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来自山东临沭县戴家河的转让合同究竟有法律效力吗

老康评论 2025-04-07 08:51:22

转让合同前的1.3亩承包地上签署期限6年的(2007年-2013年正在生效期间的)《续签鸡棚合同》

转让合同前的2.1亩承包地上(2006年10月31日-2026年10月31日的)《土地承包合同》也正在生效。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折射基层治理深层困境

在山东临沭县戴家河村民小组,一份2011年的土地转让合同犹如投入静水的石子,激起了基层治理的千层浪。这份本应保障权益的法律文书,却因村委会长达16年的侵权行为沦为废纸,暴露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中的制度性积弊。当法治阳光遭遇权力任性,如何守护农民的"命根子",成为摆在基层治理面前的时代之问。

转让合同后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用于养殖

合同失效背后的法治困境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原则。但在戴家河事件中,村委会未经承包方同意,擅自拆除承包地上的养鸡大棚,将2.1亩土地长期闲置,明显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这种"先侵权后签约"的操作,使转让合同丧失了合法性基础。

法律专家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村委会的侵权行为已构成对承包方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在此前提下签订的转让合同自始无效。更值得警惕的是,这种"以权代法"的治理方式,正在消解基层法治的根基。

2008年正月侵权前(戴振杰2.1亩土地承包地)

2008年正月侵权后至今留下的满目疮痍(16年的土地荒芜)

土地闲置暴露的治理短板

16年的土地荒芜,不仅造成戴振杰个人经济损失超过百万元,更导致集体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这种"双输"局面,凸显出农村土地管理中的三重矛盾:

1. 权力边界模糊

临沭县戴家河村民小组既是土地发包方又是管理者,角色错位导致监管缺位。戴家河事件中,村委会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将集体土地视为可任意处置的"自留地"。

2. 补偿机制缺失

土地被侵权后,戴振杰未获任何补偿,折射出农村土地纠纷中"重征收轻补偿"的积弊。现行法律虽规定了补偿原则,但具体标准和程序在实践中往往落空。

3. 救济渠道不畅

戴振杰长达16年的维权历程,暴露出基层矛盾化解机制的低效。当行政调解、司法诉讼等途径都难以奏效时,农民只能陷入"维权困局"。

重构土地治理的法治逻辑

戴家河事件不是孤例,而是农村土地纠纷的典型样本。据农业农村部统计,2024年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达32.7万件,同比上升18%。这警示我们,必须从制度层面破解土地治理难题:

1. 明晰权力清单

推行村委会权责清单制度,明确土地发包、流转等关键环节的程序规范,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机制。

2. 完善补偿体系

制定统一的土地侵权补偿标准,建立土地闲置损失评估机制,确保被侵权农户获得合理赔偿。

3. 强化司法保障

建立农村土地纠纷专业化审判机制,探索"裁审衔接"新模式,让司法成为农民权益的最后防线。

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背景下,土地制度改革必须坚守法治底线。戴家河事件启示我们,唯有构建"产权明晰、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才能让农民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当法治精神在基层落地生根,那些荒芜的土地终将重新焕发生机,为乡村振兴注入不竭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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