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公布一则典型案例。一条流浪狗撞翻骑车人徐某及搭乘的潘某,流浪狗长期接受某公司员工王某投喂。最终,交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骑车人徐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2万元。经过法官耐心释法,双方达成和解,由王某赔偿徐某损失3.3万元,赔偿潘某损失2.7万元。
此判决一出,网上引起热议。那么,当身边有流浪狗(猫)出现,您还会投喂吗?11月21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部分网友、社会学家和律师。
事件 流浪狗撞翻骑车人 投喂者被判赔钱2023年9月4日晚,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朋友潘某,与从某公司中跑出的流浪狗相撞,导致车辆翻倒两人受伤。流浪狗长期接受某公司员工王某投喂。最终,交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4年6月12日,徐某与潘某分别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2万元。王某认为这些是流浪狗,自己出于爱心投喂,不应担责。经过法官耐心释法,双方达成和解,由王某赔偿徐某损失3.3万元,赔偿潘某损失2.7万元。目前,王某已全部履行完毕。
法官 固定的投喂 使流浪狗产生了食物依赖法官对此给出了清晰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法律规定,王某较为固定的投喂行为,不可避免地使流浪狗产生了食物依赖,从而致使流浪狗长期在公司附近生活,这在事实上已经与王某形成了饲养关系,所以王某应该承担责任。
争议 从情理上而言 如此判决不近人情记者了解到,这个案件在广大网友中引起了极大的争议。有一部分网友认为,从法理的角度出发,王某确实应该进行赔偿。他们认为法律是严谨的,既然王某的行为与流浪狗形成了某种程度上的关联,那么在造成事故的情况下,他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也有不少网友表示,从情理上而言,这样的判决似乎有些不近人情。他们提出了担忧,如果只是出于善意投喂流浪狗或者流浪猫,难道还要时刻考虑这些动物以后是否会惹出麻烦连累自己?如此一来,人们的爱心是否会因此而受到打击,变得畏首畏尾?
这一案例让我们陷入了思考。一方面,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需要得到维护,对于责任的认定应当基于明确的法律条文和原则。另一方面,社会的道德和人情也不能被忽视,人们的善良和爱心应当得到鼓励和保护。
分歧 两位律师 对此事件有不同认识辽宁保兴律师事务所于元正律师认为,这个案例的关键在于对法律规定中所说的动物饲养人的理解。动物的饲养人应当具备两个特征,一是对所饲养的动物具有所有权,二是有管理义务。本案中王某对流浪狗没有所有权,也没有法律上的管理义务。所以他不是流浪狗的饲养人,尽管他实际投喂了流浪狗。此外他也没有管理义务,所以他不是饲养人。把王某认定为饲养人于法不合。法律责任的产生是基于法律上的过错。投喂流浪狗不是过错。更没有对流浪狗疏于管理的过错。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没有责任就没有赔偿的义务。所以让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1245条的规定判决王某赔偿是适用法律错误。
于元正认为,因为流浪狗在事故发生地聚集就说王某有赔偿的责任,法律没有这种规定。法律规定的是动物的饲养人有赔偿责任,没有规定引起流浪狗聚集的人负赔偿责任。所以判决王某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而北京盈科沈阳沈程方律师认为,正常动物所有人饲养的动物侵权在民法典中适用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归责原则,通俗地讲,只要饲养的动物造成了他人的损害,不论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有过错,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而本案中所涉及的流浪动物,虽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被人饲养或管理(如定期投放食物),但人们对它的控制力较低,不能认为是“饲养的动物”。
但是,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道给流浪动物投喂食物会引发动物习惯性的聚集、候食,从而形成隐患,比如流浪猫身上具有病毒、细菌,对他人来说即产生了被上述流浪动物致伤的潜在风险。这些动物在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必定会给公共环境带来危险,因此投喂者的行为和流浪动物伤人存在因果联系,应承担相应责任。
学者 法律应该让绝大多数人 不受潜在威胁社会学家张思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关于狗的管理各个城市早就有相关规定,比如遛狗的时候要戴狗绳等等,对于流浪狗的管理虽然没有相关规定,但是不应该低于这个规定。张思宁建议,对于流浪狗的处理应该有多种方式,因为流浪狗的危害是非常大的,比如说为流浪狗设立爱心救助站。倘若没有救助站,要帮它找到一个主人。如果流浪狗没有主人,就应该有相应的没有主人的管理办法。
张思宁认为,这个案件的审判,让我们重新思考一个问题,从爱心的角度来说流浪狗是应该喂的,但是如果它没有主人又没有救助部门,经常性地喂它,实质上就是一种潜在的非正式的认养。流浪狗不拴绳,你继续去喂养它又不为它负责任,这是不对的。法律应该保护的是绝大多数人,应该让绝大多数人不受潜在的威胁。
沈阳晚报、沈报全媒体主任记者 吴强
编辑 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