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多名小学女生的色魔教师被执行死刑,我国性侵幼女法律全解读
2024年11月1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强奸未成年人的三名罪犯被依法执行死刑。
其中有一名是民办小学教师郭某某。
2013年至2019年2月,郭某某利用其任课教师、班主任身份,先后奸淫6名女学生共计百余次,6名被害人初次被强奸时均不满14周岁。郭某某还多次猥亵另外3名未满12周岁女学生。
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郭某某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准。

郭某某利用教师身份在长达六年的时间内对其任教的多名小学女生实施奸淫达百余次,还多次猥亵多名小学生,色欲熏心、肆意妄为,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突破人伦底线。
郭某某的罪恶行径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挑战法律和道德底线,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对其执行死刑实属罪有应得,大快人心。
近年来,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多发,亲属、教师、邻居、网友等熟人作案的占九成以上。尤其是个别案件甚至发生在校园、培训机构,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人民群众极大愤慨。
我国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各类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这次,最高法院对奸淫幼女人数众多、长期实施强奸、利用特殊职责多次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等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核准死刑,是对法律威严的维护和对犯罪分子的震慑。

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加大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力度 ,修改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对特定情形(如公共场所当众奸淫幼女等)明确适用更重刑罚,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 ,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是否同意,都应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