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源自真实案件,涉及隐私,当事人系化名;
参考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苏轼曾作诗云“蓬蒿满地芦芽短,正是河豚欲上时”,这其中河豚便是指一种身材短小,全身无鳞的鱼,它有个明显的特点便是每当被人触碰到腹部就会慢慢凸起,形成一个圆滚滚的球。虽然河豚营养价值很高,但因其体内富含毒素,在食用时必须要提前处理,否则将会引发中毒。
在广州某市,就有一位大妈为了给自己孙子补身体,将刘先生悬挂在车把上的河豚偷走炖汤,不料却导致自己的孙子一命呜呼。在此之后,大妈认为是刘先生的河豚将自己的孙子害死,竟将失主告上了法院。对此,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谁偷拿了我买的河豚?不要食用!河豚有毒!”
热辣辣的午后,刘先生举着喇叭,对着四周不断喊叫。他浑身热汗,心中却一阵寒凉:就在自己刚从超市买完东西出来时,竟然发现挂在电动车把车上的河豚鱼不见了!
刘先生居住在小区附近,是个垂钓爱好者,对水中的鱼类了如指掌,自然也知道河豚鱼虽然可以食用,但必须事先进行处理,否则内中蕴含的毒素可以致人死亡!
这条原本挂在自己车上的河豚鱼是刘先生专门花钱购买当作观赏鱼的。虽然这些年他陆陆续续调出了不少稀奇古怪的鱼种,但是一直都没有得到河豚鱼。为了使自己的鱼缸收藏更圆满,刘先生花费了240元从购买了一条河豚鱼。
刚刚拿到鱼还没有多久,刘先生便在回家的路上碰到了在附近买菜的胡大妈。年过五旬的胡大妈和刘先生是邻居,都居住在一个小区,在家里独自照顾自己年幼的孙子小乐。
但作为长辈的胡大妈并没有得到刘先生等年轻邻居住户的尊重,原因就在于她平日里总有些小偷小摸的习惯,总是喜欢顺走他人一两样东西。虽然价值不多,都是邻居也不好多说,但是一次两次就罢了,次数一多,胡大妈的信用度便降到了最低点,在邻居之间也“恶名远扬”。
在今天看到刘先生车把上透明塑料袋里的鱼时,胡大妈好奇地询问刘先生关于河豚鱼的品种。因为今天心情好,再加上胡大妈问的是有关鱼类的知识,正巧是刘先生最擅长的,他也不多隐瞒,津津乐道讲述了河豚的习性和营养价值,还稍微提了一嘴河豚的价格,是一种名贵鱼种。
却不料,当听到河豚体内富含多种营养时,胡大妈的眼神便亮了起来,死死地盯着在塑料袋里游来游去的鱼。她此时想到了自己上小学正在补身体的孙子,如果能把这条鱼炖了给他吃,肯定能增进不少。
因为刘先生还要进入超市买菜,考虑到鱼不好带,便将它放在了车把上。却不料,这一举动正巧给了胡大妈盗窃的机会。
从超市出来后,看到鱼不见了,刘先生顿时心中一沉,除去鱼丢失的焦急外,他更害怕的是有人不知后果,将其炖煮吃了。连忙拿起喇叭在四周喊叫,又来到小区广播处进行广播。
此时,胡大妈正在厨房里宰杀河豚,听到刘先生透过喇叭传来的焦急提醒,根本不以为意,反倒觉得这是故意诓骗她将鱼还回去。
等河豚出锅后,胡大妈迫不及待地将它盛入碗中,端到自己孙子面小乐前。望着他一点点将鱼肉和鱼汤都吃干净,胡大妈心中充斥着满足。
但很快,她的便笑不出来了。只见刚吃完鱼没多久,小乐突然痛苦地捂住肚子,脸上冒出虚汗。一阵恶心涌上小乐的喉头,他口吐白沫,双眼翻白,直接倒在了地上。
胡大妈终于感到了惊慌,将小乐送进了医院救治,但可惜,因抢救无效,小乐最终还是离开了人世。这时候,悲痛欲绝的胡大妈想到了河豚的真正所有人,刘先生,如果不是他的鱼,自己的乖孙怎么会死亡?咽不下这口气的胡大妈直接将刘先生告上了法庭。
在本案中,针对小乐死亡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胡大妈是小乐的奶奶,而刘先生和小乐无冤无仇,两者对其死亡都没有故意的心理,不期待死亡结果的发生,排除故意后,主观上还存在过失心理。这其中包含两种情形:一是预见到了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二是应当预见结果却没有预见。
