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19世纪,英国的法学教育迎来了变革时代。在新型法律教育中,尽管补充了普通法内容,但罗马法并未消失。如奥斯汀在伦敦大学的教学中就吸收了很多罗马法的内容。
这一方面在于罗马法的语言、体系具有很大的学术空间,以及丰富的借鉴价值,可以通过赋予其新的含义引入普通法中;另一方面则在于罗马法之民法体系本身具有的吸引力及研究价值。
它与近代资本主义的成长具有天然的联系。
一方面,罗马法上“法是理性的产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法观念,对英国这一世界上最早崛起的资本主义大国有着巨大的指导作用;另一方面,英国在中世纪虽然抵御了罗马法复兴的冲击,但18世纪以后资本主义的成长对商品经济法治的渴求,使英国逐步接受了罗马法中的基本概念和制度。
根据目前已经公开的1816年至1857年期间剑桥大学不同等级的民法考试成绩,可以发现剑桥大学更早地复苏了关于罗马法的教学研究。而牛津大学的法学学位考试包括了大量罗马法内容。
例如,1872年秋季学期的法学学位考试试卷中,罗马法考题分为两部分,共20题,题目包括“对盖尤斯著作与优士丁尼文本的风格与叙述的精确性等方面进行比较,说明哪些主题在其中一本被忽视而在另一本则有所论述?”、“简述罗马共和国时期的司法机制”、“比较罗马法中的Furtum与英国法中的盗窃概念”、“罗马法中确定私人复仇正当性的那些规则是如何演变而来的?”等。
在牛津大学1887年的《民法学士学位考试条例》规定的民法学士学位考试科目中,罗马法占有四分之一的内容。
目前,“罗马私法导论” (A Roman Introduction to Private Law) 是牛津大学法学学位第一个考试阶段 (Law Moderations) 的必修课程。
同时,最后荣誉学科阶段 (Final Honours School) 、法学硕士 (BCL) 或法律硕士 (MJur) 项目中,有更高级的关于罗马法的课程:“罗马法 (侵权行为) ”和“关于合同的罗马民法”。
在剑桥大学,罗马法课程是其自法学专业建立以来700多年间唯一持续教授的课程。
剑桥大学官方网站列出研习罗马法的四个原因:其一,罗马法学习是在短时间内了解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机会。
其二,法、德、意等很多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都保留了大量的罗马法规则,学习罗马法能够为研究外国法奠定基础。
其三,现代法借鉴了大量罗马律师的推理方式,当今的很多问题仍然借鉴了罗马法律方法进行解决。
其四,应该在社会、文化及历史等因素的综合考量下,学习活的法律。
作为大学法学教育国际化的早期历史模式之一,英国通过继受罗马法而发展起来的法学教育国际化运动,在中世纪末叶就取得了第一轮的成功。
至19世纪,在英国,除了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之外,还创办了格拉斯哥大学 (University of Glasgow) 等一批大学,开设了法学课程。
这些大学法学教育活动的展开,带来了英国法学教育的全面兴盛。
英国各主要大学的创建时间、法学教育开始时间
综上,我们对大学法学教育国际化的早期史进行了梳理。
从英国中世纪接受罗马法,创建自己的大学法学教育,并与英国本土的律师会馆之法学教育逐步结合的历史进程中,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几点认识。
第一,大学法学教育的国际化,是一个在法学教育的办学理念、培养目标、师资队伍、学生来源、教学内容、教材文献、课程体系、教学语言和毕业实践等各个方面将国际、国内资源融合在一起的智力活动,是一个使各国法学教育的水平逐步提升、进步而向最先进国家看齐的过程,也是一个法制发展后进国家跟上法制发展先进国家的最佳路径。
而罗马法复兴对英国大学法学教育国际化的引领,一是表现在中世纪英国大学的建立,是受了罗马法复兴的影响;二是表现在早期英国大学法学教育国际化的内容,是以罗马法的传授与研究为主体;三是表现在由此而来的任课教师、学生培养、学籍学位等,也都是以罗马法的教学与研究为基础。
第二,大学法学教育国际化的早期史,以公元11世纪为上限。
因为这一世纪,世界上第一所大学博洛尼亚大学及其法学院创建,在招收意大利本国学生的同时也招收其他国家学生,吸引其他国家优秀师资或者将自己的教师派往欧洲大陆其他国家乃至海峡对岸的英国,并将自己的办学模式传播至欧洲各国,从而推动了第一轮大学创建的热潮。
很清楚,中世纪近代型大学法学院的创建,是大学法学教育国际化的前提,而罗马法成为各国大学法学院的通用课程和讲授内容,则是中世纪大学法学教育国际化的基础。
第三,在世界各国法律产生时间不一、法律内容相异的情况下,法学教育的国际化是一个必然的选择和共同的发展趋势。
欧洲大陆是这样,英国包括后来的美国、日本等也是这样。
即使在法学教育相对比较独立,处在隔离状态下的中国,在中世纪也曾有过此经历。
公元7世纪以后,在中国、日本、朝鲜等东北亚地区的国家之间有过律学教育的国际化运动。
正是当时中国的周边国家,引进中国的律学教育模式,创建与中国相近的教学机构 (如日本的大学寮明法科等) ,采用中国律学家编写的法律教材 (律学著作) ,前往中国留学深造 (著名学者有大和长冈、吉备真备等) ,才使本来法学教育几乎空白的日本、朝鲜等,也发展起了比较发达的法学教育,培养了大批法律人才 (典型者如日本的明法博士等) 。
