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道痞发表了头条文章《明修栈道 暗渡陈仓 马家滩村民举报孙国友非法填埋粉煤灰 污染土地》后收到了许多网友回复,给诸位先分享其中几条
通过以上品论、且不说老孙一家的支持者如何双标对待其“跪地求水”一事中为自己打造的“公益治沙”“环保达人”等人设一事,单就说这些网友对老孙一家在其林场路基下填埋粉煤灰这个行为如被查实会产生什么影响及后果他们根本无法想象。
先给网友看一条灵武生态环境保护局发布的信息,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
第六章 危险废物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注意这条信息发布时间是在马家滩居民举报后第三天也就是今天下午4:11分发布的,紧接着又发布了一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这个挺有意思吧?得嘞,咱接着往下说。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22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与保障
第三章 工业、农业固体废物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五章 危险废物
第六章 建筑垃圾等其他固体废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该“法案”及“条例”无不系统详细制定了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固体废物的分类处理、企业责任以及法律责任。如企业或个人触犯其中任何一条都将面临着高额罚款甚至吃牢饭。
道痞是不是在危言耸听呢?咱接着看
通过查询国家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固体废物分类目录》可以确定老孙林场中发现的粉煤灰是固体废物分类中第一类一般固体废物,还好不是危险固废。
粉煤灰的性质确定了,那就一起来看看相关的法规条例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固废法”总则第一、二条明确了老孙林场填埋粉煤灰行为适用固废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法。
通过老孙本人展示的沙荒地承包合同证明其为林场的实际负责人
按固废法总则第五条规定老孙有责任承担林场内的相关违法后果。
第五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固废法第二十一条明确划分固废的处理区域、而老孙的林场所在地为国家重点保护的防沙治沙工程范围内、明显在红线区域。
第二十一条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固废法第八章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还指出必须定期公开固废的处理情况,这点从老孙回答记者提问时的答案中就可以确定,他没有做到。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道痞郑重声明以上资料仅供广大网友参考。
孙国友有没有存在以上问题现在当地环保部门还在调查取证中。一切以环保部门公示为准。
不过道痞也给广大网友查到了违反以上法律法规要承担那些法律责任以及处罚。固废法第八章法律法规: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组织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通过查阅相关案件信息显示,类似案件的经济处罚及刑事责任还是比较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