在刘先生身上,其在丢失河豚后第一时间预想到可能有人偷窃后误食导致死亡,预见到了危害结果。同时,在预见之后,他并没有因认为发生概率不高而心存侥幸,轻信能够避免,而是利用广播、喇叭在附近、小区内大肆传播,提醒偷窃者,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提醒义务,不符合过失犯罪的主观要件,不构成犯罪。
就胡大妈而言,其首先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故意损害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在盗窃得到东西后,明知不属于自己仍然选择食用,主观上本身具有过错。
在收到刘先生的提醒后,胡大妈应当能够预见食用河豚可能会导致中毒,却轻信自己的“经验”,觉得刘先生所言是无稽之谈,相信能够避免,最终导致小乐中毒身亡,属于过失犯罪,应当承担责任。
在侵权赔偿上,刘先生本身同样不具备加害行为,并尽到了善意提醒的义务,导致小乐离世的主要原因在于胡大妈不加处理、不听劝告,执意烹煮河豚的行为,不应由刘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刘先生作为失主,在被偷盗后仍然没有忘记履行安全提醒的义务,尽其所能帮助偷窃一方规避风险,最终危害结果发生,不应将其作为责任的承担者。对此,刘先生无需担负任何责任。
我们都说“偷窃可耻”,妄图非法获取他人的钱财的行为都值得被唾弃鄙夷。胡大妈因偷窃一个河豚导致自家孩子身亡,这是一个沉重的悲剧,也是一个血淋淋的警示。
(《回顾广东大妈偷走河豚鱼炖汤,孙子喝后中毒身亡,反将失主告上法庭》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
熊明渊
真正犯过失杀人的,不是老太太吗?老太太的过失导致孙子死亡
竹雨惊风 回复 08-19 13:44
其实依法老太太是故意杀人!因为她知道鱼有毒还故意给孙子吃,主观意识是将能毒死人的毒物故意给人吃致其死亡!符合我国法律上故意杀人罪的定义。
路在脚下 回复 竹雨惊风 08-19 15:52
关键是别人还通过广播喇叭提醒了还继续,故意意识十分严重
霸王龙
很多的小区的居民并不是广东人!这是剧毒鱼!广东人都懂!北方人却对这鱼很少了解![捂脸哭][捂脸哭][捂脸哭][捂脸哭]
买火柴的怪蜀黍 回复 08-19 10:40
小孩都知道河豚鱼会毒死人的,小孩只是没机会认识它而已……
醉寒秋 回复 08-19 11:52
估计从小生长在内陆的人才会没有常识直接食用。我们这是北方城市但是靠海,基本都知道未经特殊处理的河豚鱼不能直接食用。
风情
贪小便宜害自己
清林秀风 回复 08-19 06:49
害自己都是好的,就怕害人害己
三国志
一分不赔![笑着哭][笑着哭][笑着哭][笑着哭]
用户11xxx58 回复 08-19 13:56
为什么不赔,难道不用赔鱼的钱?
清风
应该不是本地人,本地人没那么虎,敢吃河豚,这个我们河里就有,很多,市场里有的卖鱼直接扔出来没人扔,顶多有人捡回去给小孩养着玩,我们这边又叫水泡鱼,都知道吃了躺床床的
清风 回复 好好1234 08-19 12:56
对,[笑着哭]躺板板才对,打错字了
好好1234 回复 08-19 12:44
躺板板[得瑟]
古龙
罗翔老师的张三都不敢这么做[吃瓜][吃瓜][吃瓜]
回忆
谁能告诉我如果不广播是不是就是过失杀人了?
道琴 回复 08-19 14:28
有可能
誓不低头
谁死谁有理?
道琴 回复 08-19 14:28
又没有让赔钱,就是亏240买鱼的钱
阿毛
老东西过世致人死亡,受害者是儿童,7年起,就这么算了?
买火柴的怪蜀黍
总算公道地判决一回,没有和稀泥[笑着哭][笑着哭][笑着哭]……
老头
偷窃可耻,再告上法庭更可耻。
挽风茶语
这下好了,这个老娘们下半辈子留下阴影了,永不得到翻身 !?