也正是在留学中国之法科学生的带领下,出现了日本奈良、平安 (710—1192年) 时代法律教育的盛世。
第四,法学教育既与立法、司法等法律实务活动彼此互动,更与人才培养、学术积累和文化引领密切相关。
英国的大学法学教育依赖国际化最终冲破了律师会馆的学徒式教育模式,国际化弥补了本土化,提升了法律人才的国际视野,跟上了国际法学发展的潮流。
如果没有国际化,那么英国的法学教育就只有律师会馆这一种模式,虽然它也能培养出自己的法律人才,但不能使英国的法学教育那么早地就融入国际社会,也不会通过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法学教育的优势互补,从而铸造出世界一流的教师队伍,培养出世界一流的法律人才,引领世界法学教育的潮流,锤炼出如牛津大学、剑桥大学这样世界级水平的法学名校。
第五,新中国建立以后,20世纪50年代曾出现过向苏联一边倒的法学教育的“国际化”,但没过几年随着中苏关系的恶化就不得不终止。
一直到80年代初,随着国家改革开放国策的实施,才重新开始了法学教育国际化的进程。英、美、法、德、日等西方发达国家,都成为我国大学法学教育国际化的合作对象。可以说,目前中国大学法学教育国际化的规模和水平都达到了历史之最。
但在不断推进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换言之,法学教育国际化如何进行才最有成效?对此,学术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学者主张应借鉴国外模式进行深刻改革,也有学者主张在创新制度过程中坚持国情性原则。
通过回顾英国近千年大学法学教育国际化的历史,我们认为有四点经验值得参考:第一,先进的办学理念。
罗马法复兴,不仅把罗马法知识送入英国,更重要的是将11世纪博洛尼亚大学先进的办学理念传播到了英国。
而按照德国法学家萨维尼 (Savigny,1779—1861) 的说法,这种理念体现了文艺复兴的人文主义思想光芒,它对中世纪的英国具有强大的启蒙意义。
第二,体系化的学习内容。
11世纪以后,经过博洛尼亚大学注释法学派整理、注释和阐述后的罗马法,是当时全世界最为先进的,无论在概念、原则、制度和体系上都是最为优秀的法律知识体系,而且也是最适合法律人讲授、学习的。
工作在司法第一线的法官格兰威尔和布来克顿以罗马法体系来撰写自己的著作,就是一个最好的例证。
虽然英国接受的罗马法不可与欧洲大陆相比,但经过国际化师资的努力,在大学中传授的罗马法已经是《国法大全》中的主要内容。
第三,优秀的师资队伍。
在中世纪的英国,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等的法科师资,或者来自意大利博洛尼亚,或者来自法国巴黎,或者是在罗马法 (包括教会法) 教育下培养的英国才俊,这些在当时也都是属于一流的法律知识阶层。
第四,通用的教学语言。
11世纪以后第一轮的大学法学教育国际化浪潮,通用的语言就是拉丁语,它是当时欧洲各国知识界的共同学术语言,而英国虽然有海峡相隔,也有自己本土的语言,但在大学法学教育上,使用的是拉丁语,这样就跟上了欧洲知识界的潮流。
以上四点,可能就是目前中国开展法学教育国际化时需要借鉴的最宝贵的历史遗产。
第六,高校法学教育的国际化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目前中国很多高校法学院都在建设国际化,但着眼点更多的是师资互派互访、学生互派互换、联合举办相关国际会议,更多是体现国际合作与交流范畴。
如何把握法学教育的国际化的实质,如何贯彻国际化的理念在法学教育过程中,如何培养能够行走在不同法系、不同法文化之间的法律人才,无论是于中国高校法学院的建设还是从中国国家利益的角度,都显得非常重要而迫切。
而2015年中国政府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为回答上述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这就是法学教育的国际化,应当更加关注法律文化教育的国际化,即了解、理解、尊重、认同和适应各国法律文化的差异,培养一大批懂相关国家的法律、精熟相关国家的语言、熟悉相关国家的文化的法律高端人才。
仅就“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而言,就有泰国、老挝、印度、马来西亚、伊朗、以色列、俄罗斯、斯洛文尼亚、南非等66个国家的不同法律,涉及三大法系、七大法源,即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以及印度教法传统、佛教法传统、苏联法传统、东盟法圈、阿盟法圈、欧盟法圈和WTO法圈,而决定这些不同法系、不同法源之差异的,就是背后不同的法律文化。
因此,围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不同的法律文化背景,在办学理念、培养目标、师资队伍、学生来源、教材文献、课程体系、教学语言,乃至毕业实践等方面进行周密的制度设计,应该成为当前法学教育国际化的一个重要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