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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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中国企业早已走出国门,越来越深入地参与国际贸易及海外投资活动,市场占有率和贸易规模在持续上升。与此同时,中国企业在国外的经济纠纷必然会越来越多。
如果经外国法院判决胜诉,需要在国内申请执行,该怎么办?
诉讼法规定:
人民法院对于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生效判决,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且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目前与我国缔结了包含互为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内容的双边司法协助的国家,包括法国、意大利、俄罗斯、乌克兰、西班牙、匈牙利、摩洛哥、阿联酋、巴西、波兰、蒙古、白俄罗斯、阿根廷、越南、土耳其、埃及、希腊、塞浦路斯、哈萨克斯坦、罗巴尼亚、保加利亚、古巴、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突尼斯、秘鲁、阿尔及利亚、科威特、波黑、埃塞俄比亚、老挝、立陶宛和朝鲜等国家。
针对上述国家生效的民商事判决,当事人即可依据该法院所在国与我国签订的互相承认民商事判决的司法协定请求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该判决。
如果没有缔结互为承认法院判决协定,还能申请执行吗?
如果没有缔结互为承认法院判决协定,当事人只能依据互惠关系原则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法院生效判决。
如何才能认定存在互惠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在《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会议纪要》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承认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案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存在互惠关系:
(1)根据该法院所在国的法律,人民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可以得到该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2)我国与该法院所在国达成了互惠的谅解或者共识;
(3)该法院所在国通过外交途径对我国作出互惠承诺或者我国通过外交途径对该法院所在国作出互惠承诺,且没有证据证明该法院所在国曾以不存在互惠关系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对于是否存在互惠关系应当逐案审查确定。
涉外会议纪要并将事实互惠作为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必要条件,而是转而采取法律互惠和推定互惠的精神。
因此,虽然新民诉法对互惠关系的理解和适用未作出详细规定,但是当事人可以在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结合上述司法政策的变化予以应用。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外国仲裁裁决的时效为2年,时效期间经过的,将无法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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