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规定于《民法典》第1091条。本文简要介绍下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主体要件、时间要件及过错要件。

一、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要件
1.权利主体只能是无过错的配偶,其他人不享有该权利。
2.双方均有重大过错的,无权请求对方离婚损害赔偿。
3.只能向有过错的配偶主张,无权向第三人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二、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要件
1.离婚损害赔偿以离婚为条件,不能单独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无过错方的配偶作为离婚诉讼案件被告的,可在一审期间提出。如未提出且法院判决离婚的,可另行起诉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3.如果属于协议离婚,可在离婚后提起诉讼,除非在协议离婚时已经表明放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4.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属于债权请求权,适用民法典总则编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要件
配偶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及存在其他重大过错时,无过错方配偶才有权利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1.重婚。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及有配偶者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生活。所需证据证据有,举行结婚仪式、小区物业登记为夫妻等方面的证据。
2.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所需证据有保证书、聊天记录、共同签署的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据。
3.实施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及精神暴力。身体暴力,包括殴打、捆绑、残害等。精神暴力,包括侮辱、谩骂等。所需证据证据有出警记录、询问笔录、就诊病例等。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经常性地、持续性地家庭暴力会构成虐待,情节严重的会构成刑事犯罪。遗弃,即对于年老、年幼等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严重同样会构成刑事犯罪。所需证据有报警记录、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材料。
5.有其他重大过错。这是兜底条款,鉴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及发展性,立法者无法穷尽所有的情形,所以制定了该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