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刘女士,母亲意外得了脑梗,父亲又年事已高,不得已,她只能辞掉工作,在家照顾生病母亲和年事已高的父亲。
一天,刘女士忙完了家里的琐事,准备去超市买点蔬菜和调味品,刘女士踩着人字拖就出门了。
超市离家不远,刘女士步行到了超市,在给蔬菜称重打条码时,发现排队的人很多,刘女士又想到家里的水果也快吃完了,于是就先去水果区挑选一些水果。
挑选的时候,注意力都在水果上,所以没有注意到脚下,一不小心踩到了一颗掉落在地上的车厘子,脚下一滑,刘女士还没反应过来,扑腾一下就摔倒在地上,缓了一会才准备站起来了,但是左膝盖传来一阵剧痛,根本站不起来。
这时,超市的工作人员注意到这边的情况,急忙赶过来询问刘女士的情况,同时向超市经理汇报,超市经理也立刻赶到,询问后急忙拨打急救电话,把刘女士送往医院紧急治疗。
经检查,刘女士髌骨骨折,需要住院治疗一段时间。后续刘女士去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鉴定为十级伤残。
刘女士找到超市负责人,要求超市赔偿自己的各类费用50万元。超市当即拒绝赔偿,理由是刘女士穿人字拖逛超市,是她个人原因导致的摔倒。
刘女士怒不可遏:这明明是超市没有及时清理地面,是超市没有管理好导致的!超市必须赔偿!
双方多次的沟通,依然没有结果,一气之下,刘女士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赔偿50万。
超市最终会判赔偿吗?刘女士能否如愿?从法律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的?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法律没有规定不能穿人字拖鞋去超市,但周女士在公共场所穿人字拖确实存在安全风险,因此她也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向刘女士赔偿各种损失总计1762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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