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如何吸引外国商人?古代招商引资有高招,授官职减税费优待多

昭华文使 2024-10-16 17:51:10

两宋时期的中外海商非常活跃,他们来往于各国之间贩卖异域物货,促进了海外贸易的繁荣发展。

宋政府通过招徕海商、优选官吏、减轻海外商品税收以及授予蕃商官职的方式鼓励海商贸易活动的开展。

宋代农业、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刺激了海商的往来。航海技术的进步和航海知识的掌握为海商远距离贸易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支撑,使海商能够平安顺利地进行经济交流。

宋朝在海外的影响力促使外来海商赴宋贸易,并使得本土海商在外受到其他国家的优待。

政府对海商贸易的支持政策

海外贸易的利润非常高,开展海外贸易不仅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而且能增加朝廷的财政收入。

宋政府采取的派遣使者前往国外、重视沿海地区官员的选拔、调整征税政策以及奖励海商官职等措施,有效地促进了海外贸易的发展。

相比北宋而言,南宋朝廷因疆域面积缩小、对外战争的需要急需填充国库,因此更注重和鼓励发展海外贸易。

两宋时期尤其是南宋,海外贸易的利润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一重要来源,高宗曾言“市舶之利最厚,若措置合宜,所得动以百万计,岂不胜取之于民!朕所以留意于此,庶几可以少宽民力尔”,因此朝廷非常重视海外贸易的发展。

海外贸易的巨额利润使得朝廷多次颁布招徕海商的诏令使者前往外国招徕海商,如北宋太宗雍熙四年(988)五月,朝廷“遣内侍八人,赍敕书、金帛,分四纲,各往海南诸蕃国勾招进奉,博买香药、犀牙、真珠、龙脑。每纲赍空名诏书三道,于所至处赐之。”

仁宗天圣六年(1028),因到达广州的蕃船较少,蕃商罕至,七月十六日诏令广州“与转运司招诱安存之”。

徽宗政和年间,福建路市舶司“出给公据付刘著等收执”,前往罗斛、占城招诱海商、各国使者,“许令将宝货前来投进”,并在泉州设来远驿,以方便接待蕃人。

两宋时期,朝廷对开展海外贸易做出重要贡献的外来海商授予官职。

阿拉伯商人辛押陀罗在广州居住长达数十年,在此期间,他曾担任蕃坊的蕃长,负责协助朝廷管理蕃人、招徕外商等事务,“开导种落,岁致梯航”,在神宗熙宁年间被封为“归德将军”,以奖励其作出的贡献。

南宋绍兴年间,授予外来海商官职的次数达到了一个高峰,高宗曾提出“广南市舶司递年有蕃商,息钱如及额,许补官,此祖宗旧制。”

绍兴六年(1136),朝廷对授予海商官职条件作了具体的规定,即“诸市舶纲首能招诱舶舟、抽解物货、累价及五万贯十万贯者,补官有差。”

八月,福建路市舶司上奏“大食蕃客蒲啰辛造船一支,船载乳香投泉州市舶,计抽解价钱三十万贯,委是勤劳,理当优异”。

蒲啰辛仅抽解的货物就高达三十万贯,因此高宗下诏授予蒲啰辛承信郎,赐给“公服、履笏”,并提出待蒲啰辛回国后,“令说谕蕃商广行般贩乳香前来。如数目增多,依此推恩。余人除犒设外,更与支给银、彩。”

同年十二月,蕃舶纲首蔡景芳积极招揽其他蕃商,并在建炎元年(1127)至绍兴四年(1134)期间,促使朝廷“收净利钱九十八万余贯”,被授予承信郎。

二十六年(1156)十二月二十八日,知广州折彦质在奏章中提到“蒲晋久在广州居住,已依汉官保奏承信郎。今来进奉,可特与转五官,补授忠训郎”。

可知在此之前,蒲晋就已经被授予官职。对有贡献的海商给予官职奖励,不仅能提高他们的政治地位,同时还可以使他们更有激情从事海外贸易和招揽海商,吸引更多的海商前往中国贩卖商品。

