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具备这些条件的可以享受一次性退休补贴

巍昂随心趣事 2024-10-04 14:38:48
自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后,所有在职的机关工作人员均需遵循该制度,参与缴纳相应的养老保险。他们需确保至少有15年的缴费年限,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方能申请退休并开始领取基础养老金。 尽管都是为退休生活提供经济保障,但在2014年9月前退休的人员所获得的是退休费或称退休金,而在此之后退休的人员则领取养老金。这两者虽目的相似,但实质上代表了两种不同的退休保障体系。 对于按照先前制度退休的人员,其退休费基于个人退休前的基本薪资与工作年限的特定比例计算,这包括基本退休费以及额外的生活补贴。在某些情况下,满足特定条件的个人还能获得额外的退休费增加部分,这是对他们的特别认可和补偿。 增加的退休福利是针对符合国家特定标准的人员,依据既定比例额外提供的,但这一增加部分的上限被限定在原基本工资的100%。因此,即便某些退休人员可能有资格获得多个增发项目,使得理论上增发比例可达10%至15%,若其基础退休金发放比例已接近或达到最高如90%至95%,实际上他们将无法进一步获得增发政策的额外提升。 随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推进,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5年28号文件精神,对于改革后新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或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他们将获得一次性奖励而非退休时提高基本退休金的计发比例,且奖励资金不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 对于改革前已获得这些荣誉的工作人员,退休时会获得一次性补贴,资金来源保持不变。各省级政府依据平衡原则设定补贴标准。对于其他符合以往退休费加发条件的人员,也遵循类似的调整策略,即从加发退休费转变为退休时的一次性补贴安排。 哪些个人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有资格获得一次性退休补贴呢? 这一资格的确定因地区而异,因为退休补贴的发放标准由各省级政府自行设定。以四川省为示例,符合特定条件的退休人员可获得这项补贴。 广泛来说,这包括那些在2014年9月30日之前已荣获省部级或更高级别劳动模范称号,或被认定为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并且按照先前政策本应享受基本退休费提高比例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只要他们在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对于那些原本应加发退休费的其他人员,也适用相似的补贴政策。 具体符合条件的人员涵盖:自2014年10月1日后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的工作者;具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以及在2015年底前遵循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唯一子女并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工作人员。 对于上述提及的人员,若他们在2014年9月前未曾获得一次性奖励,在之后申请退休,即自2014年10月1日起,他们将有资格获得一次性退休额外补助。 计算一次性退休补助的标准方法如下:该补助等于个人退休时所任职务(或岗位、技术等级)与级别(包括薪级、岗位等级)在2014年9月对应的基本薪资,乘以根据国家及省级政策规定的可增加发放比例,再乘以240个月的计算基数。 在一次性退休补贴政策中,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或有显著贡献的学术专家虽为少数群体,而更普遍受益的是独生子女父母,他们通常能获得5%的额外退休金加发。这一加发基于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计算公式为该月基本薪资的5%乘以特定月数(四川采用240个月,但不同地区可能使用139个月或180个月等,依据地方政策而定)。 值得注意的是,若按照旧有办法计算的退休金比例已达到或超过个人2014年9月基本工资的全额,那么该退休人员将不再有资格获得一次性补贴。符合补贴条件的员工在退休时,需由所在单位提交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最终由同级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确认。 综上,自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2014年10月及以后退休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改革前的省部级荣誉获得者、杰出学者、科研奖项获得者、援藏人员以及独生子女父母,均依据各自符合条件的情况,可享受到相应的一次性退休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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巍昂随心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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