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台记者从浙江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11月10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原副书记马晓晖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马晓晖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马晓晖受贿所得、滥用职权造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21年,被告人马晓晖利用担任宁海县委副书记、宁海县县长,台州市路桥区委书记,台州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杭州市委常委、副市长,国际峰会杭州市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杭州市委副书记,湖州市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建设用地审批、政府补助资金、项目落地、土地收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单独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972万余元;2018年至2020年,被告人马晓晖在担任杭州市委副书记、湖州市委书记期间,指使、授意或强令下属违反规定,帮助特定关系人控制的相关公司低价受让土地、获取财政资金补助、销售消防产品等,致使公共财产损失人民币6764万余元,并使前述公司违法获利人民币3680万余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晓晖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马晓晖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应依法数罪并罚。鉴于马晓晖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个人受贿违法所得已追缴,滥用职权造成的违法所得已部分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