结果,这就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决了,这也是本文开头所说的,无论最终的结果如何,江西法院和安徽法院都会有一方被打脸。
从实践当中来看,如果对于同一个案件,两个法院给出了不同的事实认定,一般情况下,两个法院应该一起对这个案件进行重新审理,但这种事情基本没有发生过。
就像当初的冤假错案——呼格吉勒图案,这个刚成年的小伙子和办案人员之前并不认识,可为什么办案人员能够在极其短的时间内,就完成了侦查审查审理执行死刑这一系列复杂的过程。
这起冤假错案之后,很多人都受到了嘉奖,甚至有人还完成了升迁,这就不得不让人怀疑这里面是否有其他的原因。
要知道劳荣枝和法子英的这个案件,可是一个极其重大的案件,能够破获如此重大的案件,对于办案人员来说也会得到立功授奖,甚至还有可能很快的升迁。
合肥中院早在20多年前就认定了法子英是主犯,劳荣枝是从犯,相关的办案人员按理也应该得到立功授奖,如果按照合肥中院的这个判决,劳荣枝就是一个从犯,这从意义上来看,并不会给办案人员带来什么好处,也更没有什么值得炫耀的。
根据正常的司法程序来看,厦门警方抓到劳荣枝之后,移交给了南昌警方,然后按照合肥中院的判决,劳荣枝充其量也就是个从犯。或许我们低估了那些办案人员的其他方法。
劳荣枝刚被抓之后,媒体上就开始宣传劳荣枝是女魔头,是一个罪大恶极的人,这也直接给了读者先入为主的印象,如果按照法律规定,在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之前,是不允许有这些未审先判的推定宣传。
而且在一审宣判之前,检察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更是把劳荣枝我会成了一个智商和情商都非常高的恶性犯罪分子,说白了,这其实就是一种宣传,进一步让普通老百姓认定劳荣枝就是一个十恶不赦的人。
真是舆论当中就出现了这样的声音,劳荣枝才是幕后出主意的那个人,法子英只是被动的执行,因为检察官说了,劳荣枝的情商和智商都非常高,法子英只是一届莽夫,一系列的宣传和舆论,就直接把劳荣枝先给钉在了十恶不赦的立柱上。
如果说这个案子可能真有隐情的话,从正常的司法程序上来看,江西高院和安徽高院应该一起审理这个案件,这是正常的司法程序,但江西方面并没有这么做。
但话又说回来了,江西这方面想要让人家和他们一起在审,人家能愿意吗?合肥那边抓人是在案发之后迅速抓人的,人家有的物证也是进行现场勘查检验出来的,最关键的是人家都已经结案了,该立功的都已经立功了,被奖励的也都被奖励了。
对于合肥中院和安徽高院来说,如果他们同意了一起重审这个案件,对他们来说只有两个结果,一个就是维持他们之前的判决,另一个就是推翻他们之前的判决,人家能愿意干吗?
所以对于合肥中院和安徽高院来说,无论什么原因,他们再参与这个案件,是一个百分之百对他们没有任何好处的事情。
如果双方放在一起审了,大家认为江西方面会认同安徽方面之前的相关认定吗?毕竟人家的结果都已经摆在那里,如果他们能认同的话,他们在自己审理的时候早就认同了,干嘛还推翻人家的认定?
所以双方是不可能在一起审理这个案件的,为什么江西方面主动推翻了安徽方面对劳荣枝是从犯的认定,又不走相关的司法程序,用张律师的话说,利益大概率就是唯一的动力。
能抓获影响力如此之大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对于任何办案人员来说,其实都是一件非常难得的事情,换位思考的话,谁不想利用这个机会被奖励奖励。
所以从江西法院在没有履行相应的司法程序就推翻安徽法院的认定结果来看,司法程序上的瑕疵或许另有原因。
比如,南昌警方无缘无故控制想要为劳荣枝作证的证人,以及我们之前所提到的那些有可能涉及到程序违法的相关行为,再比如大家所说的法官采纳的一些证据,基本上都是不利于劳荣枝的,而且在二审结束之后,江西高院举报吴律师的那件事,以及“劳荣枝案”入选2022年人民法院十大案件这件事。
而在本案当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证词证言,就是常州案幸存者刘某的证词证言,正常来说,应该让他到法庭上和劳荣枝对峙,也应该让辩护律师现场质证,毕竟人说的话有真有假,多用一些方法进行验证,才能够更好的确保说的话的真实性。
当然有些实话并不是所有专业人士或知情人士都敢说的,就“劳荣枝案”而言:
20多年前的合肥中院已经认定劳荣枝是从犯,而且当时也是在事发的时代,也进行了现场的侦查以及相关的检验,最关键的是,这个案子已经结案了。
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来说,劳荣枝就是一个从犯,那为何江西方面非要把她重新审成一个主犯?而且在推翻了合肥中院的判决的事实面前,又没有给出合理的理由,更是没有走相应的司法程序。
要知道现在谁还做处理不讨好的事?更何况是在明显违规的情况下,还要做一些处理不太好的事?既然做了,如果说背后没有什么利益可图,谁又会相信?
