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声指认车上小偷组织,却反遭对方一行人拉下车狂殴。小偷有可能是有备而来,因为当时掏出口罩戴上以后才下车打人。
后经记者核实确认,2017年2月9日中午12时许,小伙王某报案称其乘坐256路公交车,发现几名男子盗窃财物,准备拍照报警时,被这几名男子殴打。
不管是少年还是小伙,王某见义勇为遭小偷团伙打击报复的事实毋庸置疑。
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此事很快在网络发酵,连人民日报的微博都予以关注评论。西安警方也高度重视,案发3天后就将4名恶徒悉数抓获,4名男性嫌疑人均为河南固始人,其中两人有前科曾被打击处理。
案件至此,便进入司法审判程序。迄今已过一年八个月零17天,在未见一审判决有公开报道的情况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于近日出炉。
客观而言,西安市中院的判决合法合情合理,王某、任某等4名恶徒被以抢劫罪、盗窃罪重判大快人心,说明正义没有缺席。这里,需要由衷地给西安中院点一个大大的赞。
但是,无论是华商报和都市快报的报道中,都有这样一句话值得关注——
西安中院经审理,采纳了检查机关的抗诉意见,以抢劫罪、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8年又6个月……
原来,这个终审结果,是检察机关抗诉的结果。
原来,我们还要把大大的赞,点给抗诉的检察机关。
至于检察院为什么要抗诉,西安市中院为何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将4名恶徒定性为抢劫罪加盗窃罪,法律专家已经有清晰的解读和分析,此文不再赘述。
于是,大家在关注正义结果的同时,也难免会关注,一审到底是怎么判的,哪家法院判的,检察机关为什么要抗诉。
很遗憾,两家主流媒体援引“陕西检察”微信公众号的报道时,对此都语焉不详。
为此,我们专门查询了“陕西检察”官方微信公众号这篇名为《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抢劫案》的文章,从中看到如下表述——
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盗窃罪对王玉根(就是那个首犯王某)等人提起公诉,但莲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
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定罪错误,量刑错误,决定提出抗诉。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莲湖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以抢劫罪、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玉根有期徒刑八年又六个月……
至此,我们才明白了主流媒体不知为何“马赛克”掉的一审法院原来是莲湖区法院。而莲湖区检察院的文章虽然点名了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定罪错误、量刑错误”的法院是同区法院,但在关键的“量刑错误”环节,到底是个怎样的量刑错误也没有明确的表述。这篇阅读量200多的文章,相当于也给莲湖区法院部分打了马赛克。
更为蹊跷的是,现在在网络上搜有关此案的报道,有关二审改判的和案发时公安抓获疑犯的都是一搜一大堆,唯独中间的“一审宣判”这个环节,没有一篇报道可查。
于是,“适用法律错误、定罪错误、量刑错误”的本案一审,便也成了一起糊涂案。一连三个错误,却不知道原量刑定罪到底表述是啥?光知道错了,错在哪里不知道?为啥错不知道?是专业水平问题还是认识或技术问题?还是有其他想象空间?一概语焉不详,以其昏昏使人昭昭?难怪一片拍案惊奇声!
司法,本应该公开、透明。回到这个案件,虽然二审纠正了一审的不当,但因为一审信息的模糊不清,公开、透明,让司法透明,变成了镜花水月。
尤其是像这样的具有标本意义的案件,二审不但是对一审的纠错,更是启迪和警醒基层法院在司法审判时更谨慎、更严谨,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和运用更加成熟。但是,也因为“马赛克”的存在,这种启迪和警醒都打了折扣。
本来,莲湖区法院大大方方地接受批评教育,认认真真地总结经验教训,踏踏实实地提升业务水平,也不是什么丢人害羞的事。可是,媒体和司法机关有意无意地给莲湖法院打上的马赛克,倒反衬出它的羞来。甚至,还有别的“不好意思”。
之前的山东辱母人案,山东高院的二审判决可以说是对聊城中院一审判决的一百八十度反转。类似这样二审对一审的反转并不在少数,也没见那家一审“水平低”的法院被用一块遮羞布挡起来。
最后,我们不由得不多了一点杞人忧天的担心,这个“少年公交上指认小偷遭群殴”的见义勇为受伤害案,如果没有莲湖检察院的抗诉,岂不是就被定格在寻衅滋事罪、盗窃罪的简单认定上?糊里糊涂成了样本判例,今后类似的见义勇为遭受打击报复和公然暴力袭击,是不是也会这样判?一个南京彭宇案,已经因为缺乏证据、和稀泥式的判决,间接导致了后来一系列碰见老人摔倒“扶不扶”的疑虑,直接拉低了社会公众的道德底线以及对司法的信心。该案的负面效应,值得政法部门引以为戒,汲取教训,提高办案水平,营造良好社会道德环境。幸好有检察院抗诉,不然见义勇为者只能退缩,而作恶者可能更嚣张。
几千年前,孔夫子说“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就是这个意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