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江东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连查两起
商家未取得审批许可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
设置宣传品、广告的案件
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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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江东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吾悦广场前一处灯杆上设置了台球厅广告牌,疑似存在违法行为。于是,执法队员根据广告牌上的联系方式找到该台球厅负责人。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台球厅刚开业,为了吸引客流,在未取得审批许可的情况下在灯杆上私自安装广告牌。
案例二
根据社区工作人员提供的线索,江东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在塔下洲社区内查处一起商家未取得审批许可,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悬挂广告牌的违法行为。
鉴于两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江东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对当事人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悬挂广告牌的行为进行了普法宣传和教育,并于当日拆除违规安装的广告牌,督促完成整改。
擅自悬挂、张贴广告,不仅影响市容市貌,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今年以来,江东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加强市容治理,清理灯杆、电线杆上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小广告70余处,立案查处相关违法行为34起。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