小白 ozZ
感觉像在编故事,带我去查下有没有这新闻
大倪牛魔王平天大圣分身 回复 08-19 16:15
听说这种有剧毒的水产不能私自销售,你知道是不是真的
邵氏电影 回复 08-19 13:14
移花接木,故事会而已,摆拍,编造,
珞黎八索
报应啊,平时总是偷鸡摸狗的,可怜的是报应在孩子身上
用户10xxx13
河豚味道一般吧,没传说那么好吃。其毒素来自于食用藻类毒素富集,科学喂养便无毒。有机会来江苏上海这边的话,可以尝尝,不贵[呲牙笑]
上书行走
作恶大妈,这是因果轮回。
大道至简
刁民
你爸爸
这法律也是搞笑,被偷之前放在电动车不犯法,被偷之后反而想给被偷的人定个过失罪,没有旅行安全义务,真行!
好人一生平安一一张建明
我从小在船上长大的,这种鱼很享受啊,从来不卖,,所有的血放干净,扒皮,,不懂装懂会死人的
用户17xxx05 回复 08-19 09:52
先从水里起来享受和煦的阳光,再甩掉身上的累赘,然后做个温泉spa,经验丰富的人类还会用八角花椒等名贵中药材祛除体内湿气,最后再让河豚进入他们肚子里永远陪伴着它
荆轲ci秦王 回复 08-19 07:54
怎么享受的?
夜夜笙歌
这老太婆应该鞭刑,偷东西还有理了,道德败坏
幸运之星
报应!
暗夜天使
白痴小便,广州某市是哪里?
青红造了个白
因果循环,报应不爽
刚哥来吐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老婆子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死刑!
用户12xxx51
听着就是讲故事,瞎逼逼
阿贤 回复 08-19 16:33
水仙当韭菜那是前两年的新闻。这个河豚事件是去年还是今年的新闻。我确实看的新闻。查一下就知道了。一般有文献参考的不会假。
道琴 回复 阿贤 08-19 22:19
嗯,这些还是有可能的,
邪狂傲癫痴
河豚好吃么?
无心
如果真如前所述,刘先生并未对胡某讲其剧毒的一面,是否有诱导之嫌、存在过错……。请释法。
loner
孙子何辜
其乐融融
支持刘先生反告
子羽
让我想起了一句话,我都是为了你好。文中的老太太完美诠释了这句话
哇卡哒卡
谁能证明这鱼是他家的
明天会更好
就算是专业的厨师杀的河豚也不能多吃,因为不论厨师技术多好也不能完全去除毒素,吃进嘴里有种麻麻的感觉!
用户11xxx20
买卖河豚是有限制的,需要特别购销执照,有“杀鱼证”,卖鱼的要去掉剧毒的内脏。一般禁止对无相关杀鱼执照的私人卖活鱼!这邻居买活鱼也涉嫌“违法”了。
啦啦啦 回复 08-19 07:57
不会啊,他买的是观赏鱼,我们家也了几条,这种都是正规有证渠道来的。
Archangel
老太太偷窃至人伤亡应该判刑,应该按价格双倍赔偿盗窃物。
买火柴的怪蜀黍
河豚毒素高纯度结晶体20万美元一克,晚期癌症超级镇痛剂……单价仅次于放疗中子源同位素锎,就这么没救一个人却毒死一个人实在是太浪费了……
憨厚的阿土伯
上次写得不是偷肉吗,这次改河豚了,优秀[点赞]
用户10xxx80 回复 08-20 07:41
有没有可能不是一个事
突脸铁头娃
买河豚的钱赔了没有?
肆米尼理
张三都楞了
用户12xxx45
首先啊 这种事从来都是看当事法官判断的 基本都会倾向受害者的 其次只要一件东西它有害而被不知情的人拿走 都会判定为未妥善保管 这种事不是一次两次了 最后就算就算判定丢失者无责任也会赔钱的 这种事多了
阿林
怎么证明是谁的河豚?
用户10xxx94
这样的判决才是正常的
轰轰轰东京
别瞎编乱造了,这压根不会受理开庭
用户59xxx88 回复 08-20 07:16
怎么不会?还记得那个偷邻居水仙当韭菜的案子么?
归途的老马
恶毒妇人毒杀自己孙子不判重刑么?
金属狂潮
你这故事编得不合程序啊。
月影西沉
老蠢货不少的
Li
不知道是啥,吃之前要拍照搜索下,别吃到刑或者阎王爷
我想做个流氓
应该把老太婆送去拘留
用户10xxx99
应该是假新闻,现在还有人不知道河豚有毒的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