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人都听说过“丧葬费”和“抚恤金”,而且在农村人的意识里,去世后发放丧葬费和抚恤金的,好像都是吃公家饭的,比如干部、老师等。所以,在农村很多人对此是颇为羡慕的。
我以前也这样认为,但查资料才知道,企业工人也有这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对这方面有具体规定。不过,不同单位发放标准可能不同。
今天看到了李昌平的一篇文章。在文章里,李昌平先指出未来“人口生产”的重要性与紧迫性,然后就提出了一个促进“人口生产”的建议:取消丧葬费及抚恤金,把这笔钱用于生育奖励。
李昌平说,我国粮食生产、畜禽生产、工业品生产、医药品生产包括垃圾生产,都在增产,唯独最关键的人口生产是减产的。李昌平认为,人口减少的趋势如果长期化,是民族存亡和国家存亡的大灾难!
应该承认,李昌平对国家前途命运的忧虑,是值得赞赏的。正是基于国家人口下降的趋势与其忧国忧民的忧患意识,李昌平才提出取消丧葬费和抚恤金的建议,不仅如此,他还作出承诺:
我死后或死前(如果允许),将自己死后的丧葬费及抚恤金全部捐给国家生育奖励基金。
李昌平在文章里还流露出忏悔之情。李昌平说,他年轻时:
曾经在乡镇工作过十八个年头,是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减少人口出生,干过很多极端的事。年轻时做错事,老来精神受折磨。
“极端的事”,“错事”,相信过来人都能从这几个字背后看到一些不便言说的东西。那年那月那事,莫言在《蛙》中有生动再现。所以李昌平“老来精神受折磨”,肯定是真实的内心表达。难得!
为此,李昌平还倡议:
曾经在基层第一线抓过计划生育工作的基层干部们,特别是有过极端行为的基层干部,在国家还没有做出奖励生育的制度安排之前,带头将自己死后的丧葬费及抚恤金捐出来,交给有关部门成立生育奖励基金,以减轻我们的年轻时工作中的过错。
由点到面,读者悠然心会,痛处难与君说。只是此一时,彼一时,是是非非不大好草率断言,也不方便讨论。回到正题,且继续讨论李昌平的建议是否合理,是否可行。
不得不说,李昌平提出这样的建议,心情固然是好的,但却是建立在两个误解之上。我觉得他肯定有下面这两个误解:
第一,把丧葬费和抚恤金的归属搞错了,认为丧葬费和抚恤金属于死者,不然他不会承诺捐给国家;
第二,在第一的基础上,把丧葬费和抚恤金的意义搞错了,以为丧葬费和抚恤金是体现对死者的关怀。
其实,丧葬费和抚恤金不是死者生前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属于遗产,死者生前无权对其进行处分,写进遗嘱也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所以,李昌平的承诺,是没有意义的,他不能对不属于自己的钱作出处分。李昌平如果真有此意,可行的方法是,请求亲属在他百年之后放弃丧葬费和抚恤金。
再者,设立丧葬费和抚恤金的意义是什么?很明显,是为了照顾和帮助死者家属。简单地说,主要是为了生者,而不是为了死者。
逝者已矣,生者还得继续生活。发放丧葬费与抚恤金,是对死者家属的经济补偿与慰藉,这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些费用的发放有助于减轻死者家属的经济负担,帮助他们度过难关,重新开始生活。
当然,现在很多家庭富有,甚至是巨富,没有丧葬费和抚恤金,死者家属也照样生活得很好,但这是另一回事。
总不能说,按照家庭情况发放丧葬费和抚恤金吧?那样是不公平的。对于贫困家庭,社会还有其他救助路径。
所以,李昌平的建议,出发点固然好,但却明显是顾“生”不顾“死”。然而,不顾“死”,又何以顾“生”?
此建议即便解决了生得起,却又造成了死不起,造成了死者家属经济负担,这根本不是解决人口问题的科学方法。
而且,李昌平没有深入思考,中国现在是老龄社会,老龄人口非常多,他的建议如果实行,将会造成什么后果?
虽然说丧葬费和抚恤金不属于死者的财产,但如果取消丧葬费和抚恤金,老人可不答应,不闹个天翻地覆?
任何一个社会,尊老爱老,不仅要解决老年人现实之困,也要消除老年人后顾之忧,不然的话,社会不稳。
但是,写到最后,我突然生出一些问题来,而且自己也不知如何是好。我的问题是:工作一辈子,攒不下自己的丧葬费?农民不需要丧葬费与抚恤金吗?
所以我又感觉,李昌平只是说法上有问题,这方面应该确实需要改革,最起码考虑一下农民,以实现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