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宅基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层高等标准(按城市)

劳动知库 2025-03-21 00:40:05

阿宇根据浙江省相关法规及各地级市政策文件,汇总整理了浙江省农村宅基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层高、翻建扩建等标准,以下为详细解读:

一、全省统一标准

(依据《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第五十五条、《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浙江省宅基地标准表

指标

具体标准

宅基地面积

-耕地:≤125㎡-其他土地:≤140㎡-山区荒地/荒坡

(有条件利用):≤160㎡

建筑面积

未全省统一,由市、县根据实际制定标准,需合理控制基底面积和建筑面积。

建筑层数

一般≤3层,特殊区域经批准可建4层(如金华婺城区)。

建筑高度

未全省统一,一般:

-檐口高度:≤10m-坡屋顶总高度:≤13m

层高与架空层

未全省统一,一般:

- 架空层高≥2.2m按1层计算- 地下空间深度≤2.8m,不计入建筑面积

楼间距

主采光方向日照间距系数≥0.8(如金华、衢州),原拆原建可协商降低。

放宽条件

- 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限20㎡以上的,可放宽一档限额(部分地市执行)。

二、地方标准(按城市划分)

以下是浙江省11个地级市农村宅基地及建房标准的独立表格整理,严格依据提供的政策文件分城市列出:

杭州市指标标准政策依据宅基地面积- 余杭/临平:耕地3人及以下≤100㎡,6人及以上≤125㎡;其他土地6人及以上≤140㎡- 萧山:联排/独立式≤130㎡,多层叠式排屋≤140㎡- 钱塘区:3人及以下≤100㎡,6人及以上≤125㎡《余杭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萧山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钱塘区实施办法》建筑面积- 余杭/临平:使用耕地6人及以上≤375㎡,其他土地≤420㎡;联建每户≤375㎡《余杭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建筑高度- 余杭/临平:檐口≤10米,坡屋顶总高≤13米- 钱塘:独立式总高≤13.5米,联排总高≤15.1米- 萧山:联排后檐≤12.1米,独立式≤10.5米《余杭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钱塘区政策解读》层数与层高- 层数≤3层(架空层≥2.2米按1层计)- 层高未明确(参考省级≥3米)《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宁波市指标标准政策依据宅基地面积- 镇海:完全户型(1-3人)≤80㎡,大户(6人)≤140㎡;使用耕地≤125㎡《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镇海区实施细则》建筑面积超建部分不予确权《海曙区确权登记实施意见》建筑高度- 镇海:层数≤2层,平屋顶总高≤8米,坡屋顶≤9.5米《镇海区实施细则》第六条层数与层高层高≥2.2米(未明确上限)《镇海区实施细则》温州市指标标准政策依据宅基地面积- 使用耕地6人及以上≤125㎡;其他土地≤140㎡《温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通知》建筑面积人均≤60㎡,地下室不计入面积(净高≤2.8米)同上建筑高度- 独立式≤5层,檐口≤21米;联建公寓≤6层同上层数与层高层高3-3.5米同上嘉兴市指标标准政策依据宅基地面积- 南湖:小户(1-3人)≤90㎡,大户(4人以上)≤110㎡- 秀洲:人均用地≤0.55亩,小户≤90㎡,大户≤110㎡《南湖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秀洲区管理办法》建筑面积禁止地下室《秀洲区管理办法》第九条建筑高度- 南湖:檐口≤11米,总高≤14米- 秀洲:檐口≤12米,总高≤14.5米同上层数与层高层数≤3层,层高未明确同上湖州市指标标准政策依据宅基地面积- 南浔:耕地≤125㎡,其他土地≤140㎡- 德清:按虚拟人数分级,大户(4人)≤125㎡《南浔区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德清县宅基地管理办法》建筑面积德清公寓楼人均≤60㎡《德清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建筑高度未明确具体数值,要求≤3层同上层数与层高层数≤3层,层高未明确同上绍兴市指标标准政策依据宅基地面积- 柯桥:联排小户(1-3人)≤80㎡,大户≤115㎡;山区荒地≤160㎡《柯桥区农村个人建房审批办法》建筑面积未明确限额,需符合村庄规划同上建筑高度檐口≤11米同上层数与层高层数≤3层,架空层≥2.2米按1层计同上金华市指标标准政策依据宅基地面积- 婺城:使用耕地大户(6人)≤125㎡,其他土地≤140㎡- 金东:人均投影≤30㎡,大户≤140㎡《婺城区宅基地管理办法》《金东区审批管理办法》建筑面积婺城联建地下室≤3米(净高≤2.2米不计入面积)《婺城区管理办法》建筑高度- 婺城:檐口≤12米,总高≤14.5米;特殊区域可建4层(檐口≤13米)同上层数与层高层数≤3层半(金东区),层高未明确《金东区管理办法》衢州市指标标准政策依据宅基地面积- 衢江:耕地大户≤125㎡,其他土地≤140㎡- 柯城:零星建房大户≤135㎡《衢江区宅基地管理办法》《柯城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建筑面积柯城大户≤390㎡《柯城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建筑高度檐口≤10米,总高≤12.2米(含坡屋顶)《衢州市农村住房管理条例》层数与层高层数≤3层,层高未明确同上舟山市指标标准政策依据宅基地面积- 岱山:耕地大户≤125㎡,其他土地≤140㎡《岱山县渔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建筑面积建筑占地≤宅基地80%(小户可放宽)《舟山市区农村建房技术规范》第四条建筑高度檐口≤10.4米,总高≤3层《岱山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层数与层高层数≤3层,严禁下挖地下室同上台州市指标标准政策依据宅基地面积- 椒江:按间分配(大户8人≤3间)- 临海:大户(7人)≤125㎡,公寓房大户≤550㎡《椒江区户籍改革政策》《临海市宅基地管理办法》建筑面积临海公寓房按层数分级(高层大户≤550㎡)《临海市管理办法》第八条建筑高度未明确具体数值,要求≤3层同上层数与层高层数≤3层,层高未明确同上丽水市指标标准政策依据宅基地面积- 莲都:6人及以上≤125㎡,公寓房人均≤160㎡《莲都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办法》建筑面积公寓房大户≤160㎡同上建筑高度未明确具体数值,要求≤3层同上层数与层高层数≤3层,层高未明确同上三、全省与地方标准的异同分析