张捷律师表示,最高院对本案的死刑复核最大的看点就是,如何裁决同一案件两个法院不同判罚的问题。
如果核准了“劳荣枝案”的死刑复核,那合肥法院就要将当初的法子英案发回重审,当然,这并不影响继续判劳荣枝死刑,最大的变化无非也就是将劳荣枝从“从犯”重新认定成“主犯”。
表面来看,这样的结果或许是皆大欢喜的结果,但这也势必会当初办理法子英案的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合肥中院会认吗?安徽高院会认吗?说不好,安徽法院还会助力辩护律师认定劳荣枝就是从犯。
张律师同时也表示,
很多网友也非常敬佩张律师满满的正能量,就是敬佩他敢于说实话,毕竟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敢于说实话,也并不是所有人都敢于揭露背后可能存在的重要利益关系,就像这次的医疗反腐,那些回扣让人惊掉了下巴。
正所谓事出反常必有妖!一个推翻了其他法院盖棺定论的案件,一个把其他法院认定为从犯的犯罪嫌疑人判了三个死刑的案件,一个遭到了这么多法律专业人士质疑的案件,怎么可能会成为一个铁案?
从张律师的分析当中来看,这个案件充满了疑点,同时他也曝光了背后很有可能存在的真正原因。
现在看来,对于最高院来说真的也是非常棘手,或许他们不仅要对劳荣枝案进行全盘的复核,还要对法子英案进行复核,这个工作量也是相当大的,难度和压力其实也是并存的。
我支持吴大律师维护天下无冤!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作为中国证据学的领军人物!中国政法大学的教授!教书育人的老师!我们更有理由相信他的专业!
劳荣枝案告诉所有人,犯案之后一定要想尽办法逃,二十年后就很难在进行认定了[笑着哭][笑着哭][笑着哭]
放你的狗屁!!江西两院判决沒任何程序上的问题!你翻来复去拿吴丹红观点说事,吴的这些早被江西高院在二审判决书上驳得体无完肤!你自已看看去!别在这儿放屁!
一定要搞清楚再判,办成铁案!
最讨厌给坏人辩解的律师
这是要给被告洗白了?
按照来宾中院都不让律师进厅的趋势,判决肯定是有问题。
一审二审都判了死刑立即执行,法院没有证据敢这么判决。
小编即是妖孽。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证据是判断嫌疑人是否有罪的关键!
打为法律的旗号这些律师可以去问问死者家属
明朝老百姓听说袁宗焕是大奸臣,刑场人人去抢撕袁宗焕的肉吃。正与反的宣传力量十分惊人! ′
本案江西主审法官明显枉法,很有可能要追究责任的。
估计江西两院的脸要被打得啪啪响了![得瑟]
必须程序正义、程序正义、程序正义!!!
我们又不是欧美法系的,前面判的案不会成为后面判案的标准。就算劳是从犯他们犯的罪死刑不为过啊!
胡缠乱搅的搅粪棍上场了。
什么打脸不打脸,看看28,蛋糕一会儿15号一会儿16号生一会有乙肝一会没乙肝,照判不误
支持吴,熊两位律师,司法公正,才能体现法制进步
炒作
将这个律师抓出来,毫无人性
刀下留人
两个都是主犯,一个人扛了
就算不是主犯他又够判死刑了🏀!
我不懂程序,杀人就要偿命,按你的说法,程序永远走不完,你说了我推翻,估计等到自然老死了还没走完程序
要翻案的节奏!小偏带节奏!
法治,公平,程序正确。这是非常重要的。不能因为网络喷子左右公平判决
建议抒予劳荣枝见义勇为光荣称号和三八红旗手光荣称号!
程序有个屁用!先奸后杀,先杀后奸,非要弄清楚才能判死刑吗?越是专家越扯淡。
东拼西凑,全无新意。拿一个非专业人士的评论吹起一股为死刑犯翻案的妖风
这个案子没有打脸不打脸的问题,安徽那边当时没抓住劳荣枝,是法子英的口供判定,南昌是抓住了人根据证据链定主犯,在多起多人命案情况下,主犯从犯都是死刑没错。
在美国早出来了
枝姐挺住,法律上公正的
这么长时间了,死刑复核还没结果………一个案件是不可能主从犯不一致的!不过,即使是从犯,也不代表不会判死刑!
劳荣枝案可能会引发法庭诡辩的开始。
还能活多久?
南昌想把自己扮成青天大老爷,无奈证据早已不足,所以杀人诛心了,说你有理由阻止,你要证明自己没干。
胡扯
信个毛线,交警和电瓶车的故事
劳荣枝最多无期
这个杀人犯怎么这么难判决?
这个案子还拖呢?跑了二十年,在拖二十年。
很简单,即使是从犯也会是死刑,如果说是被胁迫,那么在法子英死刑以后为什么还躲着?当时如果她自首肯定不会死刑,估计现在牢都坐完了
检方只起诉抢劫罪,法院能加判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来,[得瑟][笑着哭][呲牙笑],法官立功心切,吃相难看。
法院真的需要负责一些,不然冤枉的人太多
你说这些都是假的,法院不考虑!
纯粹为扯淡而扯蛋!浪费多少资源。
法院判等待嫖娼也是嫖娼\劳容枝和杀人犯在一起也是杀人犯、法官判我看热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