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登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既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推动了企业诚信经营健康发展,获得了当事人的由衷感谢。
2020年起,原告王某与被告企业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起重机、挖掘机等建筑设备等租赁给被告公司使用,被告公司应按时缴纳租金。但多年来,被告一直没有给付租赁费,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推脱、拒不支付,原告无奈将其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案件矛盾,归纳了双方争议焦点。经了解,原、被告双方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均无异议,但是被告称公司目前经营困难,且有外债未能收回,所以一直拖欠租赁费未能支付。
考虑到原、被告系多年合作关系,承办法官本着“调解优先,助商解纷”的办案原则,从双方合作的初心和解决纠纷的目的出发开展调解工作。承办法官通过向其摆事实、释法律、明利害等方式,详细释明被告企业应担负的法律义务,强化其诚信意识、契约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督促被告企业及时支付租赁费。
经过承办法官耐心沟通和释法明理,最终被告企业同意尽快将租赁费全额支付。“承办法官过硬的专业素养与热情的服务态度让我印象深刻,经过调解我也意识到了之前的做法是错误的,回去就赶紧支付租赁费。”被告企业负责人说。
此次调解之后,承办法官时刻关注案件动态,几天后,承办法官就接到了原告王某打来的电话:“法官,我要撤诉,被告已经把拖欠了三年的租赁费转给我了,真不容易呀,太感谢法官了……”收到租赁费的王某一遍遍感叹着。至此,这起拖欠三年之久的建筑设备租赁费纠纷终于得到妥善的解决。
文登法院法官提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是指建筑设备出租方将建筑设备提供给承租方使用、收益,承租方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设备完好地归还出租方的合同类型。由于建筑设备租赁缺乏完备的行业规范,常常因租赁合同约定不具体以及实际履行过程粗放等原因导致租赁费的催收与回款困难,在此法官提醒:务必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定期结算、及时对账。
(通讯员 于欣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