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新闻网讯(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李然)日前,男子李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被男子叶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撞倒,导致人身受伤、车辆受损。为了多向叶某索赔,李某竟然虚开摩托车维修费用发票,并作为证据提交法院。经过办案法官核查,查实了李某妨碍民事案件审理的行为,最终,营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
据悉,由于李某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意图增加案涉车辆维修费用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妨碍了民事案件审理。营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开出罚款决定书:罚款2000元,限收到决定书5日内缴纳。在法官的耐心劝导下,李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缴清了2000元罚款。同时,经过办案法官调解,促成叶某、李某双方就交通事故赔偿事宜达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