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充,两男子到KTV喝酒时,选中几名陪酒女,凌晨3时许,两人将一名陪酒女约出,并先后与女子发生关系,事后女子称要报警强奸,两人只好答应赔偿她1万元私了,不料女子又要打回男子一巴掌,双方未达成一致,女子报警后两男均被捕,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11月2日22时许,何科、吴林跟朋友一起,到一家KTV喝酒,期间点选几个行政陪酒,每人600元,陪酒女黄凤陪何科喝酒。
11月3日凌晨3时许,何科因想与黄凤发生关系,便邀约黄凤一起出去吃烧烤,黄凤在询问参加人员后,便同意与何科等人一起去吃烧烤。
几人从KTV出来,何科驾车与吴林一起,把黄凤直接带到酒店,在黄凤不情愿的情况下,何科把黄凤拉进酒店,并将她带至九楼,推拉至903房间。
后何科给吴林开门,吴林随后进到房间躲进厕所,何科与黄凤发生关系后进入厕所洗澡,吴林从厕所出来进入房间后,也欲与黄凤发生关系。
因遭到黄凤激烈反抗,被黄凤咬伤手臂,吴林未能得逞,事后,黄凤说要报警,要求何科、吴林解决这件事,吴林喊来赵某调停和解。
最终谈成吴林、何科赔偿黄凤人民币1万元,吴林通过微信转账给黄凤5000元,但由于钱不够,何科、吴林并写下5000元欠条。
黄凤拿到欠条后,称吴林在强奸她时,被吴林扇了一耳光,要打回来,吴林同意后被黄凤扇了一耳光,吴林随即说黄凤收了钱就是卖淫嫖娼,并离开现场,黄凤男友得知后报警。
公诉机关认为,何科、吴林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其行为触犯刑法第236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何科、吴林刑事责任。
且何科、吴林违背妇女意愿,先后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具有轮奸的法定加重情节,但两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何科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吴林在供述中承认去酒店前就想与黄凤发生关系,庭审中辩解是看到黄凤赤身裸体后才想与其发生关系,认罪态度不好,不能认定为自首。
吴林在着手实施犯罪过程中,遭到黄凤激烈反抗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何科有期徒刑3年至3年6个月。
何科辩称:
1.当晚他将黄凤约出来,但未想过吴林和黄凤发生关系,他开双人间是让吴林和他一起休息,因他想和黄凤发生关系,所以吴林去厕所。
2.黄凤是KTV行政,他在KTV点黄凤陪他,付费是600元,黄凤的服务项目包括脱上衣陪耍,他俩当时又亲又摸,耍得很好,黄凤还开玩笑地咬他一口。
3.他和黄凤发生关系时,黄凤不是醉酒状态,很配合,他俩还变换姿势;他洗澡出来看到吴林和黄凤在争论,黄凤还喊他走,说这事和他没有关系。
4.何科和吴林虽然各自有与黄凤发生关系的想法,但何科并未将自己的想法告诉吴林,更未邀约吴林一起加入,二人无共同意思联络,也不是在酒店临时达成强奸的共同故意。
5.何科与黄凤发生关系到结束,何科都没意识到黄凤是不情愿的,都认为黄凤是自愿的,更未认识到自己是强奸行为,黄凤是否同意与吴林发生关系与何科无关。
吴林是后来通过自己的行为,才认识到黄凤不愿意与自己发生关系,也可能不愿意和何科发生关系,但此时何科与黄凤发生关系已结束,不能以后来吴林的认识状态改变,反推最开始何科和吴林就具有共同对黄凤实施强奸行为的故意。
6.将黄凤带往酒店房间的过程中,何科和吴林并未一起对黄凤实施暴力、胁迫行为,二人分批乘坐电梯,何科在房间内并无强迫黄凤与吴林发生关系的协作行为。
7.黄凤本身是会所行政人员,主要工作内容是向客人提供陪酒服务,何科提出带黄凤出去,黄凤没有拒绝,黄凤出会所一直都是清醒状态。
从会所到酒店房间的途中,何科、吴林没有限制黄凤的人身自由,手机也在黄凤身上,若黄凤不想去酒店,可以随时离开,但黄凤没有离开。
在与何科发生关系过程中,黄凤没有任何反抗行为,发生关系结束后,黄凤第一反应不是报警,而是以强奸为由索要补偿。
本案案发是因为双方达成支付1万元的协议后,何科、吴林身上只有5000元,剩余5000元打借条,双方发生争执后,黄凤看私了无望,拿不到钱才选择报警。
综上,何科虽构成强奸罪,但不应认定为轮奸,结合何科主观恶性较小、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全案证据来看,只能证明何科、吴林各自有与黄凤发生关系的想法,但没有证据证明两人有对黄凤实施奸淫的共同意思联络。
吴林并不知道何科是强行与黄凤发生关系,何科也没有唆使吴林继续强奸黄凤,吴林是在找黄凤发生关系时,遭到黄凤激烈反抗,才知道黄凤拒绝发生关系。
何科、吴林没有对黄凤轮流实施强奸的共同意思联络,相互之间也未为对方提供任何帮助,何科、吴林是各自对黄凤实施强奸,但不构成轮奸。
综上,何科、吴林犯强奸罪,判处何科有期徒刑2年、吴林有期徒刑1年2个月。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