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先生于1998年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的某个村落,常年职业为驾驶员工作。在2023年的一月份和二月份,他通过一个从事婚介工作的介绍人,结识了同龄的马女士,她居住位于菏泽市郓城县,在当地的一家制鞋工厂就业。
据魏先生所述,双方在初次见面时,交流颇为投缘,“她性格温和,无不良嗜好,令我颇为满意。”三月初,马女士主动与魏先生电话联系,提到除了他之外,还有另一位男性朋友,询问魏先生是否准备订婚,否则,两人关系可能就此终结。关于订婚的事宜,需要支付38万元的礼金以及购买黄金饰品,魏先生表示会与家人讨论后决定。
随后,经过与介绍人和马女士家人的多轮沟通,魏先生同意支付34万元作为聘礼金,另外购买价值5.5万元的金饰,并且添置一部价格约在8000到9000元之间的苹果手机。
2023年3月,魏先生与马女士正式举行订婚仪式。按照当地习俗,魏先生应向中介人支付1万元的酬谢金,其中女方负责6000元部分,男方则承担剩下的4000元。然而,为了显示诚意,魏先生承担了全部费用。
在订婚之后,魏先生与未婚妻马女士维持了独立的生活状态,仅曾共同度过短暂的两天半旅游时光。随后,魏先生为工作前往外地,而关于34万元的彩礼问题,魏先生阐述道,尽管个人年收入约为五六万元,且需承担房贷压力,但鉴于当地的传统彩礼金额通常介于三十至四十万元间,他不得不遵循这一“标准”。
在婚姻准备阶段,情况发生了变化:马女士坚持要求魏先生全款购买价值20万元的车辆。魏先生指出,由于外出务工,两人的交流主要通过微信进行。然而,他感受到马女士的态度在订婚前后有了明显转变,具体表现为频繁的争吵、侮辱以及多次封锁与删除他的微信。依据魏先生所提供的聊天记录,自2023年4月至10月期间,马女士至少已封锁和删除魏先生七八次。
进一步的事件是,在2023年5月初,马女士的弟弟婚礼上,据称支出了超过四十万元,魏先生在参加婚宴时察觉到马女士对他的接待态度颇为冷漠。
9月中旬,魏先生曾正式前往马女士家庭,以探讨婚姻事宜。他阐述,由于中秋节的到来,根据本地的传统,预备新郎需要向未婚妻的父母赠送礼物,并就婚礼细节展开讨论。马女士及其母亲要求魏先生全款购置价值20万元的汽车作为结婚的条件。尽管魏先生提议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然而马女士家府坚持全额购车的要求,并以此作为继续婚约的前提。
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马女士曾在9月24日通过微信向魏先生表示,她将自行偿还住房贷款。同时,她表达了对于其父亲不提供购车款的不满和担忧,明确指出若无法全款购买指定车辆,则不会继续婚姻安排。
面对此情况,魏先生感到愤慨,并要求退还已付的聘礼,但遭到拒绝。随后的多轮尝试与马女士一家协商返还聘礼的请求,亦均未获得积极回应。因此,于11月份,魏先生选择向郓城县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从马女士的角度来看,解除婚约归咎于男方的错误行为,并非因她对汽车的购买要求。此外,她认为收到的金饰等物品为自愿赠与,因此,从法律及道德层面考虑,她认为魏先生的返聘礼诉求并不成立。
在2024年3月5日,郓城县法院发布的《民事判决书》中,马女士声称,魏先生于订婚当日支付了34万元的彩礼,而她作为回礼,交付了10,100元。她进一步指出,为该订婚喜宴,她已花费了2万元。自定婚之后,双方一同旅游并开始同居生活。在此以后,两人多次共同生活,然而她始终期待魏先生能与父母商议婚礼细节,却未得到他的回应,导致婚约的解除归咎于魏先生的过失,而非她对购买车辆的要求。
马女士坚称,她从未提出解除婚约,而是魏先生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关系,并且认为魏先生辜负了她的情感。从社会公序良俗的视角,她辩称不应归还彩礼。至于魏先生所要求返还的金首饰、手机、中华烟等物品,她认为这是魏先生自愿的赠与行为,因此不予以返回。马女士主张,魏先生关于返还彩礼的诉求无论在情理或法律上均不成立,并请求法庭经审查后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在审判结果中,法院考虑到双方在旅游期间的多次同居情况,决定酌情令马女士归还部分彩礼,共计28万元。此外,苹果手机和中华烟被视为赠与物,不予退回;而对于金饰和钻戒,则支持魏先生的退还请求。
