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公司法》在社会上已经掀起了巨大的学习浪潮,在今年的法考考试当中毋庸置疑也会是一个必考的热点!一战的同学在学习过程当中要加以重视,二战的考友更要提高警惕,不要再按照旧规进行复习,以免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术语调整● 取消“执行董事”称谓,用“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加以代替
第10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 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股东大会说法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在今年的法考主观题答题过程中,需要注意不要再使用股东大会的说法,选择使用“股东会”。
● “一人公司”改为“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
将“一人公司”改为“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意味着允许设立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但是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不设立股东会。
出资制度调整第47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第266条
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新法颁布之后意味着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再是简单的认缴制,而是改为“限期实缴制”,适用范围不仅局限于新成立的公司,也包括已登记设立的公司。
股东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出资协议约定的期限完成出资资金的缴纳。未按期缴纳的,不仅需要对守约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还要对可能因逾期出资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失权制度第52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失权制度为此次《公司法》新增内容,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经催告和宽限期届满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可以依照程序发出股东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公司的董事会也应依法核查股东出资到位的情况,履行应当履行的书面催缴义务。
认缴出资额加速到期第54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即便上述47条当中已经规定了股东在五年内缴足认缴的出资额,但是当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公司或者已到期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股东出资的连带责任第50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此项修改加大了对债权人的保护,股东为保护自身权益,在设立公司时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时就应对未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如何承担违约责任以及对其他股东的赔偿责任加以明确。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