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驻青云九万程,涂商里贩乐宽平:从酒醋税看元代赋税制度及利弊

友情似千金 2023-01-17 19: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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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少数民族政权,成吉思汗统一蒙古各国之后,基本平定了北方。

之后,蒙古诸部落在其子孙忽必烈的带领下先后灭掉了金、宋,终结了诸个流亡政权,基本统一了全国,奠定了这个少数民族统治的版图。

他们坐稳北方之后就承袭了金朝的酒税、醋税等税课制度,以便集结财力供应南下大军的军费和稳固北方政权的统治。

后来在统一全国之后,酒醋税成为元代重要税赋项目之一,还随着经济发展变化而改进。

从中我们可以一探元朝的经济思想和经济状况。

诸州城内皆置务酿酒

元代的许多制度是承袭的金代和宋代,那时蒙古窝阔汗即位之后,耶律楚材就开始将在“汉地”征收各种税赋的制度提上日程加以运行了。

其中酒醋税便是其中的一种。不过元朝初期的酒醋税是“验实息十取一”,即按实际销售所得利润十取其一,这种方式既可以用于征收民间专卖又可以用于国营酒坊。

之后元朝统一全国之后,改为“课额验民户多寡定之”,即强制征收指定数额的课税金额,不需考虑实际情况。

这一措施的实行是为了加强酒的专卖,增加营收之后就可以完成指定的税额目标。

这两种方法都是和之前金朝所实行十路课税所的建立有联系,十路课税在《镇江志》中有记载:

“土贡、钱盐、宽赋、常赋、和买、经总、制钱、免役钱、均役、课程、坊场河渡。”

共计十一项,其中课程包括酒醋税。

元朝最初实行的酒醋税“验实息十取一”是临时之法,后来建国之后便在各地纷纷建立酒醋务坊场,作为课税所的下属机构。

那时关于制酒贩酒的管理十分严苛,酒品成为国家专卖的项目之一,贩卖私酒同贩卖私盐罪刑相同,此时国家已经完全垄断了酒的专利。

朝廷官方的机构也不可以私自贩酒,蒙古国建立初期在统治区设置驿站,酒水可以供给来往使臣解渴之用,驿站是可以自行酿酒的。

只不过这些酒水归于国家所有,官员们不可以将自酿的酒用于售卖谋利,否则便以贩卖私酒处理。

灭宋后,南宋酒坊多以官府专卖为主。蒙古军队占领江南地区之后下令:“江南大小课税,从实恢办。”

