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女生跟班主任发生关系,班主任:她是自愿的,结果法院这样判

梦回国际 2023-08-18 15:53:08

«——【·前言·】——»

纯洁的校园内,竟传出班主任强奸15岁女孩,众人议论纷纷。班主任辩称我们是正常的恋爱关系,她是自愿的,凭什么告我强奸?两人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

原来在一所JS的职业技术学校,竟发生男教师强行和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恶性案件。学校本该是学习知识的纯洁圣地,未曾想到本应该是辛勤园丁的老师,却逐渐将这些花朵摧残。

本该是班主任的他,却和自己管理班级的女孩发生性关系,事后竟直言不讳的问道:“明明是女孩自愿的,而且她已满十五周岁,凭什么告我?

受欢迎的老师

JS某中职院校内,郑某正在紧张的等待面试结果。原来他大学专业是数学,毕业后,靠着自己的专业来到技工学校应聘。

他所应聘的岗位是学校美术班的班主任,最终因为自己表现优秀,很快通过了学校的面试,正式成为数学教师,同时兼任班主任。

郑某入职后,伴随着新生的到来,长相英俊的他受到了很多学生的喜欢,再加上班级里女同学更多一点,郑某在学生中的呼声越来越高。

伴随新生军训后,正式进入学习阶段,这时候作为数学老师的他,需要寻找一名课代表来辅助他的教学工作,看着大家齐齐举起的手,但他的眼神却停在班级里一位特别文静的女孩身上。

其他同学怎么也想不到班主任最后竟然会选择如此安静又普通的学生担任课代表,这次选举在一声声叹息中结束,或许只有郑某自己知道他选择周某作为课代表的原因。

日久生情

周某刚来学校不久,而且每天面对的都是高强度的训练,不论身体还是心理上的压力都是巨大的,但这时偏偏有一个细心的人,走近了她青涩的青春。

和往常一样,她来不及吃早餐,慌里慌张的跑进教室,刚进教室和身材高大的班主任郑某撞了满怀,他身上淡淡的香水味,竟让少女一时失神,只见郑某用手缓缓扶住她,并且温柔的说道:下次进教室慢点。这次意外,让两人心中都暗生涟漪。

每次周某去办公室取作业时,郑某都会有意无意的给她小零食,并且叮嘱她要按时吃饭,学习压力大,可不能低血糖。

在上数学课时,他看周某脸上带有疑惑的时候,会继续换一种方式讲解课程内容,一遍遍重复直到她理解为止,周某看到这些隐隐约约的好感,她不敢确定,因为她才15岁,而班主任已经20多岁。

在校园内,师生恋是遭所有人唾弃的事情,因此她不敢往爱情方面思考,但让她没想到的是,自己会因为这位教师,改变一生的轨迹。

表白交往

原来郑某之所以选择周某当自己的课代表,因为他第一眼觉得她像自己的前女友,不论是神态还是说话语气,看着面目清秀的周某,他很自然的就想对她照顾,并且对她产生了莫名的情愫。