根据郓城县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经过审理,本院确定以下事实:魏先生与马女士通过媒人介绍相识,于2023年3月5日遵循乡间习俗订婚。在订婚仪式上,魏先生向马女士支付了34万元的见面礼金,4,000元的压箱礼金,以及价值6,000元的羊肉和猪肉。此外,魏先生还为马女士购置了五件金饰及钻戒等贵重物品,并赠送了10条中华烟(其中四份作为回礼)。作为回应,马女士赠予魏先生10,100元的见面礼。在此期间,两位当事人未进行婚姻登记,但在外出旅行期间曾有多次同居的经历。
本院在审理此案时认定,鉴于魏先生向马女士支付了总计34.4万元的彩礼,且双方已取消婚约,马女士理应按照法律规定退还上述款项。然而,考虑到两人在旅游期间的同居生活,本院酌情裁定马女士应退还28万元的彩礼。至于魏先生给马女士购买的苹果手机、中华烟、猪肉、羊肉等,这些被认定为赠与而非婚礼礼金,因此不纳入返还范畴。对于要求退还金饰及钻戒的要求,本院给予支持。
在后续调解阶段,中级人民法院促成了一项协议,即马女士将退回包括金饰、钻戒在内的财物,及30万元彩礼。这一判决充分体现了专业司法风格中对法律原则的坚守,确保了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同时兼顾了社会习惯与个案情况的特殊性。
在经历了为期两天半的旅程并共同居住过后,魏先生与马女士的关系生变。魏先生不满于马女士仅同意返还部分彩礼金,差额达到五至六万元之巨,故向菏泽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依据2024年4月12日菏泽中院发布的《民事调解书》记录,经本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马女士需退还魏先生总值30万元的彩礼款。具体支付方式规定如下:60,000元应于2024年5月1日前支付;2024年12月31日前支付40,000元;2025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及2026年12月31日前支付剩余的100,000元。如马女士未能如期足额支付上述任意一期款项,魏先生有权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款项,并要求按照欠付款项基数以同期一年期利率计算利息。此外,马女士须在调解书送达后十日内归还魏先生金饰和钻戒等物品。
马女士并未遵守调解协议,她拒返金饰、钻戒以及约定的首期彩礼款,且当魏先生尝试通过电话联系时,马女士选择直接挂断并拉黑他。
根据《调解书》的规定,马女士需在十天内归还珠宝饰品和钻戒,且应于5月1日前支付首次的六万元彩礼款。尽管如此,魏先生并未接收到预期的款项,亦未收回所涉金饰。当4月份接近尾声时,他尝试联系马女士,但遭到对方直接电话挂断并封锁其电话号码。
在4月30日,魏先生与马女士的父亲进行了通语,录音中显示,他询问关于彩礼款的退还情况,马父的回应是:“你打电话来有何用?我都不在家。”
魏先生表达了极大的担忧,提到大部分的礼金钱都是家人向亲友筹借的。本希望通过承担部分经济损失,能够回收大部分款项,然而,对方拒绝执行《调解书》中的协定,导致他的家庭陷入困境。魏先生的母亲身患障碍,而目前马女士的拒退彩礼使他别无选择,只好通过网络途径投诉此事。
随后,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于5月8日尝试联络马女士及其父亲获取事情进展,但所有通话均遭挂断。记者还发送了采访请求,但同样没有得到任何回复。
在尝试联系介绍两人相识的媒人陈某时,尽管记者成功电话接通,却遭遇对方立即挂断,随后发送的采访请求也石沉大海。
根据大皖新闻报道,马女士透露,她与魏先生的认识源于媒人的介绍。魏先生在网上发布的视频中声称遭受了网络暴力。马女士在订婚后逐渐认识到魏先生的人品存在疑虑,认为双方并不合适继续发展关系。她指出,魏先生在交往过程中赠送假冒物品、撒谎隐瞒个人及家庭情况,包括对她隐瞒其母亲的残疾状况,以及至今未能见到魏先生的父母。
关于未能依照《调解书》约定返还金饰和彩礼问题,马女士解释称,仅剩的两件金饰中有一件已在旅行中丢失,另外两件也不翼而飞。她强调,尽管未与魏先生进行私下调解,但她从未表示拒绝退还彩礼。由于事宜已涉及法院,理应通过各自律师和法院来进行后续处理。马女士指出,鉴于魏先生方面未曾与她联系,她无法擅自将款项送至魏先生家中。
一次给的,要分期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