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方式方法

雅务林 2024-09-17 21:56:49

林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方式方法

1.登记不规范问题

原林权登记档案图件清晰,调查成果齐全,有完整矢量数据且能确定空间位置的,由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将林权登记成果数据导入不动产登记系统,完成落宗并生成不动产单元号,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调查成果。权利人申请林权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时,再按要求提供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集体林权原林权档案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信息不一致的,以纸质资料数据为准先行导入不动登记系统,并在注记栏记录与电子数据不一致情形,按照“申请一宗、办理一宗、更新一宗”的原则,根据权利人申请,由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辖区内林业主管部门对原登记信息进行核实,核实无误的,按照不动产登记簿的标准进行转换,并发放林权类不动产权证;核实发现权属交叉重叠,登记错误等情况的,会同辖区内林业主管部门重新开展权籍调查,对原登记信息进行修正完善,依法解决后再登簿发证。

集体林权原林权档案资料不齐、内容缺失,林权登记权利类型、四至范围不够清晰、准确;原林业部门已经登簿,但因技术精度、工作进度等原因,尚未向权利人发放林权证;原林权登记没有按照程序要求规范开展指界、公告等存在确权程序不规范的情形,按照“申请一宗、办理一宗、更新一宗”的原则,待权利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由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辖区内林业主管部门重新开展权籍调查,对原登记信息进行修正完善。

在全面完成数据整合,排查梳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基础上,对国有林场通过集中清理规范的方式,依据国有林场批准建场的审批文件,逐宗清理林权登记资料,全面梳理排查历史遗留问题。对涉及国有林场审批导致的登记问题,由原审批机关认真调查核实,依法依规处理后,不动产登记机构据此完善林权登记成果。

2.林地与建设用地、耕地界线重叠或重复发证的问题

同一宗地范围内,向不同权利主体颁发了多个林权证;既颁发了林权证,又颁发了耕地的承包经营权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既颁发了国有林权证,又颁发有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等“一地多证”问题,按照“申请一宗、处理一宗、办理一宗”的原则,由宗地所在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辖区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对涉及各权利人进行协商处理,在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形成处理意见,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政府处理意见对涉及证书进行更正登记。跨行政辖区的宗地,根据行政管辖界线,对宗地进行分块,由涉及县(区)政府分别出具处理意见。

(1)对因测量技术及精度要求不同等原因产生的不同地类宗地界线交叉重叠的,以精度高的成果为准,对精度低的林权宗地在权籍数据库中予以标记,待该林权宗地在以后办理登记业务时予以更正调整。

(2)对已批准转为建设用地后,因原林权权利人未及时申请林权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而自然资源部门又发放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由用地单位及供地单位一同收集相关材料(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征地红线图、林业部门的使用林地审核批准书、林权证等)提交给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由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林权宗地在权籍调查数据库中予以标记:对于整宗林地征转用的,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根据做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依职权办理该林权宗地的注销登记;对于部分林权宗地征转用的,待该林权宗地在以后办理登记业务时,要求林权权利人先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后,再办理其他登记。

3.原分散登记产生地类冲突的问题

分散登记时期,由于不同管理部门对地类认定不一致,林权证发证范围内存在耕地、草地等其他地类与实际现状不符的,由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生态保护红线成果及优化调整工作、永久基本农田成果及补划调整工作,对存在冲突地类进行认定。

对于登记范围内存在地类冲突的,如林业主管部门认定为林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记载为一般耕地(不含基本农田)或园地、草地的,除具有违法、权属纠纷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情形外,应当正常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经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地类认定一致的,按认定的地类确定权利类型和编制单元代码;地类认定不一致的,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中对地类情况进行分层标注,在不动产登记簿“附记”栏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上记载“根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登记范围内有部分耕地/园地/草地”后,予以办理。

4.原林权权利人不主动申请不动产注销登记,造成新的林地承包人无法申请林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的问题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关于依职权更正登记的程序,对于原林权权利人不主动申请不动产注销登记的,由发包方提出申请,乡镇(街道)林业站、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调查核实,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及合同管理)同意后,报各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再由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原林权权利人在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职权予以注销登记。

5.原林业主管部门已登记缮证但未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的问题

由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辖区内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各乡镇(街道)林业站和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召集林权证上记载的林权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村干部重新核实未发放林权证宗地的现有权利状况和自然状况。对经现场核实,实际权利状况与林权证记载权利状况不一致,或林权存在纠纷的林权证,可由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林业站会同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共同出具现场核实报告,签署林权证注销意见,并报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鹿寨、融安、融水、三江报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再由林业站报送不动产登记机构(同时将该林权证一并交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经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依职权予以注销该林权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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