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电动车电瓶被偷,半个月后邻居老太主动承认,还向索要买车的发票

云端史梦 2024-09-25 09:26:27

一女子的电动车的电瓶被人偷走了,一直没有找到小偷是谁。

本来女子都已经放弃寻找了,结果一名老太居然主动承认是自己偷的,还要赔偿给女子一千块钱。

不过老太有一个要求,那就是让女子把买电动车的发票给她。

女子不给,老太居然把女子告上了法庭,这是为什么呢?

案例回顾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人物均采用化名)

张女士是一位普通的工人,她每天骑电动车上下班,倒也很方便。

有一辆电动车张女士骑了一年,某天电瓶却突然丢失了,一看就是被人偷走了。

由于停车地点没有监控,张女士迟迟没有找到这个小偷。

电瓶也不值几个钱,张女士很快就买了新的电瓶换上,然后把这件事给忘了。

某天,在附近居住的孙老太找到了张女士,承认电瓶是她所偷。

张女士和孙老太平时也是抬头不见低头见,没想到她居然会做出这种事情来。

不过孙老太到底为什么要承认呢?

原来,孙老太偷了张女士的电瓶后装在了自家电车上,在一次充电时电瓶突然爆炸,把她的小孙子给炸住院了。

孙老太想向张女士索要发票,然后去找销售电动车的商家算账。

“这儿是1000块钱,你把发票给我,咱们就算两清了。”

张女士的电车是很早之前买的,发票早就不知道丢到哪儿去了,就算还留着她也不可能给孙老太。

不然万一孙老太找商家索赔不成,估计还要找自己的麻烦。

眼见张女士无动于衷,孙老太直接把钱塞到了她手里就走了:

“钱我可给你了,记得把发票给我送过来。”

张女士无奈地收下钱,并没有理会孙老太,反正这钱也是她应得的。

没想到几天后孙老太居然把张女士给告上了法庭,说她售卖次品电瓶。

案情分析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孙老太说张女士售卖残次电瓶,原因是自己给了张老太1000块钱。

然而电瓶是孙老太自己偷的,并不是张女士售卖给她的,两人之间没有买卖关系。

孙老太要以此为由要张女士赔偿医药费,法院必然不会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电瓶爆炸是商家的责任,电瓶丢失是孙老太盗窃,张女士没有任何过错。

既然没有过错,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而孙老太支付给张女士的一千元,就算做是孙老太盗窃的赔偿金。

至于孙老太所要求的医药费,需要她拿出证据证明电瓶有问题,这就不在本案的受理范围之内了。

案后总结

看来张女士的做法是很正确的,如果她真的把发票给孙老太,指不定要被怎么讹诈呢。

有网友提出要让张女士追究孙老太盗窃的责任,不能轻易放过坏人。

不过孙老太盗窃金额不高,恐怕很难涉及到刑事责任,最多也就是赔点钱。

这孙老太身为小偷,到底是哪儿来的底气状告失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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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端史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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