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说说邯郸事件,我们痛苦的根源就是这一点,民族最古老的认知

一壶浊酒看昭烈 2024-03-20 14:06:39

听说过一个关于愤怒的解释,所谓愤怒就是你面对问题,而又完全无力改变!

无力改变让我们感到愤怒,这是一种隐藏的心理机制,甚至很多人都意识不到,但现实是复杂的,大部分的愤怒,实际上更多的是,感到无力改变的同时,又给你了一丝丝可能和希望。

上次邯郸如此受到广泛的关注,应该是那年秦国大军围困邯郸城,赵国危在旦夕,而城里秦始皇的父亲,也同样感受到了生命的威胁。

同样是危机,而这次邯郸的危机,恐怕也是要持续上一段时间了,所有人都在等一个结果和答案,好人在等,坏人也在等,被欺辱者在等,霸凌者也在等。

三个初中生,有预谋的杀死了自己的同学,手段极其残忍,铁锹毁容挖坑掩埋,事后更是若无其事,内心阴暗令人不寒而栗。

更多的细节和内容,实在是不能多说,说着说着,愤怒很快就控制不住了,在这件事情上,恐怕很难有谁能楼得住火。

中国之大,恶性案件很多,这件事能备受关注,更多的是因为被害人是一个孩子,一个鲜活的,含苞待放的花朵,就这样被人恶狠狠的摘下,用脚狠狠踩碎,称呼这三个加害者是魔鬼,丝毫也不过分。

但这三个魔鬼,可能得不到他们应有的惩罚,因为他们还不满十四岁,而年龄问题,成了整个事件的焦点。

而随着这件事的曝光,一个13岁男孩性侵8岁女童,最终不予立案,不满12岁的孩子,残忍杀死4岁女童,在经过半年的心理辅导之后,这个男孩回到了学校,而小女孩永远失去了上学的机会。

这仅仅是近期发生的,而这一切的愤怒,统统都指向一个词,刑事责任年龄,年龄不能成为免死金牌,成了很多人发自内心的呼喊。

在法律的问题上,中国人似乎一直都很纠结和痛苦,而这种痛苦,远在几千年前,其实就已经种下了。

而这个时间节点就定在了鲁昭公六年,也就是公元前536年,这一年号称春秋能臣第一的郑国宰相子产,做了一件大事,他把法条给公布了出来,史称“铸刑书”。

公布法律在今天看来,就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但当时子产这是破天荒的第一次,但是反对的理由很多。

其中一条就是,古代的圣王都是一事一议,针对具体的案情,在给出具体的措施,你一旦公布了法律,那不同的案情,采取同一个措施,这样是非常不好的。

这就好比,一个班级里有的人学的快,有的人学得慢,而老师只能按照教学大纲来讲课,这显然是不正确的。

子产的态度也很明确,你说的对,但是我管不了那么多了,子孙后代的事,让子孙后代去解决,我只能顾眼前的事了。

自从子产公布了法律,成文法也就成了华夏大地的主旋律,秘而不宣的我们叫潜规则,从此之后潜规则和法律就成了一明一暗的社会规则。

子产是个务实派,他公布法律是为了解决郑国的具体问题,当时的郑国是天下的交通要道,外来人口多,从传统的熟人社会过渡到陌生人社会,用明确的法律条文解决问题,成了郑国必须的选择。

子产为什么要承认反对派说的对,这就要说到,中国人对法律的认识,认识一个事物,从它的对立面其实能看的更清楚。

西方的法律,民众普遍认为是神制定的,人只是书写者和传达者,因此法律是神圣的,但中国人因为政治发达,一开始就认为,法律是人制定的,就是用来维持某种秩序的。

不得不说,中国人对法律的认识,属于更加深刻,法律就是秩序,不是正义,是你拿着刀剑,才能让人遵守的东西。

但正因为这样,也产生了一个重大问题,我们对于法律,没有信仰,反正都是人制定的,你能制定,我也能制定,本质上不过是你拳头硬而已,不见得你制定的东西,就是对的。

这是我们的普遍心理,也就是说,我们认为,正义是正义,法律是法律,法律之上有更高的正义,因此才有了包青天,可以违反法律,只要能达到正义的目标就行,人民就是拥戴的,就是喜欢的。

这种思维在古代没有问题,古代社会不是法治社会,道德和法律可以平分秋色,我们依靠道德和情感,就能追求到正义。

比较可惜的是,这种观念到了现代社会,遇到了巨大的问题,那就是在法治时代,一切的权利都不得超越法律,法律成了至高无上的存在,但是在我们心里,我们依然认为,法律之上有更高的正义,这种观念真的很要命,也是我们痛苦的根源。

就眼前这个事儿,对于这三个恶魔判处极刑,才是我们认为的正义,但法律有明文规定,不能判死刑,于是所有的愤怒和痛苦,在一遍遍的音乐图片文字中,无数次的达到了顶点。

那么如何平息我们的愤怒呢,答案只有一个,把法律当做正义的绝对标准,只要是正义的事情,那就不会感到愤怒。

或者你理解了法律为什么这么规定,你就不会那么难受了,那么法律为什么要规定,未成年不能判死刑,低于14岁岁,一般刑事案子无罪,低于12岁,任何罪行都无须负责呢?

前段时候有一大批的人,开始疯狂攻击亚里士多德,那侮辱谩骂嘲讽讥笑,壮观极了,可惜的事,没什么卵用,轮到说理的时候,屁都不会放一个,只会骂人,对于说服别人,一点用处都没有。

之所以说这个,因为你要正经解释法律,说清楚这个规定的来历,还必须得提到希腊必须得提到亚里士多德,我们现代的刑法理论,是纯西方的。

你一个正经学法律的,可以不提孔孟荀程朱,但如果不提希腊不提卢梭不提孟德斯鸠,你根本就无法论证问题。

法律大概是文科中,最有技术含量和壁垒的,不读几本书,你连正经辩论的资格都没有,当然了,你要想骂人,可以骂三天三夜都没问题,就像骂亚里士多德那样,但问题是,你真的不好奇,这种规定到底是怎么来的吗?

规定多少岁以下可以不负责任,本质上是个责任能力问题,举个例子,一个一岁的孩子,往你吃饭的碗里尿了一泡尿,你觉得这个孩子有罪吗?

正常人都不会跟一个一岁的孩子较劲,因为他无法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对还是错,同样的道理,4岁的孩子呢,6岁的孩子呢,8岁的孩子呢,这就是为什么要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因为太小的孩子,无法辨识自己的行为,不知道自己行为的对错。

论证刑事责任年龄定到多少岁,是个系统性复杂的问题,就像子产说的那样,我要解决的事当下的问题,我的愤怒怎么办。

其实也好办,完全赞同法律的规定就好了,想通了,相信了伟大的制定者的深思熟虑,彻底贯彻法律就是终极正义,或许是目前唯一能做的,啊Q胜利法了,要不然你会很痛苦的。

接受不完美和缺陷,是人生无奈的选择,实在是过于愤怒了,最终也只能剩下无奈,就目前的情况而言,这个案子不可能死刑,最大幅度的开创先例,可能是无期,但这个可能性也比较小。

世间安得双全法,不负如来不负卿,没有什么是完美的,当你选择了一种秩序和观念,也就意味着,你必须承受它自身的缺陷。

快意恩仇的事情,历史上发生过很多次,说一句斩立决就能大快人心,但代价也是我们所不能承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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