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一地两路东延,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示→

惠游泰安 2024-05-24 10:56:34
编辑:煎盐

近日

新泰市人民政府发布

关于《新泰市双山路、富山路东延建设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

为进一步优化新泰市南部城区道路布局,有效缓解区域道路交通压力,市政府着力推进双山路、富山路东延(向阳路至滨湖路段)建设项目。因双山路、富山路东延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需对道路占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新泰市双山路、富山路东延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已于2024年4月30日在项目现场进行张贴公示,为了进一步方便群众查询,现在市政府网站进行进一步公示,如有疑义请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联系方式进行问题反馈。

新泰市双山路、富山路东延建设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新泰市南部城区道路布局,有效缓解区域道路交通压力,市政府着力推进双山路、富山路东延(向阳路至滨湖路段)建设项目。因双山路、富山路东延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需对道路占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在广泛调查、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新泰市双山路、富山路东延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现予公布并征求意见。

一、征收主体:新泰市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新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实施单:新泰市汶南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范围及区域内住户情况征收范围:滨湖路西侧,双山路、富山路东延建设项目东端所涉需要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上房屋。

五、征收签约期限:自征收公告之日起30日内。

六、被征收房屋权属、建筑面积、用途、价值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权属以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载明的产权人为依据,经查档核实后确认。权属证书与档案登记簿不一致的,以产权档案、登记簿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产权人不一致的,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产权人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以及房屋登记簿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未登记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以具有测绘资质的机构实测为准。

(三)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以及房屋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为准,记载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新泰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进行认定。

(四)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面积、用途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对未经权属登记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提请市政府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新泰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依法进行认定和处理。

(五)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估价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七、补偿标准

(一)安置方式根据项目和规划要求,该项目范围内无法建设产权调换房屋,一般实行货币化补偿。选择货币化补偿方式,即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价值。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可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选择异地产权调换,征收部门将在本市范围内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和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结算差价。

(二)其他附属物等补偿

1.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附属物、构筑物的价值,由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2.其他突击新建、抢建等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未按时完成拆除清理的,由执法部门按程序予以办理。

(三)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补偿标准

1.搬家费: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登记簿载明的面积,按照每平方米10元标准,一次性给付搬家费。未登记房屋,以测绘机构实测面积,按照每平方米10元标准,一次性给付搬家费。

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每户每月1000元标准发放。选择货币化补偿的,一次性给予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发放至调换房屋交付。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征收非住宅房屋,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征收沿街非住宅房屋,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登记簿载明的面积(对外出租的,需扣除对外出租面积),按照24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征收未沿街非住宅房屋,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登记簿载明的面积(对外出租的,需扣除对外出租面积),按照18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对于非住宅房屋的认定,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证、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记载的用途,结合被征收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完税证明等资料,由征收部门综合认定。

4.奖励和补助: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规定时间内上交腾空房屋钥匙的,一次性给予奖励和补助,共计20000元;超出签约期限以后签约的,不享受一次性奖励和补助。

5.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或依法被查封的,由不动产的产权人负责依法解除抵押、查封事宜,或协调抵押权人、查封部门出具同意解除抵押、查封证明;不动产的产权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完成解押、解封的,不影响征收进程。

6.被征收住宅房屋对外租赁的,产权人督促承租人完成搬迁并腾空房屋。

八、评估机构选定

1.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提供符合执业管理规定、信誉较好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被征收人可在名单范围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也可在名单范围外另行选定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协商不成的,征收部门可以采取逐户征询、集中投票或者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采取逐户征询的,认可人数最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选定的评估机构。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如实出具评估报告,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3.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九、其它

1.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注销或变更不动产证(含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对于未将不动产证书交付给征收部门的,征收部门持征收补偿协议书、征收补偿决定书以及其他有关证明办理不动产的注销或变更。

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新泰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经市政府依法催告后仍不履行搬迁义务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本方案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4.征求意见时间:自征求意见稿公告之日起30日。

5.房屋征收政策咨询联系人:

石超 18254873850

联系地址:南部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

咨询电话:0538-7712101

十、本方案未尽事宜,通过协商解决。

附件:《新泰市双山路、富山路东延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pdf

新泰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30日

来源:新泰市人民政府网站

0 阅读:15

惠游泰安

简介:分享泰安奇闻趣事,好吃好玩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