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一次性工伤待遇声明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案例研究

剖析真实劳动争议 2024-07-19 10:06:33

【裁判要旨】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对自身权利尽到最大注意义务,在其明知其放弃的项目和金额的情况下仍然签署放弃声明,应当视为其在签署时已综合考虑了当时的各种因素慎重做出的决定,故法院认为其事后反悔不具有撤销之前放弃的效力。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22日,赵某(乙方)与某培训学校(甲方)签署《劳动合同书》,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11月22日至2019年8月31日止,担任教师岗位。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于2019年9月1日续签劳动合同,续签至2024年8月31日。

2020年1月8日,赵某在教学过程中受伤。2020年6月4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赵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2020年11月20日,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确认赵某所受伤情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十级。

2020年9月8日,赵某与某培训学校签署《关于赵某工伤期间工资待遇协议书》,协议对赵某的工伤情况进行了描述,并对2020年1月8日至2020年4月8日期间的工伤待遇达成一致,具体如下“2020年1月待遇已于2020年2月15日全额发放,5753.46元(实发数)。2020年2月待遇发放1240元,差额4513.46元未发放。2020年3月待遇发放1240元,差额4513.46元未发放,实际应补发给赵某9026.92元”。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参保人员工伤待遇明细)显示,赵某因本次工伤,社保基金核算的待遇明细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1622元,待遇发放年月为2020年12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9730元,待遇发放年月为2021年1月。赵某已于2020年12月14日和2021年1月14日实际取得该两笔工伤待遇。

2020年12月1日,赵某和某培训学校幼儿园签署《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1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

2020年11月30日,赵某签署《关于工伤鉴定定级后就业补助金等权益放弃声明》(以下简称放弃声明),内容为“现本人于2020年11月30日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经与公司协商沟通,本人自愿放弃公司应付给我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权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9730元”,并手写“本人知晓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本人享有的法定权益”。

2022年3月28日,赵某从某培训学校幼儿园离职,《离职证明》显示,赵某系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解除劳动合同日期为2022年3月28日。赵某认为放弃声明并非赵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某培训学校以不签署这份声明就不能办理工伤相关待遇为由,欺骗赵某所签订的,赵某从未主动申请过离职,与某培训学校公司签署离职手续以及在与某培训学校幼儿园签署合同均是某培训学校公司安排的,因而要求某培训学校应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双方因此产生争议,赵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裁判结果】

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赵某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仲裁请求;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14民初12989号民事判决驳回赵某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诉讼请求。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在工伤员工的工伤伤残等级未确定之前,若双方就工伤待遇事项达成协议,而最终工伤等级对应的法定标准高于协议中的约定,此类协议可能会因显失公平问题而被撤销。此时,工伤员工有权主张待遇的差额。然而,若工伤等级确定后,员工明确自行放弃相应的工伤待遇,且没有受到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影响,该放弃行为将受到法律认可。

提示工伤职工,若用人单位以强势地位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要求员工签署放弃工伤待遇的声明,员工应谨慎对待,避免被迫签署。如果不得已签署,务必保留相关证据,如录音等,以证明该声明是在非本人意愿或受欺诈的情形下签署的。当然,最稳妥的做法是避免签署此类声明。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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