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头条客户端 2021-06-11
47岁的技术员周某鑫,为涨两千块钱工资,从北京千里迢迢跳槽到哈尔滨,结果被原单位怀疑带走了核心技术秘密。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了解到,这起从2007年打起的知识产权纠纷,已经由民事纠纷演变成刑事案件,技术员周某鑫所跳槽的公司总经理李某愚,一审被海淀法院判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2个月。其提起上诉,认为知识产权刑案的定性应以构成民事侵权为前提,而此前内蒙古、黑龙江两地法院已经判决确认哈尔滨某公司不侵权。
目前,此案仍在北京一中院二审审理当中。
两地起诉竞争对手知识产权侵权 均败诉
周某鑫2003年进入北京嘉德兴业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技术工作,后于2005年3月跳槽到哈尔滨世纪热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嘉德兴业和世纪热能公司都是都是生产锅炉吹灰器的企业,存在市场竞争关系。跳槽后,周某鑫的工资从3000元涨到了5000元。
世纪热能公司的产品销路很好,除了东三省,内蒙古、山西、广西、上海各省市都有他们的客户单位。
嘉德兴业公司怀疑是周某鑫的加盟带走了核心技术秘密,2007年11月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起诉世纪热能公司侵犯专利权。
2012年3月,呼和浩特中院判决驳回嘉德兴业公司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嘉德兴业公司未能举出有效证据证明世纪热能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又未请求法院现场勘验、委托司法鉴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据此认定世纪热能公司不构成专利权侵权。
2009年,世纪热能公司也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法院起诉了嘉德兴业公司,案由是“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
世纪热能公司起诉认为,自家的产品并没有侵犯嘉德兴业公司的专利权,嘉德兴业公司四处宣扬世纪热能公司产品侵权,贬损了世纪热能公司形象,扰乱了知识产权市场秩序,影响了世纪热能公司正常招投标,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不构成对被告专利权侵权,要求被告嘉德兴业公司立即停止对世纪热能公司的市场干扰,并通过登报澄清的方式消除影响。
2010年10月哈尔滨中院一审、2012年1月18日黑龙江省高院终审,均判决支持了世纪热能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世纪热能公司不构成专利侵权。
民事诉讼演变成刑案 俄罗斯文献成为证据
在黑龙江高院终审确认不构成侵权的前一周多,山西晋中警方开始抓人。2012年1月10日,晋中市公安局对周某鑫网上追逃,1月12日,周某鑫被抓。1月17日,世纪热能公司副总经理董某新被抓。
2019年7月6日,世纪热能公司总经理李某愚被抓到案。2016年6月,最高法院指定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此案。
2020年11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李某愚、董某新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以同样罪名判处周某鑫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海淀法院一审认定:2004年8月周某鑫与嘉德兴业公司签订过保密协议,参与该公司智能式脉冲吹灰器的试验、研发、开发和质检环节。2006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嘉德兴业公司颁发了专利证书,周某鑫是被记载的重要职务发明人之一,而世纪热能公司的产品,是2005年周某鑫跳槽到世纪热能公司后,利用周某鑫在嘉德兴业公司掌握的技术秘密研发生产出来的。世纪热能公司将产品销售到10家客户单位,产品相关技术包含有嘉德兴业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产品销售金额为1557万余元,产品零配件采购价格和管理费共计354万余元。
海淀法院一审认定:嘉德兴业公司主张并经鉴定部门鉴定的技术秘点信息,具备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在犯罪行为发生时应当认定为商业秘密。李某愚、董某新作为领导,不仅对周某鑫掌握嘉德兴业公司核心技术明知,而且为了获得市场竞争力,有预谋地通过利诱手段,唆使周某鑫跳槽后将嘉德兴业公司未公开的核心技术信息提供给世纪热能公司用于产品研发,从而获得市场竞争优势非法牟利。
一审判决后,李某愚上诉。他认为,世纪热能公司技术先进,没有侵犯嘉德兴业公司商业秘密的必要,他本人早在 1994 年就将源于俄罗斯的脉冲吹灰技术引进、应用到国内的电站锅炉,世纪热能公司于2003年制定了脉冲吹灰器产品企业标准,并在原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同年开始生产销售,备案时间和生产销售时间均早于嘉德兴业公司专利申请日。
李某愚称,自己的这个说法,上海锅炉厂主办的锅炉技术中文期刊第32卷第12期原哈尔滨锅炉厂副总经理姚纪恒等人编著的《锅炉蒸汽吹灰、声波吹灰和高能燃气脉冲吹灰的技术经济比较》一文、俄罗斯电站杂志第七期文献均可证实。
李某愚还表示,嘉德兴业公司的专利申请日之前,已公开销售含有涉案专利技术的产品且并未与购买方签订保密协议,因此无商业秘密可言;且周某鑫未参与过世纪热能公司的产品研发,也未披露或提供过嘉德兴业公司技术;其还认为价格鉴定结论未告知被告人,违反法律规定。
李某愚的律师认为,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在定性时,应当以行为首先构成民事侵权为前提,不构成民事侵权则不应认定构成刑事犯罪,而法院已经判决确认世纪热能公司不侵权。
二审期间,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出具的技术秘密咨询报告及鉴定意见,中国化工信息中心出具的科技查新报告,证实涉案的技术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
目前,该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审理中。
文/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朱健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