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不是过家家,随意反悔毁人财物他付出沉重代价

真实案件趣 2024-12-12 21:48:39

签合同不是过家家,随意反悔毁人财物他付出沉重代价

湖南省怀化市居民小明,家住雪峰山区东部边缘的一个小山村。

早年村里承包给小明一片山区林地,林地上生长有茶树以及柑橘树。

小明由于长期在市区生活,管理不便,他与村民小海签订了长期承包租赁合同,约定以4000元的价格将自己承包的山区林地及土地上柑橘树等附着物长期租给小海使用管理。

之后,小海在该承租地上重新改栽了纽荷尔柑橘树并一直经营管理。

后来,小明听说自己哥哥的丈母娘去世要葬到自己承包给小海的那块柑橘山上,小海为此还讨要钱财,小明对小海十分不满,异常气愤。

为此,小明向小海提出要终止承包租赁合同,收回所出租土地,限期要求小海把栽种的柑橘树移走,但遭到小海的拒绝。

小海表示要想终止合同,必须赔偿损失,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一日,小明携带一把镰刀来到小海承租自己的林地,以砍断主干的方式,将小海栽种在该土地上的八十五株纽荷尔柑橘树砍毁。

小海报警。

经鉴定,被毁损的纽荷尔柑橘树净损失价值23266元。

小明投案自首。

小明因案涉林地承包经营权问题与小海发生争议,其未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而是采取用镰刀故意砍毁被害人所有的柑橘树的方式发泄私愤,属于故意毁坏财物行为,且数额较大,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法院依法判处小明有期徒刑九个月,赔偿因此给小海造成的经济损失。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不同于普通的文书,合同双方必须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一旦签字就要承担起合同规定的法律责任。

签合同不是过家家,解除合同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小明在签完合同后反悔的随意态度,是无视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效力的表现。故意损毁他人的财产,更是把自己送入了犯罪的深渊。

刑法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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