不过于宋朝不同的是,元朝采用严格的官府专卖制度,宋朝民间认办课税设立酒库被取消,改为完全为官府派人造酒办课,以“居民多寡”而定。

元二十一年,卢世荣掌握大权改革财政制度。当时北方地区酿酒也多为官绅富豪,且价高而味薄,销量不高远未及课税所需的数额。

卢世荣

因此他提议北方和江南地区一样,实行严格的官榷,并且提高酒课的价格。但是税款增高必然会将价格提高,从而导致销量减少。

于是次年又开放乡村和元大都可以自行酿酒办课,其他城市均行榷酤,同时将农村地区的醋课免除。

这样一来增加财政收入便有了保证,不过这一年卢世荣失势,忽必烈下令“罢榷酤”,同时任命人民自行造酒醋,增课钞一贯为五贯。

以上所说的酒税多是指粮食酒,其余的酒诸如果实酒和马奶酒,果实酒课税“十分中取一分”,马奶酒则自酿自饮基本不流入市场,因而没有就进入纳税的范围。

至于醋税的征收,和酒一样,只要是使用粮食酿造的,都要纳税。

元二十二年增税后每坛一贯,之后便不再增收其他课税。不过当时醋的使用和贩卖都很少,民众多是自酿自用,也就基本无需纳税。

直到仁宗六年,元代的酒税开始经历官榷向散办变化。

罢上都醋课,其酒课亦改榷沽之制

之前官榷国家专卖,官府出具米面的公费成本,早就发卖。仁宗废除榷酤之法之后,原先造酒的服役人员就可以减少,从而减轻国家负担。

民间散办造酒,只要结合使用的粮食多寡来定税额,若是私自酿酒贩卖而不纳税的,均算作逃税处理。

元朝政府每年征收的酒税都有具体的数额,经过分摊后落实到每个地区。所在地区必须将税额完成否则就要受处分。

因此为了保证每次税额能够按时缴纳完成,官府也会安排一些富户造酒贩卖。

被指定的商户必须造酒贩卖协助官府完成朝廷的课税金额,即便是有时候会滞销或盈利不到指派的税额,也不能得到宽解。

因此这些造成了一些新富户纷纷想办法逃避这项任务。

此外,这种课税方式还衍生出另一种形式——买扑。

在一些富裕的地方,买扑的人向政府承包某项税收,定额上缴多出来的则归为己有,这就导致一些扑买者巧立名目任意勒索。政府得知此事的危害,下令禁止,颇见成效。

总之,即便是官榷改为散办,酒的产销均由酒户经营,他们必须经过官府的批准或指派。

这样的条件下,地方官府的干预是十分明显的,有的地方也因为酒课税额过高而致使酒户或百姓逃亡,也有的官府横征暴敛,致使百姓破产的事情也时有发生。

征税最大的制约就是逃税和漏税的问题。

皆因官税迫,非以饥所为

“凡京权势之家为商贾及官银买卖者,均必须纳税”,这种税收一般是在城市征收,元政府也因此禁止非官方的小型集市的出现,以便在官方可控的条件下合理合法征收税款。

另一个制约是要维持税收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政府征收课税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财政收入,为了达成目标,政府对于征税时所采取的奖励和惩戒措施必须合理合法。

税务官员和委托人的目标要趋于一致,这样一来,监察机构就有了存在的必要。

因此,为了避免税务官员无人节制,更要设定商议税务官的委用原则。于是政府设定相关人员的任选原则,避开亲属和户籍所在地,所有官员都要两年一调动。

若是色目人担任提领,则汉人充当大使,若是汉人充当提领,则色目人充当大使。

如此一来,也在一定程度上监督和制衡了官员滥权的现象,而且税务人员也会积极应对逃税漏税的现象,毕竟完不成税额征收他们也会受到刑罚,因此财政税收便得以保证。

在元朝,南北各地都普遍设有“务”,这个机构就是专门负责朝廷酒务的部门,管理地方酒产销的机构。

有面积大的郡县,也不止一处务。每个务兼收商税、酒醋税以及其他税额。元大都的酒课提举司官阶从五品,因为大都作为元朝的都城,各项商税和酒醋税收入很高。

忽必烈掌权之后,改置诸路转运司负责征收各项赋税。

《元史》记载:“以大都、河间、山东酒醋、商税等课并入盐运司。”统一全国后,江南地区组建盐茶运司管理茶盐,酒醋课税交由地方管辖而后又转为茶盐运司管理。

在卢世荣时期,他发现酒醋税的数额与实际产出对不上,各地方出现酒课瞒报少报的情况。很多地区酒课应每日用米二千石,但是上报的数额仅仅是三百六十石。

这种欺盗朝廷税额的方式,也影响朝廷的税收,也给酒户增加不必要的困难,因而他增加了税额收缴,每石粮改为5贯。

在元二十七年左右的时间里,酒醋课已经改为“散办”的时候,课税金额又增加了。

加上原来的酒课20万锭,以及醋课数千锭,此时的酒醋课的税额已经达到了35万锭左右。元二十八年,单单江浙、湖广、江西三省的酒税额度就已经达到36万锭。

这都是当时政府强行征派,各地运司邀宠所致。庞大的酒醋税额不仅在元代史上,在中国古代纳税史上都是极为罕见的现象。

其实,不止是酒醋税,元代其他税额都是在逐年增长,盐、茶等税额一直稳居税额征缴排行榜的第一。

不过到了元朝中后期,酒醋税额反而越来越趋向稳定,究其原因还是因为元朝多灾,粮食生产常年累月处于缺乏的状态。没有粮食产出自然也就没有办法酿酒,酒醋生产的减少限制了酒醋税的增长。

此外,酒醋税在前期增长过快,超出了社会承受能力,甚至在一些灾荒年,政府还要限制酒醋的酿造,以保证粮食足够使用。

比如在大德八年,元大都的酿酒场所就由100多所减并为30所,尽管后来有所恢复,却也受到限制,酒醋课也就难以增加了。

结语

元代的酒醋税受到粮食产量的制约,政府课税过程也由繁至简,渐渐地,地方税务部门只会考虑到税额的收成是否够数,而准确性和公平性却不再受到重视。

尤其是王朝后期官员贪墨,酒醋税大量流于私囊,百姓的担子日趋繁重,也造成了元后期民心尽失的局面。

与现代而言,缴纳税务应是公民应尽之责,以史为鉴,元朝的税务在监察、收缴等方面仍然有较大的改进空间,也值得我们引以为戒,完善我们的纳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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