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系辞下》:子曰,“小人不耻不仁,不畏不义,不见利不劝,不威不惩,小惩而大诫,此小人之福也。”01
邯郸3名初中生杀人案发生后,
内心久久不能平静。
上篇文章也收到了很多朋友的评论,
很多朋友都发出强烈的谴责,
大家都认为这几名恶魔少年罪大恶极,
唯有死刑才能安慰逝者,
安抚民众的愤怒之情。
唯有死刑才能震慑那些凌霸者,
彻底浇灭他们继续作恶的念头。
有兴趣的朋友们可以点击下面链接阅读。
(3名初中生杀人,死刑不太现实,但他们配得上“刺配流放”)
02
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年龄越来越低。
16,14,12,
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也一再降低,
却始终没能阻止悲剧不再发生,
反而未成年犯罪的性质越来越恶劣,
手段更是越来越残忍,
哪里出了错?
很多朋友并非法律工作者,
我们对法律的理解也都不够深入,
我们更多是出于愤怒而希望恶魔得到严惩。
这样能不能解决问题呢?
法律为何没能够预见,
或阻止这类行为的一再出现呢?
我看到了法律专家罗翔对此事的分析,
他谈的很客观,也拿国外法律进行了对比,
看后深有感触,在此分享给大家。
03
罗翔老师的视频中提到:
他认为法律的生命是经验,
而不是逻辑。
如果经验事实不断的证明,
法律逻辑存在问题,
那么这种逻辑问题就值得修正。
法律的实施颁布,
是需要向社会公开的。
那么就一定有人去找法律的漏洞,
钻法律的空子。
就如同这次邯郸初中生恶性杀人事件,
很多人说未成年人保护法,
以及他们的年龄不到14岁,
是他们作恶的根本原因。
因此法律逻辑在这个案例上是有漏洞的,
而经验上来看,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起到抑制犯罪的作用,
未成年恶性犯罪不断发生,
校园欺凌现象更是屡禁不止。
我相信这个漏洞很快就进行修正。
我的看法是:
对于此类利用法律漏洞,
钻法律空子的犯罪行为,
属于是恶性的知法犯法,
在审判时是不是可以考虑提高惩罚力度,
参照古时候的“罪加一等”,
该判10年的,就判他个20年,
该判无期的,判他个死刑立即执行。
04
罗翔老师介绍乐观主义刑事责任划定问题时说道:
乐观主义认为罪犯不过是病人,
因此最重要的是给他们治病,
而不是惩罚。
而一旦犯罪替换为疾病的概念,
道德谴责就不复存在。
罗翔老师列举的例子我觉得很好。
比如把性侵犯罪认为是性瘾患者,
把未成年人杀人,
说成了社会、教育的责任等,
有推卸责任、甩锅的嫌疑。
幸好我国的法律制度不是乐观主义。
回到这个案件本身,
也有很多朋友说到,
社会家长学校老师都有责任,
当然有责任。
此外,是否有成年人参与,
是否存在成年人包庇,协助等行为,那有待公安机关的调查。
该追究要追究、该惩罚要惩罚,
但这些都不是对小恶魔们,
从轻处罚、网开一面的理由。
05
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尤其是做出恶劣行为的时候。
孩子作恶的能力跟年龄有直接关系,
孩子越小,
主动作恶的能力和破坏力越小;
孩子越大,
主动作恶的能力和破坏力则越大;
我们常说能力越大,
责任就越大。
我不相信一个孩子只有作恶能力提高,
而承担责任的能力没有提高。
既然不同年龄有做出不同恶行的能力,
那他们就具备了承担相应责任的能力,
具备了接受法律惩罚的能力。
从过往经验来看也的确如此。
那些校园凌霸者,
清晰的知道如何挑选受害者,
他们目的清楚、手段恶劣、成群结队,
他们拥有欺负弱小、殴打恐吓的能力,
难道不具备接受法律制裁的能力吗?
不具备接受拘留、无期的能力吗?
有杀害他人的能力,
却不具备接受死刑的能力吗?
所以,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
不能够一概而论。
06
如果未成年人是受人指使做出的恶劣行为,
可酌情处理。
但如果是未成年人自主的行为,
则必须由其自身承担对应的后果和惩罚。
至于这次案件背后是否人帮凶,
作案动机、校园欺凌等问题,
自然由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最终一定会公布于众。
07
如何避免此类案件再次发生?
罗翔老师视频最后的话,
我个人认为就是答案:
法律所能做到的,
就是对犯下弥天大罪的人,
进行必要的惩罚,
只有惩罚才能带来改正的效果,
让坏人知罪悔罪。
我额外补充一句:
只有惩罚才能消除坏人作恶的念头,
让坏人知难而退。
小惩而大诫,此小人之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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