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频发,明确举证责任至关重要。本期颂冠小编旨在深入探讨民间借贷案件中各方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包括借贷关系的存在、借款的实际交付及数额、借款的偿还情况,以及特殊情况下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举证责任。接下来,让我们一同了解相关内容。
一、出借人需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
1、出借人有责任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其他相关证据来证实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即使债权凭证上未明确标注出借人的姓名或名称,通常也可推定出借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若被告欲反驳此推定,不能仅凭口头否认,而应提供具有事实依据的抗辩。
2、若原告仅凭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而被告主张该转账系用于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则被告需对此主张提供证据。在被告提供相应证据后,原告仍需承担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
3、若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金额、支付方式等关键事实,则人民法院将不予认定原告所主张的事实。
二、出借人需证明借款的实际交付及数额:
1、出借人需承担证明借款已实际交付给被告及具体借款数额的举证责任。
三、借款人需证明借款的偿还情况:
1、借款人需承担证明借款是否已偿还、偿还的数额及时间等信息的举证责任。
四、被告提出借贷关系的,需承担举证责任:
1、若原告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而被告主张基于其他法律关系进行抗辩或反诉,并提供了证明债权纠纷非由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证据,则人民法院将依据查明的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但需注意,通过调解、和解或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此规定。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借贷的举证责任:
1、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时,若出借人、企业或股东能证明所借款项实际用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个人用途,出借人有权请求将其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2、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签订民间借贷合同,但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有权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间借贷作为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在具体情况下,当事人应基于实际涉案情况进行合法处理。以上内容是颂冠小编整理的是关于民间借贷案件中举证责任的相关回答,遇到相似问题不要慌,请咨询专业律师。若您曾有过相似经历或对法律维权方面存在其他疑问,请在评论区留言,让我们共同学习、共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