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瑞能煤业改造期间进行综采面生产,被停产罚220.2万!
从霜谈地
2025-02-15 00:50:47
检查发现陕西瑞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事实
1.矿井为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矿井正在进行通风系统改造,现场检查时在通风系统改造区域布置的203综采工作面已回采217m;
2.203回风顺槽里程50米处正在搬移超前液压支架,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原有支护上悬挂防倒链,部分原有支护在移架过程中被损坏;
3.203综采工作面采煤机附近片帮,现场打贴帮柱,单体液压支柱直接打设在浮煤上;
4.203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超前段机尾处仅支护一排单体液压支柱,违反《203智能化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超前段支护要求;
5.矿井采用回风隅角插管方式抽采自燃煤层采空区瓦斯,采空区抽采管路未安设一氧化碳、甲烷、温度传感器,实现实时监测监控;
6.抽查2024年12月20日、2025年1月13日等时间,汪显波瓦斯检查手册中交班人、本班瓦斯检查员、接班瓦斯检查员均未签字;
7.北区回风大巷1#联络巷处现场实测风速8.77m/s,风速超限;
8.一盘区和二盘区注氮硐室内配套空气压缩机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
9.895带式输送机机头安设的防护栏长度不足,未能防护张紧力保护装置的全部行程;122回风、运输顺槽安设的带式运输机机头、机尾,未设防护栏、照明、警示牌;
10.安全监控室安设的有线调度通信电话(号码:8888)为独立录音电话机,无选呼、全呼、强插、强拆、监听等功能,且储存最早录音时间为2024年11月26日;
11.未按《203智能化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求管理顶帮,现场检查时发现203回风顺槽多处存在单体柱倾斜,未及时处置;
12.1#、2#进风立井底、122回风、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及其使用的局部通风机前未设置测风站;
13.检查时,207运输措施巷存放两桶柴油未及时运回地面;
14.检查时,207运输措施巷有1台防爆装载机不完好,驾驶室被拆除;
15.矿井未加强井巷维修,二盘区辅运巷与五号联络巷口巷帮下部因积水浸泡形成一处约1.3m宽、12m长、1m高的垮落带;
16.进风立井井口附近未设置围墙,井口20米范围内有烟头;
17.950回风大巷与北区回风大巷之间报废的联络巷道未及时封闭;
18.4号水仓控制风流的风窗未安装调风设施;
19.矿井开采自燃煤层,未按规定每周抽取1次117、109工作面封闭采空区气样进行分析;
20.未按作业规程规定管理顶帮。回风斜井措施巷掘进工作面发现有5处锚杆失效,未补打锚杆支护;多处锚杆外露螺母长度不足10mm或超过40mm,规程规定外露螺母长度10-40mm;
21.回风斜井工业场地压风机未设置温度传感器;
22.北区回风大巷一号联络巷处一个电缆接线盒上方排水管路破损漏水,电缆及接线盒遭受淋水,未采取保护措施;
23.煤矿未结合实际情况对采掘接续5年规划区内的2盘区全区和北区运输大巷南侧小窑破坏区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查工作;
24.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内设置的风压传感器未按产品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
25.盛装高分子材料(山西浩博瑞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PTPU-F)的包装桶和未使用完成的高分子材料未回收升井,随意放置在北区1#联络巷、203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内;
26.122回风、运输顺槽巷道掘进工作面超前探放水仅采用钻探方法,未同时配合物探、化探等其他方法查清周边地质构造情况;
27.检查时,122工作面运输顺槽、回风顺槽安全监控系统未自动与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实现应急联动功能;
28.煤矿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缓坡副斜井和930进风大巷巷道转弯处没有设置防撞装置。
以上隐患,分别违反:
1.《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四项;
2.《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3.《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4.《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5.《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
6.《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五项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7.《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8.《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1013-2005)9;
9.《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九项;
10.《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七条第二款;
1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12.《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13.《煤矿防灭火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14.《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项;
15.《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五条;
16.《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17.《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九条;
18.《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
19.《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五十九条第四项;
20.《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2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7.7.4;
22.《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23.《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2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8.3.4;
25.《煤矿防灭火细则》第四十条第二项;
26.《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2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4.10,;
28.《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二条第十项
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1.《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6.《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7.《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11.《矿山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0.《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21.《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2.《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4.《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5.《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2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处罚内容 合并罚款人民币贰佰贰拾万贰仟元整(¥2,202,000.00),责令矿井停产整顿3天,警告
陕西瑞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01月10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店头镇,法定代表人为袁红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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