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旨在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消费者权益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最近在网上购物比较多,不知是生活在与我开玩笑还是什么情况,偏偏这两天在直播间买的健身产品出现了差头,本应早就收到的货品,迟迟未到我所在的快递站,微信显示已经快递到我所在的县城,不知为什么到快递站去找,快递派送员说没有,联系商家说给快递过来了,这几天不知打了多少遍电话,再一查快递消息,我的货品竟在别的地方被揽收,感觉生活的确与我开了个玩笑,有时真的不想再购物了,与商家联系,说给我再重新发货,另一份说帮着催催快递公司,还能怎样?
今天是315维权日,不觉上网了解了一下,消费者共享有以下九项权利:
一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二是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三是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四是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五是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六是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七是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八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九是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享有以上权利的法律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在购物时保存维权凭证至关重要,那么都哪些材料可以作为维权凭证呢?
一是购物小票、保修单、发票、纸质或电子版合同;二是录音、录像。三是网购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网页公证保存;四是加盖公章的旅游行程表、计划书;五是加盖公章的消费清单。
知法普法 维权有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今天在与商家交涉时我也明确提出,如果再收不到货,我就申请退款了,哎,这一次购物经历,让我在下次购物时真的会慎之又慎,不是非常必要,真的都不想买了,也请朋友们购物时多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