优选官员

除派遣使者前往外国招徕海商之外,朝廷还经常在蕃商人数减少时,选任精干的官员负责沿海地区海外贸易事务,鼓励海商的到来。

大中祥符九年九月,真宗同意太常少卿李应机的建议,广州市舶司的官员要“奏廉干者充选”。

南宋年间,在尚书省提出“提举官往往非其人,致蕃商稀少,理合讲究”的担忧后,高宗同样认为对广东帅臣和各路提举市舶官应慎重选任,否则“措置失宜,海商往往不至。”

因此在秦桧提议由知抚州李庄担任提举福建市舶时,高宗提出“市舶委寄非轻,可令庄赴阙禀议,然后之任。”

李庄需经过皇帝的考察后才能上任,可见对涉及管理海外贸易的官员的谨慎选择。地方官员是否廉洁、公正,影响着海商往来以及海外贸易的发展,进而影响朝廷的财政收入。

南宋政府偏安一隅,为增加财政收入,鼓励开展海外贸易,因此尤其注重沿海地区官员的任用。

朝廷曾数次调整税收政策,减少海商不必要的各种杂税和剥削,以此刺激海商前来贸易。

北宋初,货物抽解比例无论粗细,都是“十五取一”,其后变成“十取其一”,到了北宋晚期,根据货物粗细进行抽解,如“犀象十分抽二分”,“真珠十分抽一分”。

《萍洲可谈》对此也有记载:“凡舶至,帅漕与市舶监官莅阅其货而征之,谓之‘抽解’,以十分为率,真珠龙脑凡细色抽一分,玳瑁苏木凡粗色抽三分”。

整体来看,北宋时期虽多次调整抽解比例,但征税比例并不高,这也保证了海商在抽解后还能有充足的货物贩卖。南宋时,不同时期市舶司对海商的货物抽解比例差别较大。

高宗绍兴六年(1136),两浙市舶司在详细考察泉州市舶司的抽解比例后,提议两浙地区的市舶司“将细色直钱之物依法十分抽解一分,其余粗色并以十五分抽解一分”。

而户部的意见是“除象牙、乳香、真珠、犀系是实宝货之物,合依旧分数抽解外,其诸杂香药物货,欲依已勘当事理施行”,可知当时粗色货物的抽解是十五取一。

到了绍兴十四年(1144),市舶司的抽解比例一度高达“十取其四”,引起了蕃商的不满,直到十七年十一月四日,朝廷才令两浙、福建、广南三路市舶司“今后蕃商贩到龙脑、沉香、丁香、白豆蔻四色,并依旧抽解一分,余数依旧法施行。”

朝廷也多次下令取消地方官府对海商的重复征税和各种杂税。

孝宗隆兴二年(1164)七月,有大臣提出近年发生过市舶司在抽解后对海商强迫征收各种杂税的情况。

同时货物滞销导致海商低价出售,以至于海商“所得无几”,为改变这种现象,他建议恢复神宗熙宁年间“抽解既有定数,又宽期纳税,使之待价”。

的政策,对海商按规定的比例抽解,并延缓海商抽解的期限,以招徕海商进行海外贸易。嘉定十二年(1219),有臣僚认为广州、泉州地区抵岸的蕃商较少,“惮于此来”。

其原因就是“克剥太过,既已抽分和市,提举监官于与州税务又复额外抽解和买”,对于此种情况,朝廷严厉打击,下令在正常进行完抽解和和买的程序后,不得再次私自抽买,否则按照赃罪处理。

市舶司的抽解比例过高时虽然能够增加朝廷的财政收入,但会损害海商的利益,影响海外贸易的发展,因此朝廷在税收过高时调整征税政策,并取消各种剥削杂税,以达到招揽海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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