相同点:

均遵循“一户一宅”原则,宅基地面积按土地类型分级(耕地、其他土地、山区荒地)。建筑层数普遍限制为3层,檐口高度≤10米,坡屋顶总高≤13米。架空层高≥2.2米按1层计算,地下空间深度≤2.8米。

差异点:

宅基地面积分档:

杭州、宁波、温州按人口细分(小户、中户、大户),其他城市(如绍兴、金华)按联建/独立式分类。

建筑高度上限:

温州允许独立式住宅檐高≤21米(5层),远高于其他城市(普遍≤12米)。

特殊区域政策:

金华山区荒地面积放宽至160㎡,舟山严禁下挖地下室。

四、翻建与扩建

1.原址翻建:

需符合规划,一般不得超过原宅基地面积(如温州允许按原面积审批,杭州余杭区允许原拆原建时凑足限额面积)。

2.扩建限制:

绍兴柯桥区规定扩建后每户≤115㎡,父母与子女分户需合并审批;衢州要求扩建时签订四邻协议,确保不影响采光通风。

五、超面积情形及处罚标准

1.超面积处理:

拆除或罚款:非法占用的责令拆除,超占部分按10元/㎡/年收费(金华);

确权限制:2014年后超建部分不予登记(宁波)。

2.收回宅基地:批准后2年未动工、建新不拆旧的,由村集体收回使用权。

六、其他补充

1.特殊区域政策:

历史文化名镇、风景区内需符合保护规划(舟山、绍兴);

地质灾害易发区建房需经安全评估(湖州)。

2.分户与继承:

分户需满足法定婚龄,原有宅基地合并计算(金华、台州);

继承房屋可保留宅基地使用权,但不得翻建超面积(全省通用)。

七、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浙江省全省标准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第五十五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

杭州市

《杭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解读问题6明确

由于各地实际情况各不相同,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公布农村住房建设标准,明确宅基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屋檐高度、围墙设置、配套基础设施等要求。

《杭州市萧山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萧政办发〔2018〕143号

《余杭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余政办〔2024〕22号

《杭州市钱塘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杭州市临平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宁波市

《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海曙区、鄞州区政策一致《宁波市海曙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意见(试行)》《鄞州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意见》

温州市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温政办〔2024〕62号

嘉兴市

南湖区《南湖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秀洲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

《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湖州市

《湖州市区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登记规定(试行)》

《湖州市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按省级标准,下放权限,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标准

《南浔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德清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绍兴市

《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绍兴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整市试点实施方案》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绍政办发〔2023〕14号

《柯桥区农村个人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金华市

《金华市婺城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办法》

《金东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东阳市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办法》东农〔2025〕2号

衢州市

《衢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衢州市衢江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办法(试行)》衢江区政发〔2023〕22号

《衢州市柯城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舟山市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完善宅基地使用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舟山市渔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岱山县渔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台州市

《椒江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政策暂行办法》椒政办发〔2016〕115号

《台州市椒江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椒政办发〔2011〕59号

该办法的面积标准和放宽面积标准缺失

《临海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丽水市

《莲都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管理办法》莲政发〔2023〕22号

阿宇提醒:本文根据公开政策整理,仅供学习参考,实际执行中可能存在动态调整,具体执行以地方最新规定为准,建议咨询属地农业农村或自然资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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