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惩而大诫,此小人之福也!观罗翔评初中生杀人案有感

夏天的避雷针 2024-03-18 18:15:08

《周易·系辞下》:子曰,“小人不耻不仁,不畏不义,不见利不劝,不威不惩,小惩而大诫,此小人之福也。”01

邯郸3名初中生杀人案发生后,

内心久久不能平静。

上篇文章也收到了很多朋友的评论,

很多朋友都发出强烈的谴责,

大家都认为这几名恶魔少年罪大恶极,

唯有死刑才能安慰逝者,

安抚民众的愤怒之情。

唯有死刑才能震慑那些凌霸者,

彻底浇灭他们继续作恶的念头。

有兴趣的朋友们可以点击下面链接阅读。

(3名初中生杀人,死刑不太现实,但他们配得上“刺配流放”)

02

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年龄越来越低。

16,14,12,

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也一再降低,

却始终没能阻止悲剧不再发生,

反而未成年犯罪的性质越来越恶劣,

手段更是越来越残忍,

哪里出了错?

很多朋友并非法律工作者,

我们对法律的理解也都不够深入,

我们更多是出于愤怒而希望恶魔得到严惩。

这样能不能解决问题呢?

法律为何没能够预见,

或阻止这类行为的一再出现呢?

我看到了法律专家罗翔对此事的分析,

他谈的很客观,也拿国外法律进行了对比,

看后深有感触,在此分享给大家。

03

罗翔老师的视频中提到:

他认为法律的生命是经验,

而不是逻辑。

如果经验事实不断的证明,

法律逻辑存在问题,

那么这种逻辑问题就值得修正。

法律的实施颁布,

是需要向社会公开的。

那么就一定有人去找法律的漏洞,

钻法律的空子。

就如同这次邯郸初中生恶性杀人事件,

很多人说未成年人保护法,

以及他们的年龄不到14岁,

是他们作恶的根本原因。

因此法律逻辑在这个案例上是有漏洞的,

而经验上来看,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起到抑制犯罪的作用,

未成年恶性犯罪不断发生,

校园欺凌现象更是屡禁不止。

我相信这个漏洞很快就进行修正。

我的看法是:

对于此类利用法律漏洞,

钻法律空子的犯罪行为,

属于是恶性的知法犯法,

在审判时是不是可以考虑提高惩罚力度,

参照古时候的“罪加一等”,

该判10年的,就判他个20年,

该判无期的,判他个死刑立即执行。

04

罗翔老师介绍乐观主义刑事责任划定问题时说道:

乐观主义认为罪犯不过是病人,

因此最重要的是给他们治病,

而不是惩罚。

而一旦犯罪替换为疾病的概念,

道德谴责就不复存在。

罗翔老师列举的例子我觉得很好。

比如把性侵犯罪认为是性瘾患者,

把未成年人杀人,

说成了社会、教育的责任等,

有推卸责任、甩锅的嫌疑。

幸好我国的法律制度不是乐观主义。

回到这个案件本身,

也有很多朋友说到,

社会家长学校老师都有责任,

当然有责任。

此外,是否有成年人参与,

是否存在成年人包庇,协助等行为,那有待公安机关的调查。

该追究要追究、该惩罚要惩罚,

但这些都不是对小恶魔们,

从轻处罚、网开一面的理由。

05

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尤其是做出恶劣行为的时候。

孩子作恶的能力跟年龄有直接关系,

孩子越小,

主动作恶的能力和破坏力越小;

孩子越大,

主动作恶的能力和破坏力则越大;

我们常说能力越大,

责任就越大。

我不相信一个孩子只有作恶能力提高,

而承担责任的能力没有提高。

既然不同年龄有做出不同恶行的能力,

那他们就具备了承担相应责任的能力,

具备了接受法律惩罚的能力。

从过往经验来看也的确如此。

那些校园凌霸者,

清晰的知道如何挑选受害者,

他们目的清楚、手段恶劣、成群结队,

他们拥有欺负弱小、殴打恐吓的能力,

难道不具备接受法律制裁的能力吗?

不具备接受拘留、无期的能力吗?

有杀害他人的能力,

却不具备接受死刑的能力吗?

所以,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

不能够一概而论。

06

如果未成年人是受人指使做出的恶劣行为,

可酌情处理。

但如果是未成年人自主的行为,

则必须由其自身承担对应的后果和惩罚。

至于这次案件背后是否人帮凶,

作案动机、校园欺凌等问题,

自然由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最终一定会公布于众。

07

如何避免此类案件再次发生?

罗翔老师视频最后的话,

我个人认为就是答案:

法律所能做到的,

就是对犯下弥天大罪的人,

进行必要的惩罚,

只有惩罚才能带来改正的效果,

让坏人知罪悔罪。

我额外补充一句:

只有惩罚才能消除坏人作恶的念头,

让坏人知难而退。

小惩而大诫,此小人之福也。

原文首发于公众号“夏天的避雷针”,欢迎感兴趣的朋友搜索、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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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慢品人间烟火色,闲观万事岁月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