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讨论“房屋养老金”制度前应在立法层面规范遏制砸毁承重墙行为

倚梧栖 2024-08-26 11:50:36

8月23日,一则关于要在22个试点城市推行“房屋养老金”制度的消息冲上热搜,引发社会各阶层广泛热议:

住建部副部长表示要研究建立房屋体检、房屋养老金、房屋保险制度……

不太理解,所谓的房屋体检、房屋养老等,与商品房验收制度是否相悖?

商品房验收由建设方、施工方、勘验方、规划方以及监理方共同验收,经验收合格商品房各方面都有严格的质保年限,其中房屋主体结构质保期一般在五十年。

前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对验收合格的商品房有诸多明细质保规定年限,后又提出所谓“房屋体检、房屋养老”等概念,那究竟是此前五大部门联合验收的不作为导致验收无效还是《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无法落地?否则这两项规定岂不是前后相悖而不能自圆其说么??

当然,上述质疑仅代表我个人,而导致我个人发出如上质疑的或许是因为有些专业方面的知识缺失,毕竟每个人都存在知识盲区,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对此予以答疑解惑。

抛开上述疑问,还有另一个问题:

斟酌《房屋养老金》的措辞,房屋体检、房屋养老、房屋保险,仿佛一纸文件就赋予了房屋生命一般。如果将房屋比喻成有生命且需要定期体检、维护、修缮的活体,那么故意损毁、伤害房屋的行为是否应该予以问责?但可悲的是一方面强调体检、养老,一方面却因为法律层面的缺失导致肆意破坏、伤害商品房的行为得不到规范化的处理、追责,最具代表性的是全国各地因用户装修私自砸毁、拆除承重墙的事件因为无法可依而导致愈演愈烈,以至于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安全隐患却迟迟得不到遏制!哈尔滨私砸承重墙造成两亿元经济损失以及巨大安全隐患的惨痛教训仍历历在目,并至今尚未得到完全的妥善解决!而私砸甚至拆除承重墙的行为却仍旧在全国各地屡屡上演,简直是莫大之讽刺!

所以欲推行《房屋养老金》制度之前,相关部门应该先在立法层面对肆意破坏房屋结构的行为予以定性,从而做到有法可依,使恶意破坏商品房主体结构的行为得到规范问责、入刑才能起到震慑作用!否则对房屋肆意伤害的行为泛滥,却空谈哪门子的养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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倚梧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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