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裁定符合法治精神么?我觉得是岂有此理

泠泠泠七 2025-01-09 13:57:45

“集资参与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2008年开始在福信控股公司存款,存款到期后一直在该公司续存。每次存款到期后,其有时会把利息取出,有时添钱凑整续存,加起来大概有200万。

“其最早存款数和后续办理存款都是由业务员赵某某接待的,业务员李某某也接待过其。

“李某某和其说以后来福信控股公司办理存款就说是她介绍来的,这样就可以算她的业绩,其同意了。

“其爱人王某和儿子王某某也在该公司办理了存款,是其以他们的名义办理的存款,他们两人都没去过,办理存款时是赵某某和宋某某接待的其。”

这是天津某中院出具的刑事裁定事,且不说集资參与人王某某的证言是否符实,假定其属实,但以此证言能证明王某某的存款是由某业务员李某某拉的么?王某某员就是李某某的客户么?

业务员李某某2010年入职福信,王某某2008年在福信存款,李某某如何拉王某某?

王某某自言其最早和后续办理存款都是业务员赵某某接待的,怎么就成了业务员李某某的客户?因为王某某说“业务员李某某也接待过其”,这样可以算她的业绩,其就同意了”?不管李绩某某有没有说过此话,都不该算在李某某名下,王某某的证词证明他恰恰不是李某某的客户!

然而,一审法院就凭这些认定王某某是李某某的客户,以此为李某某定罪量刑出判决。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中院,中院竟然出以上裁定,仍然认为王某某是李某某的客户,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最终裁定!

岂不荒唐?岂有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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泠泠泠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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