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员 李长需
针对上课爱说话的小朋友怎么办?
近日,有一位老师因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一条“给上课爱说话的学生戴小蜜蜂”的视频而走红。视频里,一位学生因上课爱说话而被戴上老师的“小蜜蜂”扩音器。11月17日,这位老师在个人视频账号上发声,称自己已经迫于压力选择离职。
选择离职这个结局,还是挺遗憾的,其行为不至于这个结局。从涉事的邓老师的话语中,听到了不少委屈。她称,发布视频时,并无恶意,只是单纯地想分享一下治理课堂秩序的好方法,该学生家长在视频下也点了赞并表示认可。
但因视频转发和播放量越来越高,学生家长害怕对孩子产生影响,她下架了视频,并应家长要求发布视频制止转发,但没想到引起很多质疑,最终接到投诉,迫于各方压力才选择离职。
涉事老师的委屈,得到了部分网友的认同。他们认为,给爱说话的学生戴“小蜜蜂”,并没有错,应该给予老师适当的惩戒权,而不是因这样的惩戒而“终于赶走了一个爱管闲事的老师”,那样谁还敢管孩子呢?
这其实是对错了焦点。这件事的重点,不在于给学生戴“小蜜蜂”,而在于把给学生戴“小蜜蜂”这件事发布到网络上。
(涉事老师道歉视频截图)
从教育惩戒的角度而言,给学生戴小蜜蜂这种“惩戒”,并未超出不可接受的界限,算得上比较合适的了,这从学生家长点赞并表示认可就能判断出。而将其发到网络上,并且发的还是未打码的视频,就变成了在公共传播领域的公共事件,那就变了味儿了,可接受的惩戒有可能变成公开的伤害了。
其给学生及家长所带来的压力和困扰,是真实的。这种被围观的压力,对于学生而言,根本承受不了,也不应该由他来承受,尤其是极有可能因此带来的嘲讽、孤立等,不是一个犯小错的孩子应该得到的结果。
(图源:视觉中国)
从法律的角度而言,涉事老师的行为,也是极为不合适的。
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人的肖像。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
梳理整个事件经过,可以发现,涉事老师在制作和发布视频时,既没有征得涉事学生的同意,也没有征得其父母的同意,即便其家长最初有点赞和表示认可的行为,也不代表其行为并没有侵权,尤其是在某种程度上给孩子尊严造成的伤害,都是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条款相悖的,家长要求删除或发布禁止转发的视频,并无不妥之处。
(图源:视觉中国)
尽管涉事教师称其发视频是为了分享,但分享也是有界限的。如果是私底下分享,或许并没有多大问题;但如果将未打码的视频上传到网络,则由私域扩大到无限传播的公域,让学生接受公众的评论,则造成了事实上的侵权,显然是越界了。
尽管她这么做不一定是为了博取流量,但在事实层面,却形成了博取流量的后果。在这次事件中,被戴小蜜蜂的学生,在事实上也成了她博取流量的工具。这种局面,在现今的短视频领域,并不鲜见。那些将记录学生的视频发布在网络上,甚至因此成为“网红教师”的,尽管所发多是正面素材,但也不得承认其忽视了学生的权利和自尊,尽管未造成负面影响而家长不予较真,但并不代表其是合适的。
学校是一个特殊的教育场所,涉及到众多的未成年人,通过视频形式将其呈现在公共领域,并不合适。尤其是有意把学生当作流量工作的行为,更应该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