郑某还在加班,周某路过时看见办公室灯还亮着,于是他来到门口,静静的看着认真工作的郑某,她一时间陷入了恍惚,郑某看见她,喊她进来。

只见她羞涩的进来后,郑某看着眼前娇羞的她,趁着朦胧的夜色,终于对她表白。

两人很快就开始了没有伦理可讲的师生恋。郑某在追到她之后,开始卸下温文尔雅的伪装,经常趁同学不在,就在教室和周某发生关系。

他们经常放学后一起吃饭,甚至在四周无人的校园里,他们会手拉手一起走在校园里,郑某丝毫不记得自己是一位老师,而周某也因为一时懵懂无知,沉迷在他编织的温柔乡里。

天下没有密不透风的墙,渐渐的很多人都知道这件事情,最终父母来到学校,指名道姓要追究郑某作为一名老师,和自己女儿强行发生关系的责任。

昔日情侣,对簿公堂

周某的父亲很快找到学校,但学校并没有给出相关解释和说明,他们一气之下,便报了警。

警察很快来到学校,分别询问周某和郑某。但少不更事的周某,哪里见过这样的场面,他的父亲告诉她,警察问问题时,只要说自己不愿意就可以。

年少的周某,在面对警察严厉的询问时,只能依照父亲的意思说。

但郑某在接受询问时,将他们之间原本的交往过程还原出来,当双方警察在核对询问笔录时,事实的真相有着明显的出入,但周某永远以“我不是自愿的”为由。

最终警察也提取了相关证据,证实了两人之间确实发生过性关系,并且在校园中被学生拍到过拉手的照片,此时关于郑某性侵一案,警方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但郑某却对该调查结果否认,他以周某已经年满15周岁为由,不构成强奸罪为借口,抗拒抓捕。

在这场不伦不类的关系中,如果周某是自愿的,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郑某和其发生性关系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呢?

以案释法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法律规定强奸罪是指,行为人通过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妇女反抗,导致妇女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最终违背性自主权,被迫和行为人性关系。这种行为构成强奸罪。

1. 男子构成犯罪吗?

我国法律规定,已满14周岁的女性为妇女。

强奸罪保护的法益是全体女性,如果女性不满14周岁,不论女性是否愿意,行为人均构成强奸罪。举个例子,男子去嫖娼,女性实际年龄为13周岁,但她身着性感长裙,并且拿着已满18周岁的身份证,并且告诉男子她已满18周岁,不构成强奸罪。

当男子和该女性发生关系后,才知道她才13岁,是因为女性欺骗和外貌打扮,导致男子产生了错误的认识,此时虽然女子13周岁,但该男子不构成强奸罪。

本案中,虽然郑某和学生发生了性关系,但周某当时已经年满14周岁,并且通过警察搜集一些证据,最终明确郑某和周某属于恋爱关系,周某自愿和郑某发生性行为,因此郑某不能构成强奸罪,并且不承担相关责任。

读者问:“那郑某作为人民教师,无故和学生谈恋爱,并且发生关系,不构成犯罪吗?如果不构成强奸罪,那不是在鼓励师生恋,长此以往,人性正常的价值观都会扭曲。

2.郑某构成什么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文中,我们提到郑某并不构成强奸罪,那他会违反了什么罪名呢?其实我们都忽视了郑某的另一个身份,他是一名人民教师,并且在班级里担任着重要的职责,他作为班主任是学生接触最多,且最了解学生的老师,学生很容易产生崇拜和依赖心理。

如果郑某将孩子的崇拜心理作为弱点,进而引发两人之间不平等的恋爱,这是一种不正常的行为。

有的读者会说:“恋爱是人的自由,不能禁锢爱情。

其实关于“负有照顾职责人员性侵罪”的来源是,曾经发生过这样的案件,一位男性,有严重的恋童癖,因此他便从小收养了一个女孩,但他深知法律是如何规定,因此他在女孩刚年满十四周岁时,才和女孩自愿发生性关系,这种行为理论上看似不构成强奸罪。

但其实该女孩收养的过程可想而知,此时该男性作为养父和监护人,负有照顾监护人的责任,他们凭借未成年的依赖性,非法要求他们做任何事情,因此才会出现该罪名。

本案中,郑某虽然不是周某的养父,但是寄宿制学校的班主任,和孩子了解最多,并且在学校这个环境中,学生最依赖的就是自己的班主任,此时郑某就是凭借周某盲目的崇拜和心理,最终和郑某发生了辛性关系。因此郑某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结语

了解完案情后,周某还未绽放的青春,就被没有人性的郑某摧残。我们在学习刑法修正案的背后,其实作为一名教师,应当本着教育的理念,为学生传道授业解惑,我们很明确的知道孩子正处于弱势地位,可能对与自身的保护意思并不是那样清晰。

我们的责任在教会她们的同时应当保护她们,并非利用自己的身份,通过毫无人性的手段摧毁孩子的美好人生,同时我们的权益在遭到侵害时,应当勇敢的拿出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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