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1992年首次施行至本次“大修”已经间隔30年之久。自2021年12月首次公开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共经历三次审议、两次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二审稿发布后,作为常年处理妇女权益保障相关法律工作的一线律师,我们也积极建言献策,提出了修改意见。
本次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原来的9章、61条扩充至10章、86条。对妇女的政治权利、人身权利、教育权利、劳动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在原有条文的基础上也进一步完善了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在妇女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性侵害,以及婚恋交友关系妇女权益保障、就业性别歧视等方面针对妇女特点做出了特殊保护的规定,其中有很多亮点规定值得学习,并期待落地实施。
亮点之一:妇女人身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性骚扰预防和惩治措施立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章对妇女的人身和人格权益保护做出了详细规定。妇女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的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该规定明确以“本人意思表示”为中心,更注重尊重妇女本人的意愿,家属意见并不能代替妇女本人的意愿。
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语言、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相比修订前的第四十条更具有操作性,直接将“语言、文字、图像”明确规定为性骚扰的方式。同时将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作为接受投诉的单位,且必须做出处理结果,有义务书面告知投诉人。同时第八十四条对违反该条规定,有关单位对妇女权益申诉、控告、检举进行推诿、拖延等行为的,将对责任人进行处罚。该规定出台以后将会避免受害妇女投诉无门、投诉无果。
第二十五条对用人单位做出了八项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执行预防和制止对妇女性骚扰的措施。包括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明确具体的负责人,开展相关教育培训活动、建立和完善处置程序,且必须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用人单位如未落实该条规定,造成妇女权益受到侵害,单位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亮点之二:人身保护令适用范围扩展至恋爱关系和离异妇女,突破《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这一条突破了《反家庭暴力法》的适用范围,解决了当前很多女性在分手或离婚后遭受威胁和纠缠想要保护自己却无法律依据的问题。江歌被害案、拉姆被害案都属于分手暴力的极端案件。之所以对女性有特殊的保护,是因为女性在遭受男性伤害时,遭受暴力殴打、跟踪,甚至暴力伤害的概率要比女性实施上述伤害措施的概率要高的多。女性对于男性以公开裸照、性隐私时,承受的心理压力和心理影响更为沉重。所以《妇女权益保护法》做出了对女性更多保护的规定。
亮点之三:禁止就业性别歧视,坚持男女平等
第四十三条对用人单位招聘过程做出了5条禁止性规定,不得将职位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信息外,企业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禁止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禁止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用条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者差别化提高对方妇女录用标准的行为。第四十九条将企业录用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另外在劳动合同中也要体现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的内容。在保障女性生育权益方面《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单位不得因女性结婚、怀孕等情形限制女职工的晋升和评级,根据女性特点,保障了女性就业方面的相关权益。
亮点之四: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义务纳入条文,比《民法典》更进一步
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有权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双方均有义务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在发现有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时,可以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201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中提出了离婚诉讼财产申报的要求,该意见发布以后,各地陆续出台了详细的指引或规定,比如广东高院出台的《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深圳中院出台的《关于实行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的工作指引》。因夫妻财产申报制度并没有被规定为法律条文,且该制度并未在各地广泛推广适用,导致实践中使用频率并不高。如今《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此有了明确规定,相信在未来的离婚诉讼案件中将会逐步推广适用,以此督促夫妻双方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护配偶的财产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多个方面都针对妇女的特殊性给予了特殊保护,充分保障了女性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性别平等的理念,对于侵犯女性权益的行为进行了列举式的规定,使得一些条文从“空中楼阁”变得具有可操作性。《妇女权益保障法》将于2023年1月1日实施,更多的妇女权益维权案件将变得有法可依,期待新法落地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