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化解“骨头案”,不妨拿宝山“张冠李戴”执行案当试金石

赤子网 2024-01-17 13:24:30

赤焰评论员 观山

1月16日,赤焰新闻独家报道“法院疑‘张冠李戴’错误执行涉案标的物,至今八年未予纠正”,披露的案情令人震惊:2015年6月,上海宝山区法院判决李光健的日健公司迁出“刘场路335号共康都市工业园区B块1号地”,2016年4月法院执行局却执行了日健公司位于“刘场路331号、273号的共康都市园区B1地块”。对此,李光健提出疑问,判决的是335号,执行的却是331号,法院都不核实吗?执行错了也没人管吗?

面对这种疑似“张冠李戴”的错误执行,不要说李光健有这样的疑问,恐怕任何略有头脑者都会产生疑问。可报道说,从2016年4月开始,李光健就这一执行错误,向相关部门提出异议、申诉、申请监督,但至今已8年时间,一直未予纠正。而之所以未予纠正,相关部门给出的理由均是“超出法定期限”,却刻意回避了“以事实为准绳”这个法律的“天条”。这显属典型的法律“装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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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该案的报道信息,有些关键性疑问,确实有待宝山法院、上海市检察院答疑释惑。比如,判决的是335号,执行的却是331号,这是否属实?这是全案问题的关键。从报道上,上海各有关检察院、法院,都没有做出正面回答,而是选择了刻意回避,“此地无银三百两”的做法,突兀得实属反常。

报道说,2016年7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3执异43号执行裁定书》认为: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应于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现被执行人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再提出异议,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提出的执行异议,本院不予受理。李光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后,2016年11月,该院向日健公司下达了《(2016)沪02执复59号执行裁定书》,依然以超出法定期限为由,维持了原执行裁定。

这两份《执行裁定书》,均没有正面回答疑似“张冠李戴”错误执行的问题,而只是强调“超出法定期限”,以此认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然而,一个真正的问题却是:事实去了哪里?毕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均被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是司法机关办案的“天条”。

在这个原则中,“以事实为依据”是基础,“以法律为准绳”是依据,二者有鲜明的前后顺序,绝不允许前后颠倒,否则就是罔顾事实,肆意弄权玩法。从这个角度上看,“超出法定期限”只是程序问题,并非实体问题,不能因为程序有瑕疵,就将实体完全视而不见。这种做法,是典型的既不讲法律,也不讲政治。一个连普通人都能看明白的问题,难道两级法院均看不出来吗?这太不寻常了。

令人诧异的是,不仅宝山法院、上海二中院疑似“装睡”没看出来,检察机关似乎也不想看出来。报道说,2023年5月,李光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以管辖权原因,将材料转至上海市检察院,同年10月,上海市检察院以2015年6月作出过《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不得再次向检察院申请监督为由,决定终结审查。和法院一样,上海市检察院也回避了“以事实为依据”的问题,而只片面强调“以法律为准绳”的所谓程序问题。作出过《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就不得再次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就要终结审查,表面上似乎符合法律规定,但深层次上完全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的法治精神。

只片面审查“法律程序”,完全不审查“法律事实”,以所谓“法律程序”,完全代替“法律事实”。这不是讲政治、讲法律、讲正气,而是造歪风、散邪气、传流毒,有意制造“骨头案”,有意制造社会矛盾,有意制造社会不稳定因素。这不得不令人生疑:在这种“骨头案”的背后,究竟隐藏着多少只弄权玩法、与党的依法治国理念作对的黑手?显然,这样的“法治毒瘤”必须要根除。

因此,面对这种“骨头案”,不仅要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日前要求的,上海各级法院院长也要带头接访、包案化解“骨头案”,更要尽力公开听证此案,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律师、街道社区等多方参与,摆事实、举证据、释法理,让公平正义可见可感;上海的纪检监察部门也要闻风而动,针对这种典型的“骨头案”,深挖细挖耐心挖,同样以“头拱地”的精神,顺藤摸瓜“挖呀挖”,挖出弄权玩法的黑手,让“装睡者”装不成,更睡不着。

一旦通过公开听证、纪检调查挖出了“大瓜”,就立即广而告之树典型、做示范,既斩断了弄权玩法者的黑手,又让被冤屈的当事人从黑暗走出了光明,树立起对党的依法治国理念的坚定信仰,从而实现政治效益、社会效益、法律效益的统一。从这个角度上说,最高院所称“骨头案”,就不妨拿宝山法院疑错误执行案当试金石。实际上,很多“骨头案”的后面,都有肆意弄权玩法者的影子。

在赤焰新闻的独家报道中,还有两句话令人印象极其深刻,且含义十分深远。

其一,李光健气愤地称,“宝山法院此举过于荒唐,执行我公司财产,既没有通知书,也没有摄像和清场清单。他们把335号门牌贴在我331号厂区就执行了,如果把335号贴在上海高院,是不是也可以把高院给执行了呢?整个执法现场有监控视频,都保存了下来。”执行过后他曾电话质问执行法官,法官坚称当天去的就是335号。

“如果把335号贴在上海高院,是不是也可以把高院给执行了呢?”当事人李光健的这句话,虽说实属气话,但仔细想想,却也真是这么个理儿。

其二,业主方大康集团两任董事长,曾以书面形式向相关领导反映称,涉案标的物非同一地点,却被强制执行,呼吁上海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秉公办案;本案执行出现严重错误,系张冠李戴,错误执行!他们说,我们作为了解真相的人,有必要站出来为日健公司、为李光健伸冤,凭着一颗良心说真话。

“凭着一颗良心说真话”,两任董事长的这句话,让人看到良心未泯,良知犹存。对照这句话,上海相关法院的法官、相关检察院的检察官,面对这起疑似“张冠李戴”的“骨头案”,要不要也问问自己:凭着良心说真话了吗?

编辑 李影 程序编辑 赵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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