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制于多子多福的传统文化的影响、加上国人浓厚的家族、家庭观念的影响,在现代化发展的洪流中有很多地方依然保留着四世同堂、三世同堂的建筑结构,这种古香古色的构造在遇到拆迁的时候可以获得哪些法定补偿?一个户口簿却有两处宅基地,遇到拆迁另一处有补偿吗?怎么兼顾现代法律的规定和历史遗留问题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和大家聊一聊这个问题。
律师解读
根据以往的实务经验来看,行政机关制定的安置补偿几乎都一边倒的只补偿一户,其余宅基地面积一般都会认定为违建不予补偿或者只是象征性地对地上附属物进行简单补偿打发被拆迁人。这种补偿方案是不合理的!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是自1986年正式颁布实施的,前后经历过五次修订,“一户一宅”是1998年8月29日第三次修订《土地管理法》时才出现的划拨宅基地政策,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如果是在1998年之前取得的一户多宅那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另外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宅基地,或者基于继承、遗赠、赠与等法律行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都受到法律保护。另外如果多处宅基地面积加起来综合面积没有超过当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在征收的时候依法应当获得合理合法的补偿安置。
对于多户一宅的情况,农民朋友可以通过查询当地自然资源部门的户籍档案、地基档案,明确成员身份资格,证明依法享有宅基地申请权和使用权,也属于被安置人口。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这样的一户多宅可以进行确权登记,只要居住的面积没有超过分户之后两家的总面积之和,就可以按照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这种情况在征收补偿安置的时候,征收方就必须按照“拆一换一”的补偿原则给予安置补偿。
对于一户多宅的情况征收方不能任性地一刀切拆除,根据中央规定,对于历史原因造成的结果我们应该站在尊重历史的角度处理问题,农民朋友可以通过补办手续来完善产权登记,相关部门也应该积极帮助。如果因为合法交易或者继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当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提供货币补偿、产权置换、安排宅基地建房三种补偿方式依法进行补偿安置;当然多出的宅基地,如果被拆迁人已经确定不使用自愿放弃的,也要依法给予补贴。对于依法认定为违法建设的部分,这部分在遵循比例原则即最小伤害原则的前提下依法行政,即能依法整改的不能强拆,即便被依法认定为违建也不能强拆。
如果被有权主体依照法定程序认定为违法建设各位朋友也不要着急,因为违建的拆除有着更为严格的程序,也绝不是零补偿,相信您的问题在您和京康律师共同努力下终会被正义之光照耀。征地拆迁是一场与无形的权力网斗智斗勇的过程,需要智慧和技巧。有问题找京康,我们是您维权路上的坚定力量!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