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出生一个月,多缴社保半年,才能满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必要条件"——这不是简单的数学悖论,而是弹性退休制度下真实存在的"最低缴费年限尴尬"。
在现行“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弹性退休政策下,随着法定退休年龄和最低缴费年限的逐渐提高,致使处于过渡期退休的人员中,有一部分在相同的年龄阶段,倘若晚出生一个月,甚至晚出生一天,就得多缴半年社保才能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要求。这对于本就计划满足低门槛缴费即可的灵活就业者来讲,无疑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根据现行政策,这一缴费差异可以通过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来消除。如表1所列,1980年12月1日之前出生的女工人,通过提前退休可以缩短缴费年限。

但是,在过渡期间,以自然月份作为缴费年限的分割线,这种“晚出生一个月,多缴社保半年”现象始终会存在。如表2所示,1982年5月出生的女工人,无论选择提前退休、法定退休,还是延迟退休,其最低缴费年限均较1982年4月出生的女工人多半年。

表2中所列,相邻月份退休人员还存在年龄仅相差1天而多缴费半年的情况。如1983年8月31日与9月1日出生的女性,实际年龄仅相差1天,却在社保缴费时长上被划入不同区间。
相邻月份退休的男性和女干部也存在这种特殊的个别现象,如表3男性弹性退休对应社保缴费。

弹性退休制度是公平公正的,也是切实可行的。"晚出生一个月,多缴社保半年”只是个别现象,我们唯有依据政策和自身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合理规划,才能实现自己退休时的最佳方案。
特别提醒灵活就业者:鉴于法定退休年龄的提高,最低缴费年限存有跨年的状况,您或许会出现相较于早您一月乃至几天出生的同仁多缴纳半年社保的情形,切不可遗忘提前规划筹谋,以防达到退休年龄却面临无法办理退休的尴尬处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